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迁人:下称甲方被征迁人:下称乙方甲方因县城市建设需要,依据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有关法律规定,经与乙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所建筑的房屋拆迁一事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被拆迁房屋现状房屋所在地点:,房屋的总楼层数,房屋的朝向,土地证编号(如无土地证填无)房屋产权性质,房屋结构类型,房屋建筑总面积双方确认为平方米,其中地下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现用途为:房屋是否出租:乙方自行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第二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用置换房屋产权与货币找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甲方提供位于县富昌路主干西侧,南临来福大街的新建房屋与乙方置换,房屋的总楼层数,房屋的朝向,结构,用途,房屋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从东向西排序。2一二层按乙方现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一层置换一层,二层置换二层,三层和地下室由双方协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或按现行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元建安成本计算进行现金补偿,乙方三层及地下室的总面积为平方米,共计补偿元人民币。乙方装修部分经评估公司评估,应补偿元人民币。2找补: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所置换的房屋超过乙方现有住房面积的由乙方向甲方找补,所置换的房屋少于乙方现有住房面积的由甲方向乙方找补。乙方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置换房面积为平方米,应向甲(乙)方找补平方米,计元人民币。找补时间为丙方向乙方交房之日。3.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2)所置换的房屋应为门窗安装到位,墙地为细水泥面,天然气,水电到户。(3)乙方以正式协议签订的先后为序,选定安置房具体房号。第三条房屋产权调换的营业补偿费1.乙方过渡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甲方在乙方的过渡期限内应当向被乙方支付营业损失补偿,按照每年标准,每季度付元安置过渡费,乙方现有房屋共间,合计补偿元人民币33.乙方正式协议签订前应主动配合评估公司做好测量及评估并在签订正式协议前自行搬走房屋内所有东西后方可领取上述款项。第四条安置房建设本次所涉及的安置房全部由丙方承建,所占用土地变性由国土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于交房之前变更为商用土地,丙方的安置房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定进行。第五条权利义务1.乙方腾出房屋后甲方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2.乙方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甲方应当按有关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3.乙方不能在该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房时,甲方有强制拆除的权利。第六条逾期置换责任丙方安置房交付乙方的时间为前,如丙方逾期交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营业损失补偿费,且每日按现行营业补偿标准的日平均数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甲方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一)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1.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2.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以评估公4司评估报告的数据为准。第八条房产手续的办理若乙方被拆迁房屋手续齐全,所置换的房屋由甲方统一免费办理,若乙方所拆迁房屋没有手续,所安置的房屋可由承建方统一组织办理,乙方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手续费,乙方也可自行办理。第九条本协议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五份,叁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