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人身保险资金的运用第一节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概述人身保险资金运用又称人身保险资产业务,是指人寿保险公司为扩充保险补偿能力、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而将暂时闲置的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主要为责任准备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项资产的重组、营运以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一、人身保险资金的来源(一)资本金资本金是寿险公司的开业资金,也是备用资金,是公司成立之初由股东认缴的股金或政府拨款的金额以及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各国政府一般都对寿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有一定的数额。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保证金人寿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并存入监管当局指定的银行。寿险公司除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在我国,保证金只能用作中央银行的存款。(二)各种责任准备金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责任而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负债,因保险业务种类不同,准备金的期限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资业务。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中占主体的是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四种。(三)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总准备金以及未分配利润。1)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保险公司的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等。法定公积金(利润10%)和法定公益金(利润的5%--10%)2)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在提足各项准备金后,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是保险公司为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而提取的准备资金。3)未分配利润是指保险公司每年用于积累的资金,属于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这部分资金通常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而逐步增长,除某些年份因保险费不抵偿付而用于抵补之用外,一般可以长期运用。二、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或称为稳妥性原则所谓安全性,是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保证其本金安全返还的原则。人身险资金的绝大部分是责任准备金,在资产负债表是一个负债项目,所以运用上,应以安全性为第一原则。2.收益性原则人身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已剔除了一定的预定利率因素之后的保险商品价格现值。资金的运用必须超过此预定利率,才能保证在预期赔付率下的保险偿付。人寿保险公司开展投资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增加收益即通过投资而盈利。3.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指的是人身保险投资运用资产迅速变现的能力。4.社会性原则这是人身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追求效益等的同时也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人身保险资金长期性特征决定了投资于某些公共事业是可能的;而投资于发挥社会的或经济的最大效用的各项事业,比如交通事业、全民卫生保健等,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三、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1.保险投资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2.保险投资能够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3.保险投资能够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第二节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一、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一)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是最简单的投资方式,不过就是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存放在银行及可以办理存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获取利息收入,一般以定期存款形式出现。(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券面金额、代表股本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它作为资本证券,属于金融资产,持有人具有收益的请求权。证券投资作为各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三)贷款贷款,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信用机构以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为条件,直接将保险资金提供给需要者的一种放款或信用活动。寿险公司进行贷款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可以和借款者建立稳定良好的客户关系,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通过和借款者协商贷款利率、期限等还可以进行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贷款作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按其形式又可以分为:(1)抵押贷款、(2)流动资金贷款、(3)技术改造项目贷款、(4)寿险保单贷款。(四)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投资,也就是房地产投资,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购买土地、房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投资形式。(五)项目投资项目投资,属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是保险公司利用所拥有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到生产、经营中去,或建立独资的非保险企业,或与其他公司合伙建立企业,并通过其获取投资收益。(六)海外投资二、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一)利率风险(二)市场风险(三)信用风险(四)流动性风险(五)操作风险(六)委托—代理风险第十二章人身保险监管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及方式人身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国内外人身保险监管的发展第一节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及方式一、人身保险监管的定义人身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从事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定各种规章,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方法,影响人身保险市场中各个主体的行为,使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偿付能力,保证人身保险业健康稳定地发展。二、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一)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最根本出发点(二)促进保险业整体稳定发展(三)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立的推动作用三、人身保险监管方式(一)国家监管1、立法监管2、司法监管3、行政监管(二)保险行业自律(三)社会监督1、保险信用评级机构2、独立审计机构3、社会媒体第二节人身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一)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1、人寿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2、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3、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5、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的规定(二)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三)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四)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一)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1、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2、人身保险合同的主、客体监管3、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监管4、人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监管5、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三)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三、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1、财务报告要求2、财务检查3、专业人员监督第三节国内外人身保险监管的发展一、我国人身保险监管的历史回顾(一)起步阶段(1985---1995)(二)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1995—1998(三)保险分业监管阶段(1998—2005)(四)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阶段(2005年至今)二、国际人身保险监管模式的最新发展趋势(一)IAIS核心原则(二)欧盟尚在研究的“偿付能力II”保险监管模式(三)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四)北美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据吴定富介绍,2010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1.47万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894亿元,同比增长35%;人身险保费收入突破万亿,达到1.08万亿元,同比增长31%。保险行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607亿元。保险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截至2010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6万亿元。截至201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3万亿元,是2003年的5倍。2006年以后,保险资金运用分散化、多元化趋势明显。截至8月末,银行存款占29.7%,债券投资占50.5%,权益类资产占16.9%,其他投资占2.9%,保险资产配置不断优化,应对市场波动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2004年至2010年8月,保险机构共实现投资收益8859.9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超过5%。保险投资收益基本满足了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成为保险机构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收益的提高,有力支持了保险产品创新,促进了投资型产品和分红产品的快速发展。同时,投资收益提高对改善偿付能力、化解历史利差损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复习题:人身保险公司中的资金来源和投资的形式。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价的,只能用定值方式承保()当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时,其对债务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量的规定是债权金额。()意外伤害保险具有损害赔偿性和储蓄性的双重性质。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就是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健康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买保险首先要重视保障功能而不是投资功能()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