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或世贸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诞生。WTO协定及作为该协定附件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缩写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缩写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缩写“TRIMS”)等众多国际协定一起,构成全面规范和调整当代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制。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于1947年建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缩写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的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继承与发展。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一)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使各国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贸易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二战后期,各国已开始探讨设立一个处理和协调国际贸易的专门机构,以推行贸易自由化。1944年7月,美、英等44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集会,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1945年底,美国提议召开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1947年10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古巴哈瓦那举行,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亦称哈瓦那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与此同时,为了配合各国审议批准,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举行了多边关税谈判,共达成123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议。为了使关税减让能够尽快实施,参加方将《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内容同各国关税减让协议合在一起,构成一项单独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而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后来,《宪章》因美国等一些国家未能完成其国内宪法规定的批准程序而流产,关贸总协定替代《宪章》而临时适用至1994年12月31日。(二)关贸总协定的演变关贸总协定的演变表现为以下特征:组织结构的不断完善;法律条文的逐步修正;子2协定的大量繁衍和明显的阶段性成就。如前所述,由于关贸总协定最初仅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多边贸易协定而适用,没有将它设想为一个国际组织,因此关贸总协定中关于组织机构的规定几乎等于零,这给它的活动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从而迫使它在实践中必须不断补充和发展,并逐步演变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它已形成了缔约方全体、缔约方代表理事会、各种委员会、18国咨询小组、秘书处与总干事等一整套组织机构。关贸总协定几经修正、增补和历经8轮贸易谈判,已发展成为一套系统的国际贸易法典。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关贸总协定产生了一系列议定书,其中绝大部分内容是对关贸总协定条文的修订,1954年11月,为适应国际社会结构及关贸总协定内部力量对比的变化,关贸总协定增加了有关发展中成员国的贸易和发展的条款,该内容于1966年6月27日生效。另外,有关新成员国接纳的议定书、每轮回合达成的各项子协定及关税减让表,都是关贸总协定的组成部分。谈判是关贸总协定活动的中心内容。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大体有:一般的关税和贸易谈判、新缔约国的谈判、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撤回与修改关税减让的谈判。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和贸易的谈判。这种谈判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做“回合”(Rounds)。前4轮谈判分别于1947年、1949年、1951年和1956年在日内瓦(Geneva)、法国的安纳西(Annecy)和英国的多尔奎(Torquay)举行。第5轮和第6轮谈判均在日内瓦举行,但这两轮同前4轮谈判不同,它是以在谈判中分别起主要作用的人物——美国前副国务卿狄龙(Dillon)和美国前总统肯尼迪(Kennedy)命名,称之为狄龙回合和肯尼迪回合。第7轮和第8轮谈判分别于1973年、1986年在东京、乌拉圭举行,称之为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三)关贸总协定的作用1、为各成员国规定了一套处理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这些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协商一致原则等。此外,各成员国在历次关税减让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与补贴、海关估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所有这些原则和规章对于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及有关的法规,都有重要的作用。2、促进了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前7轮谈判,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逐步从40%降至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降至13%。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又削减了33%,关税税率降低的范围达264000个税目。3因受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则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因此,为保证成员国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关贸总协定自肯尼迪回合开始,就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先后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保障措施守则等规则。这些多边贸易谈判对于不断缓和以至废除贸易障碍,最终确立开放、平等和自由的竞争市场,进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关贸总协定还就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作了例外规定。近50年来,世界贸易额增长了20余倍,在很大程度上无疑是关贸总协定成功运作的成果。3、对其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有关国内法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一般而言,虽然缔约国基于主权根据国情调整其经济贸易战略和发展目标,但需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并受关贸总协定的审查和监督,否则会受到关贸总协定和缔约他方的制裁或报复;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有义务制定或修订国内法,使之符合其参加的条约的规定。因此,缔约国的经济主权和立法主权主动或被动地受到了限制,并且随着多边组织管辖范围的日益扩大而受到限制。4、为成员国之间协调贸易政策和解决有关争端提供了便利场所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人口、资源条件、经济结构各异,使各国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千差万别。所以,基于一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关贸总协定的良好运作,关贸总协定安排的各种谈判、对话、磋商及其审查、监督、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二、乌拉圭回合谈判及其一揽子协定(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背景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结束后,特别是第二次石油危机以后,世界经济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许多国家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是绕过关贸总协定,以范围广泛的“灰色区域措施”(Greyareameasures)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危及现存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对各国经济发展形成阻碍。尽管前几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对关贸总协定作了修正、增补,但关贸总协定仍旧存在着一些固有的缺陷和许多不尽合理的弊端。基于上述背景,关贸总协定于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发动了乌拉圭回合谈判。1993年12月15日,谈判基本结束。1994年4月15日,125个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各项协议。这些协议经各缔约国依本国宪法程序批准后,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特点41、历时最长乌拉圭回合谈判原计划用4年时间完成各项议题的谈判任务,但因各谈判方对议题存在分歧,尤其是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争执不休,致使谈判不能如期结束。直到1993年12月15日,美国与欧共体达成协议,谈判才终于宣告结束。2、参加者最多此前的东京回合谈判只有99个参加国和地区,而乌拉圭回合谈判共有125个参加国和地区。3、议题最广泛乌拉圭回合谈判共15个议题。它们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争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服务贸易。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和服务贸易3个议题,是前所未有的新议题。4、谈判的重心转移前几轮谈判基本上以关税减让为主,只有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涉及非关税措施和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等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非关税壁垒、3个新议题和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等议题为重心。5、谈判的结果基本上采取“一揽子方式”接受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所有多边协议,除了航空贸易协定等4项政府参与性较强的协定外,其余的均要求各缔约国一揽子接受。(三)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揽子协定一揽子协定主要由WTO协定的正文及其统领的4个附件组成。正文有16个条款,规定了WTO的宗旨、调整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法律地位、决策程序、成员资格及其WTO协定与WTO体制内其他协定的接受、生效、保留和修正等内容。总的来说,这些条款主要属于WTO体制中的组织规则和程序规则条款。一揽子协定的另一部分属于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实体法规则,由4个附件构成。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乌拉圭。5附件二:《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其中,《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包括13个协议:《GATT1994》、《农产品协定》、《卫生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执行GATT1994第6条协定》、《执行GATT第7条协定》、《装船前检查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输入许可证规则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议》。以上附件一、二、三统称为“多边贸易协定”,对WTO所有成员国均有法律拘束力。附件四所列的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牛乳协定》、《牛肉协定》,被称为“诸边贸易协定”,允许WTO成员国自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对接受这些协定的WTO成员国来说,协定对接受方有约束力;对未接受这些协定的WTO成员国来说,协定不创设任何权利与义务。纵观上述一揽子协定,可以得知:1、从内容上看,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尤其是重点强化和完善了各种非关税措施的管制,以确保货物贸易更高程度的市场准入;扩大了GATT1947约束的产品范围和部门领域,将长期以来一直游离于关贸总协定框架之外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轨道中来了,首次就农产品贸易作了较为全面的安排,还就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这些新领域的问题作了规范与调整;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健全了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建立世贸组织的夙愿。2、从法律概念与范围上看,GATT1994不同于GATT1947,但两者又有联系。GATT1994不仅包括GATT1947本身,还包括截止WTO协定生效前,GATT1947体制内生效的大量法律文件;此外,还包括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GATT1994第2条第1款第2项、第17条、第24条、第28条、国际收支平衡条款、豁免义务规定条款之解释的谅解以及关于GATT1994的议定书。GATT1994与GATT1947之间的关系也表明,虽然作为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的GATT1947随着WTO的成立已不复存在了,但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GATT1947及其体制内生效的大量法律文件仍将继续存在,冠之以“GATT1994”这样的新名称,对WTO的全体成员国仍有法律拘束力。3、从法律规则的效力看,根据WTO协定第16条第3款以及GATT1994《关于附件一(A)的一般解释》的规定,在WTO协定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规定相冲突时,WTO协定的规定优先;在GATT1994的规定与WTO协定附件一(A)中所包括的其他协定的规定相冲突时,WTO协定附件一(A)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