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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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税号02.09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二)可可脂、可可油(税号18.04);(三)按重量计税号04.05所列产品的含量超过15%的食品(通常归入第二十一章);(四)税号23.01的油渣或税号23.04至23.06的残渣;(五)第六类的脂肪酸、精制蜡、药品、油漆、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及其他货品;(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税号40.02)。二、税号15.09不包括用溶剂提取的橄榄油(税号15.10)。三、税号15.18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税号。四、皂料、油脚、硬脂沥青、甘油沥青及羊毛脂残渣,归入税号15.22。![endif]总注释一、本章包括:(一)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初榨、纯净、精制或用某些方法处理的(例如,熟炼、硫化或氢化)。(二)从油、脂所得的某些产品,特别是油、脂的分解产品(例如,粗甘油)。(三)混合食用油、脂(例如,人造黄油)。(四)动、植物蜡。(五)处理油脂物质或动、植物蜡所剩的残渣。但不包括:(一)税号02.09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二)黄油及其他从乳提取的脂和油(税号04.05);税号04.05的乳酱。(三)可可油及可可脂(税号18.04)。(四)油渣(税号23.01);提取植物油脂所剩的油渣饼、橄榄渣及其他残渣(油脚除外)(税号23.04至23.06)。(五)脂肪酸、精炼所得的酸性油、脂肪醇、甘油(粗甘油除外)、调制蜡、药品、涂料、清漆、肥皂、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磺化油或其他第六类的货品。(六)从油类提取的油膏(税号40.02)。除鲸油及希蒙得木油以外,动、植物油、脂都是含脂肪酸(例如,软脂酸、硬脂酸及油酸)甘油的酯类。它们呈固态或液态,而且都比水轻,长期暴露于空气中会因水解和氧化而酸败。加热会分解,发出一股辛辣刺鼻的气味。不溶于水,但可完全溶于二乙醚、二硫化碳、四氯化碳、苯等。蓖麻油可溶于酒精,而其他动、植物油、脂仅稍溶于酒精。它们在纸上会留下难以除去的油迹。构成含甘油三酯脂肪的酯类可通过过热蒸汽、稀酸、酶或催化剂的作用分解产生甘油及脂肪酸,或者通过碱的作用分解产生甘油及脂肪酸碱金属盐(肥皂)。税号15.04及15.06至15.15还包括这些税号所列油脂的分离品,只要这些分离品在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例如,鲸蜡应归入税号15.21)。以下是分离的主要方法:1、通过压榨、倾析、冬化及过滤进行干分离;2、溶剂分离;3、借助表面活性剂分离。分离不会引起上述油、脂化学结构的任何变化。本章注释三所述“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是指加入了变性剂,例如,鱼油、酚、石油、松节油、甲苯、水杨酸甲酯(冬青油)、迷迭香油,使其不能供食用的油、脂。所加物质剂量很小(通常不超过1%),但能使油、脂或其分离品酸败、发酸、发苦、刺鼻。应注意到,本章注释三不适用于油、脂或其分离品的变性混合物及制品(税号15.18)。除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供食用,或是供技术或工业用(例如,供制肥皂、蜡烛、润滑剂、清漆或涂料用),均归入本章。动、植物蜡主要由含有某些醇(鲸蜡醇之类的丙三醇除外)的某些高级脂肪酸(软脂酸、蜡酸、肉豆蔻酸)的酯类组成,并含有一定比例的游离状态的上述酸和醇,还含有某些碳氢化合物。这些蜡水解时不产生甘油,加热时不散发油脂加热应有的辛辣味,也不会酸败。蜡通常比油脂硬。二、税号15.07至15.15包括这些税号所列的单一(即未与其他性质的油、脂混合)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植物油、脂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含于植物某些部分(例如,子仁和果实)的细胞内,通过压榨或溶剂可将其提取出来。归入这些税号的植物油、脂是固定油、脂,即具有不分解不易被蒸馏、不会挥发以及不被过热蒸汽带走(但会被分解及皂化)等特征。除了诸如希蒙得木油之类的油以外,其他植物油、脂都是甘油酯的混合物。固体油主要含常温下呈固态的软脂及硬脂甘油酯;而液体油主要含常温下呈液态的甘油酯(例如,油酸、亚油酸、亚麻酸的甘油酯)。这些税号包括初榨油、脂或其分离品,精制或纯净的(例如,澄清、洗涤、过滤、脱色、脱酸、脱臭的)也包括在内。炼油副产品,如“油脚”及皂料,归入税号15.22。精炼所得的酸性油归入税号38.23。酸性油是对精炼初榨油过程中所得的皂料用无机酸分解制得。这些税号所包括的油、脂主要来源于税号12.01至12.07的含油子仁及果实,也有从归入其他税号的植物原料制得(例如,橄榄油、从税号12.12的桃、杏或李的仁制取的油、从税号08.02的杏仁、核桃、食用松子、阿月浑子果等制得的油及从谷物胚芽制得的油)。这些税号不包括食用或非食用的混合物及制品和经化学改性的植物油、脂〔归入税号15.16、15.17或15.18;如果已经具有其他税号(例如,税号30.03、30.04、33.03至33.07、34.03)所列货品的特征,则应分别归入有关税号〕。15.01猪脂肪(包括已炼制的猪油)及家禽脂肪,但税号02.09及15.03的货品除外本税号的脂肪可经任何方法加工(例如,炼制、压榨或溶剂提取)而得。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湿练(用蒸汽或低温)及干炼。在干炼过程中,由高温炼出部分脂肪,然后再压榨压出部分脂肪,两部分脂肪汇在一起。有时,残存在油渣里的脂肪还可用溶剂提取。根据以上所述,本税号包括:──猪油,一种柔软乳白色固态或半固态食用脂肪,从猪的脂肪组织制得。根据所用的生产方法和脂肪组织不同,所得的猪油也不同。例如,最高级的食用猪脂肪一般是用猪腹部内的板油通过干炼制得。大部分猪油已除异味,有时还可能加入抗氧化剂以防酸败。加有少量月桂叶或其他调味香料的猪油,如基本特征未改变的,仍归入本税号。可是,含猪油的食用混合物或食品不归入本税号(归入税号15.17)。──其他猪脂肪,包括骨脂及从废料制得的脂肪。──家禽脂肪,包括骨脂及从废料制得的脂肪。从新鲜骨头制得的骨脂呈白色或淡黄色,稠度和气味象牛脂;而从不新鲜的骨头制得的骨脂柔软,呈颗粒状,土黄色或棕褐色,有一股难闻的气味。骨脂用于制肥皂、蜡烛或作润滑剂。从废料制得的油脂是牲油脂,即从动物其他废料及剩料(舌、肚、碎料等)或从废碎皮制得的脂肪。它们通常具有以下特征:色深、味难闻,游离脂肪酸(油酸、软脂酸等)、胆固醇及杂质等含量高,熔点低于本税号的猪油及其他脂肪,主要用于技术方面。这些脂肪可以是初榨的,也可以是精制的。精制油要通过中和、用漂白土处理、吹入过热蒸汽、过滤等工序。这些产品用于制食品、膏药、肥皂等。本税号也不包括:(一)税号02.09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二)猪油硬脂及液体猪油(税号15.03)。(三)非从本税号所述的动物制得的脂肪(税号15.02、15.04或15.06)。(四)税号15.06的骨油。(五)人造猪油(税号15.17)。15.02牛、羊脂肪,但税号15.03的货品除外本税号包括牛、山羊或绵羊内脏及肌肉周围的脂肪,其中以牛脂为最重要。这些脂肪可以是生的(鲜、冷或冻的)、干的、熏的、盐腌或盐渍的,也可以是炼制的油脂状(牛羊脂)。其炼制方法与税号15.01的相同。本税号还包括压榨或溶剂提取的脂肪。“原汁”是最高级的食用牛羊脂。它是白色或淡黄色固体产品。新鲜时无味,暴露于空气后会产生一种特殊的酸败气味。牛羊脂几乎全部由油酸、硬脂酸及软脂酸的甘油脂组成。牛羊脂用于制食用油脂、润滑剂、肥皂、蜡烛、皮革鞣料、动物饲料等。本税号还包括从牛、山羊或绵羊骨头及废料制得的脂肪。税号15.01的相应注释同样适用于本税号的骨脂及脂肪。本税号不包括:(一)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税号15.03)。(二)马脂(税号15.06)。(三)非本税号所述动物废料制得的骨脂及脂肪(税号15.01、15.04、15.06)。(四)动物油类(例如,税号15.06的牛脚油及骨油)。(五)某些名为“植物牛脂”的植物脂,例如,乌桕脂及婆罗洲桕脂(税号15.15)。15.03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本税号包括压榨猪油(即猪油硬脂及液体猪油)或压榨牛羊油(即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油硬脂)。在加工过程中,猪油或牛羊油在加热的油槽中放置三至四天,使猪油硬脂或油硬脂的晶体形成,然后将这些晶粒团块进行压榨,使油和硬脂分开。这种压榨不同于干炼过程中的压榨,后者是通过高温把残余的脂肪从其他动物材料(例如,蛋白质及相连组织等)分离出来。本税号的产品也可用其他方法分解制得。猪油硬脂是猪油或其他炼制猪脂肪被压榨后所剩的白色固体脂肪。本税号包括供食用或非供食用的猪油硬脂。食用猪油硬脂有时与软猪油混合,使其稠度提高,更为硬实(税号15.17)。非供食用猪油硬脂可作为润滑剂,或作为生产甘油、油精或硬脂精的原料。液体猪油是用猪油或炼制过的猪脂肪冷榨而得,为淡黄色液体,有少许油腻气味,味道尚可。用于某些工业(例如,加工羊毛、生产肥皂等等)或作润滑剂,有时也用于制造食品。食用脂油,一种白色或淡黄色固态软稠脂肪,气味较好并稍带牛脂味,呈晶体状。如经碾、压,则成粒状。主要由油酸(甘油三油酸酯)的甘油酯组成。食用脂油主要用于生产人造黄油及人造猪油之类的食品,也用作润滑剂。非食用脂油,一种淡黄色液体产品,有牛脂气味,暴露于空气中极易酸败,用于制皂。与矿物油混合后可作润滑剂。提取食用或非食用脂油后所剩较硬的物质,是一种主要由硬脂酸及软脂酸(三硬脂精及三棕榈精)甘油酯组成的混合物。这种脂称为油硬脂(“压制脂”),通常为坚硬易碎的饼状或片状,白色无味。本税号不包括乳化、混合或经其他制作的产品(税号15.16、15.17、15.18)。15.04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10—鱼肝油及其分离品20—除鱼肝油以外的鱼油、脂及其分离品30—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等)或海生哺乳动物(鲸鱼、海豚、海豹等)的躯体、肝或废料中制得的油、脂及其分离品。它们都有一股独特的鱼腥味,难以入口,颜色为黄色到棕红色不等。鳕鱼、庸鲽鱼及其他鱼的肝脏所产的油富含维生素及其他有机物质,因而主要用于医药。鱼肝油不论是否通过幅照或用其他方法提高维生素含量的均归入本税号,但制成药品、经乳化或加有其他物质以供治疗疾病用的应归入第三十章。鲸油是从鲸脂及鲸鱼的其他部分(包括骨)制取的,未经加工的可用于工业方面,但通常经氧化及精制后供制造食用油脂(人造黄油)。粗鲸蜡油是从抹香鲸,尤其是从其头部制取的,从中可分离出固体部分(鲸蜡,归入税号15.21),剩下的液体部分(可仍含有一些鲸蜡)即为精制鲸蜡油。精制鲸蜡油归入本税号,主要用作润滑剂。本税号也包括“鱼硬脂精”。它是通过压榨及倾析冷鱼油所得的一种固体产品,为淡黄色或棕褐色,有鱼腥味,用于制造麂皮脂、润滑剂及低级肥皂。精制的鱼及海生哺乳动物油、脂仍归入本税号,但部分或全部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的除外(税号15.16)。15.05羊毛脂及从羊毛脂制得的脂肪物质(包括纯净的羊毛脂):10—粗羊毛脂90—其他羊毛脂具有胶粘性,气味难闻,从洗毛的肥皂液中回收而得,也可通过挥发性溶剂(例如,二硫化碳等)从汗羊毛中制取。羊毛脂不含甘油的酯类,因此,从化学成分上看,它应作为蜡而不应作为脂。羊毛脂用于制造润滑剂,也可用于其他工业方面,但最多用作精羊毛脂(羊毛脂的精制产品)或供提取羊毛脂油精或羊毛脂硬脂精。精羊毛脂是通过净化羊毛脂制得,稠如软膏:根据精制程度不同,颜色为黄白色至棕褐色,稍露于空气即变质,有淡淡的特殊气味,精羊毛脂极易溶于煮沸的酒精,不溶于水,但能大量吸水,吸水后成为油性乳剂,称为水合羊毛脂。无水羊毛脂用于制造润滑剂、可乳化的油或熟皮料;水合或乳化羊毛脂主要用于制造软膏或化妆品。本税号还包括稍加改性但仍保持本身基本特征的精羊毛脂,以及羊毛醇(也称羊毛脂醇,为胆固醇、异胆固醇及其他高级醇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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