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一.病历是对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全面、系统的科学记载,是医务人员进行正确诊断、治疗和护理的科学依据,是医务人员将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等方式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后形成的医疗活动记录。它体现着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临床、教学、科研、预防及法律诉讼工作提供客观资料和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书写病历。二.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如下:(一)住院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整份病历应尽量保持同一颜色,需要复写的除外)。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二)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部分可用外文缩写)。不得用简化字书写,不得自行杜撰。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三)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统一使用公历,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必要时注明时刻。时刻的书写采用24小时制。(四)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文字工整,字迹清晰,标点正确。书写过程出现错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五)病案首页和各种表格记录的栏目,必须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无内容者划“/”。每张记录表格楣栏的病员姓名、住院号、科别、床号和用纸页数均需填写齐全。(六)病历应按规定内容书写,并由医务人员签全名。1.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经过我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2.进修医务人员应由其接收科室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分管主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认定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书写病历。(七)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和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姓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修改内容和签名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八)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由经治医生书写,查房医生必须检查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并修改后签名。(住院医师书写的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记录、疑难病历讨论等重要记录,上级医师必须签名。)(九)各种症状和体征要用医学术语记录。对病员提及的既往疾病名称应加引号。疾病诊断用通用疾病名称,不得写化学分子式,不得写不恰当的简称(如支扩、高心等)。(十)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十一)诊断名称应确切,要符合疾病命名规定的标准。疾病名称要分清主次,按顺序排列。主要疾病应列于最前,其他诊断列于主要疾病之后。诊断应写疾病全称,应尽可能包括病因、病理和病理生理的诊断。1.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所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2.若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不符者,应有充分依据并做出出院诊断,并写明年,月,日。所作诊断必须经主治医师或主任(副主任)医师确认并签名。(十二)凡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及首页药物过敏栏内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无药物过敏者,应在栏内写“未发现”。(十三)化验报告单应按报告日期顺序呈叠瓦状粘贴整齐,其他检查报告应分门别类另纸粘贴。(十四)入院记录于新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并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完成。(十五)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医疗表格、均需单起一页开始,连续排页。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术前小结等均应连续书写,不留空白。(十六)进修医师、低年资住院医师、试用期医师(士)(即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轮转医师/士)应该按《吉林省住院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签字的左边必须带反斜线带,请上级医师批阅,不得冒签,一经发现,扣本人及背签者各10元。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十七)计算机打印病历的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由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禁止使用模版拷贝复制病历记录,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并存档。签名的最后一个字与上行的最后一个格对齐。病历打印后,由医生用蓝黑墨水笔手书签名。(十八)按制度规定时限完成病历书写,并及时打印,防止因网络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打印色带应定期更换,保证打印效果。(十九)病历书写质量应列为各级医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内容,并作为晋级考核的必备项目。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