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一、全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进行时不少于两人,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四、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活动。五、执法证件的管理:1、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由本人自行管理,安监局将建立执法人员档案;2、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安监局,由安监局交回发证机关。3、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4、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之日起10日内交回我局。5、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6、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用虚假、舞弊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3)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6)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7)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取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8)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9)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10)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