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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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反垄断法问题:1、反垄断法目的是什么?2、反垄断法是反所有的垄断行为吗?标准如何认定?[重点]3、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如何实施?4、反垄断法有否适用除外或域外适用[重点]一、竞争的含义、特征与作用(一)竞争的含义与特征竞争,一般是指经济竞争,具体是指在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用资金、技术、质量、价格、宣传、服务、信息等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竞争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竞争是竞争者之间展开的行为。2.竞争是竞争者通过资金、技术、质量、价格、宣传、服务、信息等手段来参加竞争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垄断地位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3.竞争是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要前提。4.竞争是经营者相互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二)竞争的作用1.竞争的积极作用第一,竞争有利于实现价值规律,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第二,竞争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的宏观调控。第三,竞争可以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竞争的消极作用第一,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的出现。第二,在竞争的过程中,通常会付出一定的成本.第三,竞争会对社会的伦理道德风尚带来负面影响。第十九章反垄断法法律制度背景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审议,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一、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关于经营者集中四、关于行政垄断的处理2五、关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一、反垄断法的概述(一)反垄断法的概念(二)垄断的概念和种类[重点](三)反垄断法的立法概况及目的[重点](一)反垄断法的概念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垄断的概念和分类1、经济学:一种市场结构产生:牟取超额利益→自由竞争扭曲利:促进竞争、提高生产力危害:妨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整个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秩序。3、垄断的分类(1)按照垄断的成因来分: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等。(2)按照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来划分: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其他组织形式(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概况立法概况:1、国外:美国:1890《谢尔曼法》;1914《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德国:1957年《反限制竞争法》日本:1947年《禁止垄断法》2、我国:20多年立法过程;2008年8月1日实施问题:无法操作3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经营者集中(四)行政性垄断(一)垄断协议(案)1、概念和特征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类型(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卡特尔)(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数量卡特尔)(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与知识产权独占使用权区别)(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第15条)(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案2:AnimalScienceProductsInc.等诉华药集团等操纵价格案2005、3、30,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原告:美国AnimalScienceProductsInc.、TheRanisCompanyInc.和一些个人向。被告: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华源集团)、东北制药诉由:2001年12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织会议,在会议上,中国VC企业在达成了VC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协议。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VC产品卖给美国买方的价格比未加入¡°价格联盟¡±公司的价格高,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受损失,请求: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1、关于垄断协议的行为?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4(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第18条)A、市场份额及其标准(第19条)B、市场行为及其标准C、其他相关标准2、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第17条)(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案3:百度遭遇中国网络反垄断调查第一案唐山人王冠珏创办了一个普及医药知识及招商的网站¡ª¡ª¡ª全民医药网。全民医药网和百度河北代理商签了一个《竞价排名协议》,参与时间为2008年3月至9月份,金额8.9万元,排位于第3名。点击一次最低价格为0.55元,最高为3.8元。2007年百度年收入为17.444亿元人民币,2008年第二季度收入突破一亿美元。百度对其他网站的封杀,造成两个严重的社会后果:其一、百度的封杀行为在实际上消灭了许多网络经济中的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其二、出于商业目的人工干预搜索结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不符合公众对于信息公开、客观的要求。要求:1。执法机构对百度使用的搜索技术规则和搜索过程进行调查;2。制定搜索技术规范和搜索市场服务规范,强化对搜索引擎服务的管理;3。责令百度停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封杀其他网站的违法行为,并处以1.74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三)经营者集中1、概念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2、类型(第20条)(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中外合资中存在问题:资金、技术、民族品牌、市场垄断法国SEB与上海电熨斗总厂合资--赛博公司案第一招,控股合资、做亏、独资逼中方公司亏损撤出(合资仅3年)5第二招,鲸吞渠道。法国SEB借助红心强大的销售队伍,将旗下的特福、好运达进驻中国大中城市的数百个商场,低成本控制了消费终端。第三招,品牌差异化操作。把红心定位在低端,把特福、好运达定位在中高端。红心最后在市场慢慢消失了。第四招,转移利润。合资后的赛博公司利用控股权(60%),把红心变成了一个加工车间,国内低价采购,国际高价销售,国内亏、国外飞,利润被这样¡°合理合法¡±地拿走了。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3、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1)对集中行为控制:审批或备案审查(第22、24、25条)国家安全审查(第31条)(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2)对企业集中度的控制限制董事兼任垄断企业公示或披露分割企业或责令转让营业等方式4、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产业政策考虑:两个不同结果的合并案(四)行政性垄断1、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行政主体(一般不包括中央政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2、行政性垄断的法律特征(1)行为主体A、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D、其他经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2)行为方式A、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行政性限制进入市场:招投标、设立公司及分支机构行政性限制流通领域:(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6B、行政性强制交易:C、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三、反垄断法实施(一)适用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就应加以限制或禁止。2、合理原则(个案)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第28条(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1、专门反垄断机关(1)行政权、准司法权、准立法权机关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欧盟:欧盟委员会(2)行政机关大多数欧洲国家采取纯行政机关德国:卡特尔局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2、法院: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3、顾问委员会德国:垄断委员会;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只是决策咨询机构,没有裁决权,对调查评价,向执法机关提出建议。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适用除外与域外适用1、特定的部门和行业:农业生产和农业组织(第56条)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第7条)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第55条)行使合法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除外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行为(第15条)4、特定时期和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第15条)5、属于特定组织的公益行为(第15条)(二)域外适用指当位于本国领士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的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7第2条世界第二大合并案:力拓并购案(2007)总部位于澳大利亚墨尔本的全球第二大铁矿石企业必和必拓(BHPBilliton)向总部位于伦敦的全球第三大铁矿石企业力拓(RioTinto)收购。《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4条地区封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2)在道路、车站、港口、码头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3)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4)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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