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目的病历是医院的财产,医院保管所有患者病历信息(包括门急诊和住院信息),以保护患者、医务工作者和医院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医院要维护病历信息的安全,有计划、随时地为医、教、研提供所需病案资料,提供专题病例资料,规范病人病历的管理,以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2.范围2.1以下人员可以查阅客户的病历:2.1.1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需要查阅病历的医务人员,如患者医疗小组成员、护士、会诊医生、营养师、康复医生等;2.1.2经医务部同意的因工作关系而需查阅病历的保险公司、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执法部门等单位的工作人员。3.定义4.职责5.标准5.1提供再度住院病人的病案借阅。配合临床和防疫部门做好肿瘤、传染病、疑难病的随访工作,对疑难病例、死亡病例讨论,由本院医师借阅并于3日内归还。5.2在院内借阅病历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登记病历去向,实习生和进修生不能从病案室借走病历。5.3医生科研分析病史只能在病案室内进行分析,一律不得外借住院病历。5.4病历的复印:5.4.1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受理复制病历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5.4.1.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5.4.1.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共三项。5.4.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共三项。5.4.1.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共五项。5.4.1.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共三项;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共四项。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4.1.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案资料的,必须出示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执行公务证)。所有病案资料复印申请人需持如上证明材料向医务部提出申请,经医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印。5.4.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病人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5.4.2.1门诊病人、住院病人的入院记录;5.4.2.2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5.4.2.3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5.4.2.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5.4.3下列资料不允许病人复印:5.4.3.1住院病人的病程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5.4.3.2会诊意见;5.4.3.3疑难病例讨论记录;5.4.3.4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5.4.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印病案资料时申请人应当在场,并在复印的病案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院病案的复印只在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执行,其他法定节假日,若无紧急情况均不受理;若遇紧急情况,则需要由院领导及相关委员会商议通过,方可执行;5.4.5登记要求:工作人员须详细记录复印时间、申请人的姓名、病案号、住址、科别、电话、复印缘由等,申请人必须核对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本签字.5.4.6病案室应妥善保管《病历复印登记本》。6.流程7.表单7.1《病历复印登记本》7.2《病案借阅管理登记本》8.相关文件8.1《病案管理制度》8.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8.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