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了解)(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二、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时间(了解)试点起始时间地区2012年1月1日上海市2012年9月1日北京市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纳税人的分类(熟悉)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达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三)扣缴义务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四、应税服务(掌握)营改增试点划入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一)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含程租、期租)、航空运输服务(含湿租)和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服务。【重要提示】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暂不试点营改增,依然缴纳营业税。【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业中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有()。A.陆路运输服务B.水路运输服务C.航空运输服务D.铁路运输服务E.管道运输服务【答案】ABCE(二)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例题•多选题】营改增应税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A.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B.技术转让服务C.技术咨询服务D.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答案】BCDE【提示】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税率和征收率营改增的税率及征收率适用行业税率法定的基本税率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试点新增低税率11%交通运输业服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6%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法定的零税率0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征收率法定的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题·计算题】某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取得货物交通运输收入222万元(含税),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购入运输车辆40万元。计算该纳税人2013年1月应纳增值税税额。【答案】该企业当期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10×17%+40×17%+50×11%=1.7+6.8+5.5=14(万元)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22-14=8(万元)。(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6)扣税凭证不合规的。(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三)代扣代缴税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提示】教材强调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实际有所不同。【案例】境外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有代理人,则该代理人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200万÷(1+6%)×6%=11.32(万元)。七、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八、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异地总分机构应分别申报,经批准可由总机构合并申报。2.非固定业户——服务发生地;未申报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3.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4.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减。九、纳税期限.同增值税纳税期限。十、征收管理及税款归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归属不变,减收由中央地方分担。第十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考点1: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2012年1月1日起,由提供运输劳务的营改增企业开具。(新增)【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例题•多选题】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A.领购B.开具C.缴销D.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E.保存【答案】ABCD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相关链接】企业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价税合并抵扣)。考点2:专用发票的构成和限额(P159)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专用发票实行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考点3: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7项,单选或多选题)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6.销售旧货。7.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例题•多选题】以下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A.纳税人销售自用过的摩托车B.纳税人销售旧货C.商业零售劳保服装D.商业批发化妆品E.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答案】ABE考点4: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1.开具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也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申请开具——什么情况下由谁填开申请单?(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