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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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法律讲座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胡娟什么是“校园欺凌”?一、欺凌:即一种有目的地伤害和控制对方的攻击行为。二、欺凌行为的分类:1、身体上的冒犯:比如,打人、打耳光、推搡别人、挑事打架等。2、语言上的冒犯:比如,取笑、威胁、骚扰、散布谎言、嘲弄、恐吓等。3、心理上、感情上的冒犯:比如冷暴力、孤立排挤、冷眼旁观。国务院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涉违法犯罪可立案查处2016年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遏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少数地方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意见》强调,要积极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紧密联系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认真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意见》强调,要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并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意见》强调,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应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要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避免家长对孩子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进依法依规治校,建设无欺凌和暴力的平安文明校园。全社会要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校园欺凌涉及的相关法律因校园欺凌造成的伤害后果,在我国的《治安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案例一海南省琼海市长坡中学打人事件事件一2016年5月18日晚8时自习时间,小青因被误会错拿了隔壁班同学小苏的指甲油而恼羞成怒,和其他4位女同学一起把小苏带到女厕所进行质询和扇巴掌。小苏被打后,因惧怕没有及时报告给老师及学校,回家后也没能及时跟家长反映,以致视频流出后,学校才知晓相关情况。2016年5月20日校方知道事情后,及时召集相关学生家长和学生调查事件的详细经过,家长在学校的协调下,一致认为学生年纪小,都是未成年人,为了孩子的成长应缩小影响范围。打人方家长和学生依次向被打方家长和孩子道歉,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经协商,由学校及家长先带小苏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再行协商解决。学校和家长加强对小苏的心理疏导与安抚。对打人是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件二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课间时间,小青因怀疑同班女同学小黄对她不满,朝她翻白眼,便和5名女生强行把小黄带到教学楼三楼女卫生间,对其连扇耳光并推搡。事情发生后约10分钟,班主任老师接到学生报告,立即通知学生处。学生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通知家长前来学校协助处理。经过详细调查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后,在学生处主任和班主任的协调下,家长达成谅解。此两起事件发生后,琼海市长坡中学及时将情况向市教育局和分管的市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向派出所反馈。琼海市教育局于5月20日凌晨2点召集涉事学生家长进行调解和教育,并责成长坡中学要引以为鉴,切实强化学校管理,杜绝校园暴力现象再度发生。《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民法》第十二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欺凌人年龄不同,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根据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行为的主观要件实际表现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都可以归咎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要求。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欺凌行为,由行为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39条规定,如果被欺凌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被欺凌人或其监护人证明学校具有过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当然也要承担责任。行为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欺凌造成损害,学校应当责任。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学校在这个问题上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为了避免受到欺凌行为的伤害或损害,学校和家长应该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出现欺凌行为,学校和家长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继续发生。如果造成损害,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诉请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二黑龙江省肇东市商家镇中学校外打人事件2018年3月6日,黑龙江省肇东市商家镇中学发生学生校外打人事件,网传一段长约8分钟的施暴视频引起社会关注。视频中显示在雪地上,一个红衣女生向一个蓝衣女生扇巴掌、用脚踹,并要求其脱衣服。视频显示,现场有多人围观,有人拍摄下整个过程,均无伸出援手,拍摄者鼓动被打女生还击。红衣女生边扇耳光边向对方喊“告老师是吧,告老师是吧”。蓝衣女生继而被迫脱下外套只剩短袖,施暴仍然结束,而后她逃进一户人家,红衣女生入室并继续拉扯对方头发,室内有大人但无制止行为。3月8日,肇东市政府发布该事件调查情况的说明。说明表示,学校知情后,于当日11时55分由校长组织人员进行调查,12时10分通知双方家长到学校,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张某某也当场向杨某承认了错误。杨某经市人民医院全面检查无内外伤后于3月7日早上正常上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损毁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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