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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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向学生介绍世界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学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教学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外语词汇:lawofcounter-unfaircompetition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使市场经济充满了活力,是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动力。但竞争也有其负面效应,那就是产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前者属于垄断法的范畴。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最初是靠社会舆论或商业道德应约束的,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严重,以致于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于是各国纷纷立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以达到保护公平竞争,交易安全的目的。我国的竞争法包括两部法典,分别是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含义(一)竞争的概念在生物学意义上,由于优胜劣汰这一竞争规律在自然界尤其是生物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社会学意义上,人类社会中,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而与另一些人不断进行斗争和协调,其表现在政治、经济、科技、体育等各个方面。竞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与动力。在经济学意义上,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由于市场主体无穷的欲望与资源稀缺的矛盾,市场主体不得不在某种规则之下分配资源,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法律上,竞争指经济利益相排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二)竞争分类1、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有市场就有竞争,但由于竞争的两面性,故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竞争法的功能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是一种符合诚实信用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的竞争。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采取有违诚实信用或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一般认为,不正当行为有以下几种:(1)、毁坏信誉行为,即对另一方的活动、服务、营业或商业行为无端指责,可能使其在市场中失去信誉的行为。高露洁广告。(2)、私自利用另一方商业信誉,即包括使用他人标识均属于不正当的行为。(3)、违反保密规定,未经所有人授权,泄露或私自利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四种情况。2、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国内竞争即本国的竞争主体之间互相争夺国内市场的竞争。国际竞争指国家相互之间在产品、资金、技术、资源、人才等方面所进行的竞争。(三)竞争的功能1、积极: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优化配置;有利于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消极:会导致垄断;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导致贫富悬殊,形成两极分化。竞争功能的双重性是竞争法所必须面对和考虑的问题。竞争法的最重要任务和直接目的在于对竞争积极功能的保护和对其消极功能的抑制,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一方面要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有效的促进竞争积极作用的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另一方面,需要针对竞争的消极作用,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予以约束和限制,将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二、竞争法20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大发展,竞争法的蓬勃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显著的法律现象。据统计,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目前大约有90到10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某种形式的竞争法,至少还有30多个多家和地区正在制定过程之中。(一)、发展历史回顾历史,竞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孕育时期(19世纪中叶——90年代,法国民法典第13822条适用于竞争领域,后被意大利、荷兰等国采纳)、形成时期(19世纪90年代——二战前,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法在美国和德国建立)、发展时期(二战后——20世纪80年代,竞争法在立法模式和基本制度上获得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在日本和德国)、调整与完善时期(80年代以来,竞争法的国家化进程加快,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竞争法体系)。(二)竞争法的规制对象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角度看,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垄断行为,指的是经营者通过自身经营或企业合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二是限制竞争行为,指的是单个经营者滥用其市场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联合方式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采取有违诚实信用或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其中,垄断与限制竞争具有同质性,反映的是排斥竞争或避免、减少竞争,其实质是通过独霸或分霸市场达到控制消费者的目的,从而获取巨大的利润;不正当竞争是在有竞争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其实质是违背商业道德和良好习惯,用卑鄙手段夺取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实,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从理论上抽象出来的概念。在实际中,这三种行为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各国在立法技术上,也将限制竞争行为的某些具体形态,有的归于垄断,有的归于不正当竞争。因此,人们常常将竞争法划分为两大部分,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从它的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对行为禁止性的法律规范。法学原理告诉我们,当社会上每出现一种经济行为时,法律就需要对它进行评价,是支持、保护还是限制、禁止,这是法律与经济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是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当商品经济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竞争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在追逐利益驱动下,有些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置商业道德和社会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不顾,采取一些诸如假冒、他人知识产权、虚假广告等行为来为自己牟取私利,为了维护正当竞争,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的法律就应运而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情况因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不同,反映在法律体系上也有所不同。如果从时间顺序上来看,一般认为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诞生在美国,1890年美国制定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侵害法》(即《谢尔曼法》)。1896年德国直接以反不正当竞争命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之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世界各国相继产生。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保护公平交易法》、英国的《市场行为法》等等。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市场经济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反映在法律上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在我国,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提出还只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情,它也同样经历了一个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变得过程。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展开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在这规定中首次肯定了竞争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合法地位。在这之前“竞争”被划到资本主义范畴,准确地说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按照当时的说法,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只能开展“竞赛”,不能搞“竞争”。尽管如此,应该说这个规定使竞争合法化,是一个突破。看一下这个规定的内容:它把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以及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定为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竞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不准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牟取暴力,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些列举的妨碍竞争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法规中明确提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1982年5月1日施行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接着是1983年4月1日施行的《国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竞争,并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冒充或伪造其他企业的商标或标记或盗用其它企业的名义等”。但由于当时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商品经济还出于“萌芽状态”,不正当竞争还没有成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所以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发挥作用。1991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纲要》,正式把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入“八五”经济立法规划。经过几年的准备,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法典共五章,33条。二、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1——4条)3(一)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从这一规定来看,可以理解为有三层含义:1、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后面要讲到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由第五条规定。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有竞争,但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也会妨碍正当竞争,使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混乱。因此,建立正常的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要给市场交易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由相应的处罚措施,就是为了保护二者的利益。(二)竞争的基本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民法通则也在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因为经营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所做的行为同时也是民事活动,因此也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的规定。1.自愿原则2.平等与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各国法律和学者对如何评价不正当竞争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当时人的主观心态来评价,即当事人是否故意或过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来评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结果来评价,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侵犯其他经营者的权益,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等来评价。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的评价标准注重的是结果,偏重于客观方面。(四)经营者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一般是具有营业执照的人,否则政府不准你随便经营。那么竞争法里面的经营者是不是也仅指具有营业执照的人呢?看一下案例。Case:枣庄市铁东区有一居民李某通过其夫杨某与广西荔浦县华兴食品厂负责人宋某协议筹办固体饮料厂。协议称:由宋某提供技术和配方,许可李某使用其厂名、厂址,由李某投资设厂,利益共享。之后,李某从宋某处购买了标有“广西荔浦县华兴食品厂”厂名、厂址的等字样的8种固体饮料商标标识10万张,后又在枣庄市纸箱厂印刷了同样标识同样的商标4000张,租用了枣庄市市中区的一处民房作为其生产车间,于1995年11月24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6名工人,利用淀粉、白糖、香料等生产“强身大补晶”、“大枣枸杞晶”、“美国花旗参”等8个品种固体饮料,但配方只有一个,其产品实际标识上的配料与标识所标注的并不相符,至1995年12月26日被市工商局查获,此时李某已经生产1790箱,投放市场860箱。在此案中,李某无照经营,当然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但在经营过程中,李某在商品上伪造厂名、产地,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有争议,即李某是一个无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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