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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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讲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一):办案程序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的概念和特征;(2)熟悉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类型;(3)掌握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一般工作程序及各阶段的工作项目。Ⅱ、教学内容一、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委托人和代理种类三、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四、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办案程序Ⅲ、教学重点和难点(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一般工作程序;(2)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权及其类型。Ⅳ、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它有哪些特征?2、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权有哪些类型?3、简述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第十九讲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一):办案程序教学内容:一、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1)代理的概念。(提问式)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代为一定法律行为的活动,其后果由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参《民法通则》条63、64)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一种代理。(参《民事诉讼法》条58)(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律师接受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业务活动。(参《律师法》条25、27)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1)代理的特征。(提问式)第一,要以委托人名义进行;第二,要在授权范围内活动;第三,由委托人承担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第一,具有代理的一切特征。第二,特殊性:它具专业性;它具有规范性。二、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委托人和代理种类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委托人。(1)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2)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2、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1)根据律师的权限:第一,一般代理;第二,特别代理:一般对财产纠纷,不能对离婚案件。(2)根据律师人数的多少:第一,一人代理;第二,共同代理(一般不宜为两个律师事务所)。(3)根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第一,国内民事诉讼代理:一审、二审、再审;第二,涉外民事诉讼代理。三、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1、代理权的概念和归属。代理权:民事诉讼的有关主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权利。归属: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参见《民事诉讼法》条58,一款)。2、授权范围。(1)一般授权:当事人(委托人)将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如送交法律文书、卷宗、出席法庭等)授予律师。(参见《民事诉讼法》条50、51、52)。(2)特别授权:当事人将程序性权利授予律师的同时,还将处分实体利益的权利授予给律师。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接受调解和和解;代为接受诉讼法律文书;代为陈述案情,回答法庭询问等(参见〈民事诉讼法〉条59)。补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提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等等。四、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办案程序(按照一审普通程序)(一)程序的概念及依据1、程序的概念。动态:若干步骤(阶段)经历;静态:工作项目完备、真实。2、程序的依据。第一,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第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0年3月26日《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二)具体程序1、收案。(1)收案概念和条件:第一,概念:指律师决定接受民事诉讼主体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的活动。第二,条件:其一,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民诉法第108条);其二,要具有诉讼价值,即看有无合理、正当理由;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2)收案的手续:第一,收案批办单;第二,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和卷宗各一份);第三,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给法院,一份留卷)。(3)收案的注意事项:第一,同当事人谈话并进行记录(收案时);第二,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第三,告知当事人律师的职责;第四,形成卷宗,(封面、底,目录,收案批办单,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纸张等)。2、撰写法律文书。(1)原告方:诉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书等;(2)被告方: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书;证据保全申请书等。3、阅卷。(参《民事诉讼法》条61)(1)阅卷的概念和必要性:阅卷是指对法院卷宗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等活动。阅卷的必要性在于:了解案情,搜集证据。(2)阅卷的原则:第一,全面细致原则。第二,合法的原则。包括:手续合法;地点合法(在法院内部或指定地点阅读);阅读过程合法(保持卷宗整洁、完整)。(3)阅卷的方法:第一,全面阅读法(限于卷宗材料较少);第二,重点浏览法(材料较多);第三,比对法(二审,材料案情复杂)。例如:原告证据被告证据法院认定上诉争议4、调查取证:律师进行证据运用的活动。(参《民事诉讼法》条61)程序步骤:第一,研究已有证据,确立调查方向;第二,订立调查提纲;第三,实施调查活动;第四,循环(直到完成为止)。5、庭前准备。(参《民事诉讼法》条66)(1)准备质证提纲:第一,分析自己的证据,列出提交顺序,并准备评价;第二,分析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准备反驳。(2)归纳辩论要点。(3)收集本案资料。(4)草拟代理词。6、出席法庭。(1)审理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一,审查是否需要回避第二,审查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第三,自己一方的证人是否到庭,是否需要延期审理(2)法庭调查阶段:证据提交和质证第一,答:回答对方的询问;第二,问:对方;证人;第三,看:看证据;第四,听:听发问,回答;第五,记:记庭审笔录;第六,思;第七,改:修改自己的思路、观点;第八,说。(3)法庭辩论阶段:对事实定性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第一,论证的依据要充分;第二,辩论的风度要正确。(4)法庭的调解阶段:审时度势。(5)法庭的宣判: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上诉。7、庭后总结与归档。(1)总结。第一,为什么要总结:自我学习,自我经验积累第二,如何总结:考量办案规程;办案思路与结果之间的关系(2)归档。第一,对卷宗材料进行整理:重复的材料只取一份;无用的材料无需保留。第二,装订卷宗材料:按照办案顺序装订,证据材料可以另卷装订。附录一:民事、行政案件办案手续1、卷宗目录(事务所)2、收案批办单(事务所)3、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4、支付律师费用确认书(自我设计)5、授权委托书—单位用(事务所)6、授权委托书—个人用(事务所)7、律师事务所函(事务所)8、证据目录(自我设计)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我设计)10、郑重告知(自我设计)11、客户陈述及证据(自我设计)12、法律事务评估(自我设计)13、预定工作安排(自我设计)14、收费项目及数额(自我设计)15、工作日志(自我设计)16、当事人出庭指导(自我设计)17、调查笔录(自我设计)18、庭审笔录(自我设计)附录二:律师诉讼案件卷宗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收案批办单/受理案件审批表4、委托协议(刑事)/合同(民事、行政)5、委托人身份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等)6、支付律师费用确认书7、授权委托书8、律师事务所函9、诉状类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起诉书、上诉状等)10、申请类文书(如保全证据申请、先予执行申请等)11、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12、律师阅卷材料13、律师调查取证材料14、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15、庭审准备材料(如质证提纲、辩论焦点、代理意见、讨论笔录等)16、出庭通知书17、庭审笔录18、律师意见类文书(如辩护词、代理词等)19、法院裁判文书20、上诉状等不服裁判的相关文书21、律师告知材料(如事项告知、工作安排、工作日志等)22、办案法律资料(如法律条文、相关案例等)23、证物袋24、封底附注:11—14类可以另行装订成册,名“诉讼证据卷”;另一则称“工作程序卷”。第二十讲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二):婚姻家庭纠纷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和基本种类;(2)熟悉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法规;(3)掌握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重点事项。Ⅱ、教学内容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和种类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事项四、实例研讨Ⅲ、教学重点和难点(1)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法规;(2)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注意事项。Ⅳ、复习思考题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类型?2、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实体法包括哪些?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第二十讲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二):婚姻家庭纠纷教学内容: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和种类1、婚姻家庭纠纷的概念。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执。纠纷是指争执,权利义务的争执。婚姻关系≠婚姻。婚姻是两性的结合,会产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婚后生活等关系。家庭关系≠家庭。家庭是生活单位,最集中地体现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因姻亲和血亲而形成的特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婚姻家庭纠纷的种类。根据2000-10-30最高法院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三部分,“一、婚姻家庭纠纷”的规定,有19种: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姻自主权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扶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赡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法律法规1、程序法。(1)《民事诉讼法》(1991-4-9)(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2、实体法。(1)法律:第一,《婚姻法》(2001-4-28);第二,《收养法》(1991-12-29);第三,《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4-3);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第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8-29);第六,《残疾人权益保障法》(1990-12-28);第七,《继承法》(1985-4-10);第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8-8国务院发布)。(3)司法解释:第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1-21)第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1-21)第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第五,《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第六,《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2001-12-25;2003-12-25)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若干事项1、国家对待“婚约”的政策精神。(1)1950、1980《婚姻法》对婚约,即“订婚”、“婚姻预约”无规定。(2)1950-6-26,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公布《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3-1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有关婚姻问题解答》,精神同前,但删去关于年龄的内容。此后,最高法院有关婚约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3)法律不保护婚约,但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仍需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的精神,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第一,假借订婚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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