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物权总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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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物权总论一、什么是物权?有何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和排他的权力。包括用益物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的性质如何?物权法:调整因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三层含义:1、物权法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2、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而产生的民事关系。3、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2、物权法是财产法。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4.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三、物权的效力如何?物权的效力:为确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法律赋予物权的特定的保障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权):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优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数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按照“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例外:①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政策等因素的考虑,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物权是有优先效力时,不适用“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一”的原则,应依法律规定确定物权相互间的效力顺序。②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权利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即先成立的租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②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③劳动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赋予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效力。(二)、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的危险时,为恢复或保持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行使: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去除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④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物权请求权于债权请求权有何区别?1、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发生前提;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可能为发生根据。2、目的不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满足债权人获得各方面利益的要求,消灭债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对标的物的支配所存在的各种妨害,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3、内容不同:债权请求权主要有两大方面。①给付请求权。②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主要有四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消除危险请求权。③排除妨害请求权。④恢复2原状请求权。此四种均为救济权。4、对相对人的过错要求不同:①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不需证明相对人对妨害或妨害危险有过错,仅证明其物权遭受侵害或存在妨害危险即可。②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是否需要相对人有过错应区别对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主张权利一般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除此以外的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证明相对人有过错。5、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五、什么是物权法定主义?其意义何在?违法物权法定主义的后果如何?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的原则。意义:1、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2、确认物权,定分止争。3、促进物尽其用。4、保护交易安全。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但其他法律上如有特别规定的。不属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应从其规定。2、设定物权的内容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的设立虽然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时,仍可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六、民事立法上物权的种类如何?1、所有权: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占有:对物的控制、占领。七、什么是自物权和他物权?有何区别?自物权: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物的权利。(所有权,完全物权,无期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权):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物的所有人;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物的非所有人。2、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充分的支配。他物权的内容不过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还要受到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以期限为要件,他物权往往是具有存续的期限。八、什么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何区别?3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2、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3、占有在权成立中的位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与实现必须以占有他人的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中,质权、留置权的成立依其性质须占有标的物;而抵押权的成立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取得与实现同时进行;而担保物权的取得与实现不同步。5、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通常都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均具有从属性。6、客体范围不尽相同: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7、客体变化对权利人的利益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无论变化原因如何,均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担保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未必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为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九、什么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权利的方式。继受取得(派生取得、传来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思而取得物权的方式。十、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物权变动的原则?(一)、1.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变动情况的原则。2.效力: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对于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物权的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3.意义: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保全和秩序。4.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公信原则:对于通过法定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对该信赖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的原则。内容:1、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2、善意保护效力: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方法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十一、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一)、物权的取得1、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①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②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③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④因混合、附合、加工取得物权。⑤因继承取得物权。⑥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⑦因合法产生、建造而取得物权。⑧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⑨孳息的所有权取得。(二)、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①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②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③撤销权的行使。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①标的物的灭失。②法定期间的届满。③混同。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十二、什么是征收和征用?征收和征用有何异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公权力强制性的将集体或私人所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所有财产的行为。共同点:1、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2、具有强制性,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区别:1、是否出于紧急需要而有所区别:征用是在救灾、抢险等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别措施;征收则不以紧急状态的存在为其使用的前提。2、适用对象不同:征用的对象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3、是否移转所有权不同:征收实质上是强制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而且导致所有权永久性的移转;征用是对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强制使用,目的在于获得使用权。4、补偿方面不同:因征收发生所有权发热移转,对于被征收人的损失较大,故补偿数额较高;而征用的财产使用后,若受到损害,仅对物本身的损害予以补偿,不包括相关的权益。十三、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如何?对于基于民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1、采意思主意立法例(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且此要件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2、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例(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3、采折衷主义的立法例(债权形式主义,以《瑞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当物权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登记或交付形式要件。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者交付,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十四、什么是交付?交付的方法有哪些?交付的法律效力如何?交付:一方将动产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交付的方法有两种,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5现实交付: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观念交付: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交付动产,而采用变通的方法移转动产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交付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有两种做法:1、交付对抗主义(公示对要件抗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是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交付要件主义(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我国物权法采取得是交付要件主义)十五、什么是登记?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何?登记:专指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特定簿册的行为。1、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也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法采此主义。2、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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