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6〕171号)、《xx省林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xxx〔2018〕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第三条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和“任务、资金、责任”到乡(镇)的管理制度。第二章生态护林员的选聘第四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最多安排一人为护林员。贫困程度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优先考虑。(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兼顾商品林和生态区位一-2-般的地区,集中安排。(三)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四)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行政村范围内进行管护活动。第五条生态护林员基本条件(一)已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二)年龄一般在18~7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三)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第六条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具体选聘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一)公告。乡镇政府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行政村和村民组等地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管护任务、管护报酬,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三)审核。乡镇政府依据选聘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四)考察。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组长、乡镇工作人员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进行考察。(五)评定。在考察基础上,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3-合条件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六)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在其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政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七)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的人员,乡镇将拟选聘的护林员名单报县扶贫办,由县扶农办负责生态护林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的核实和是否符合选聘条件的确认,经县扶农办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乡镇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将经县扶农审核确认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护林员名单报县林业局备案。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聘用合同应当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范围、具体任务、职责、报酬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第三章生态护林员职责第七条对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行宣传,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管护区的林地和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重点管护,定期向乡镇政府汇报护林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第八条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第九条对管护区内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生森林火情、火灾,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并对轻微火情-4-采取适当有效措施进行扑救。第十条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报告。第十一条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对有禁牧要求的管护区要担负相应的禁牧责任,对不服从管理的违规放牧行为要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府报告。第十三条负责管护区内的禁毒工作,发现种毒、制毒要及时汇报。第十四条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生态护林员管理第十五条乡镇政府成立生态护林员管理组织,制订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承担生态护林员管理职责。第十六条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本乡镇生态护林员上岗和业务培训,县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并加强工作指导。第十七条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由村委会提出并报乡镇政府审定。每一名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第十八条生态护林员应佩戴统一的护林员袖章等标志,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第十九条建立生态护林员巡护日志制度,如实记载出勤、宣传、护林等情况,由生态护林员本人签字并签署日期。-5-第二十条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本乡镇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工作,可实行季评和年度总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林业、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乡镇申请年度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村支部、村委会是生态护林员的直接管理单位,担负日常考核工作,为乡镇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提供直接依据。第二十二条生态护林员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聘用合同,考核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有违规违纪等行为、森林资源管护开展情况、当地群众满意度等,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乡镇的生态护林员奖惩激励机制。第二十三条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解除合同予以解聘。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乙方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的;监守自盗的。2、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乙方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3、一个月连续发生2起较大森林火灾乙方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的;一次性发生森林火灾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4、发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5亩以上(含5亩)的。5、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6、乙方外出打工的;乙方未经村委会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二次的。-6-第二十四条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乙方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2、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面积在5亩以内(不含5亩),乙方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3、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乙方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达二次的。4、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5、乙方对自己负责管护辖区的四至、范围不明确的。第二十五条建立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解聘的生态护林员或已经脱贫并且能巩固2年以上的生态护林员,乡镇政府应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因解聘造成生态护林员名额空缺,由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补充选聘,并将新聘人员经县扶农办审核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建立生态护林员专项管理档案。乡镇政府负责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专项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行,并根据生态护林员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更新,确保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提取。第二十七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拨付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财政补助的依据之一。第五章管护报酬发放管理第二十八条生态护林员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支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或改变用途,做-7-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资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县林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依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乡镇,乡镇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第三十条鼓励探索开展生态护林员保险工作,为生态护林员因履职或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提供救助与补偿,建立生态护林员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在生态护林员自愿的情况下,乡镇可以代为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第三十一条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林业、扶贫等部门监督。县有关部门组织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