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出口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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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出口方面的措施第一节、鼓励出口的措施一、出口信贷(ExportCredit)出口信贷是指一国政府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通过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外国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一)卖方信贷SuppliersCredit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厂商提供的贷款,贷款协议由出口方银行与出口厂商签订,而出口厂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中长期延期付款。(二)买方信贷BuyersCredit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当出口方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方时,其做法如下:1、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缴纳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2、进口商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在上述贸易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协议,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3、进口商用其借得的款项,以现汇付款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4、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分期偿付。当出口方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方银行时,它的程序与做法如下:1、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进口商先支付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2、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3、进口方银行以其取得的款项,贷予进口商,后者以现汇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贷款。4、进口方银行根据其与出口方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条件,向出口方银行偿付贷款。5、进口商与出口商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订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出口信贷与一般银行信贷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出口信贷必须联系出口项目。(2)、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国际金融市场贷款利率,其利差由贷款国政府给予补贴。(3)、出口信贷属于非全额信贷。(4)、出口信贷的发放与出口信贷担保相结合,以避免或减少信贷风险。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设立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在遭受政治和经济风险事故而蒙受的损失给予承保的一种非盈利的政策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种类如下:(一)、普通出口信用险普通出口信用险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接受进口商承若以开来信用证作为支付货款的出口商在遭受政治和信用风险事故而蒙受的损失给予承保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二)、寄售出口保险(ConsignmentSaleExportInsurance)(三)、出口汇票保险(ExportBillInsurance)出口汇票保险是指以D/P或D/A为付款条件的出口合同的保险。(四)、出口贷款保险(ExportLoanInsurance)出口贷款保险是指银行向接受进口商以D/P或D/A为付款条件或以寄售方式出口货物的出口商提供贷款后,因担心出口商的全部或部分出口货物由于意外事故无法出口,出口商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货款,无力偿还该项贷款而向出口信用机构投保上述风险的保险。(五)、中长期延期付款出口保险中长期延期付款出口保险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依照出口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出口货物或提供技术或劳务的出口商,在遭受政治和信用风险事故,无法收回货款或技术使用费或劳务费时给予承保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六)、出口买方信贷担保(ExportBuyer’sCreditGuarantee)出口买方信贷担保是指一国出口信贷担保机构在本国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因进口国发生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使贷款银行到期无法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由出口信贷担保机构按担保的金额,支付给供款银行。(七)、海外投资保险(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海外投资保险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鼓励向不发达国家贷款或以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取得红利或利益而给予投资者承保的一种信用保险。(八)、保证商行保险(ConfirmingHouseCoverage)保证商行保险是指出口商以赊账方式向国外客户销售货物,其交易由保证商行予保证。保证商行可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先垫付货款给出口商。保证商行因担心国外进口商因政治、经济信用风险事故无法收回垫付的货款,而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上述风险的保险。(九)、海外广告保险(OverseasAdvertisementInsurance)海外广告保险是指一国政府鼓励出口商提供货物样品到国外陈列、展览,以开拓国外市场,出口商担心货物出口或销售后不能收回广告费用而蒙受损失,向政府投保谋求保障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十)、国外加工险(OverseasProcessingCoverage)国外加工险是指将货物出口到国外加工销售的出口商,因担心货物加工后被当地政府没收,禁止再运出口或因战争、内乱等造成损失,向政府投保使加工得到保障的一种出口保险。(十一)、国外存货保险(OverseasStockHoldingCoverage)国外存货保险是指将货物运到国外储存销售的出口商,因顾虑其存货被当地政府没收,禁止再运出口或因战争、内乱造成损失,而向政府投保谋求存货得到保障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十二)、国外仓储保险(OverseasWarehouseInsurance)国外仓储保险是为配合国外存货保险而设立的一种出口信用保险。三、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一)、直接补贴,即出口某种商品时,由政府直接付给出口商一定的现金。(二)、间接出口补贴即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时,政府给予财政上的优惠。财政上的优惠措施通常有:1、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销售税、增值税和盈利税等国内税,以减轻出口商品的纳税负担。2、对某些商品,如原材料或半成品,当确定其不是用于国内消费,而是经加工制造后用于出口,允许其免税进口,以降低制成品的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3、对进口的原料或半成品,如果征收了关税,当其加工制造的成品出口时,退还其进口时缴纳的关税。4、延期付税,以减轻出口商品的税收负担。5、运费优惠,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6、低息贷款,以加快出口商的资金周转等。四、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的原料进口税和其在国内生产和流转过程中的国内应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出口商。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在于:1、间接税属地原则。出口退税所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间接税。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强调的是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出口退税具体包括:1、退还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的进口税。2、退还出口商品的各种国内税。五、出口减税出口减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减免各种国内税和出口税。出口减税具体包括:1、减免各种国内直接税和间接税;2、免征出口税。六、商品倾销商品倾销是指大垄断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1、偶然性倾销。这种倾销往往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难以销售这些“过剩物资”,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2、掠夺性或间歇性倾销。这种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商品,在打垮了竞争对手、占领了市场之后,再大幅度提高价格。3、长期倾销。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倾销。4、隐蔽性倾销。这种倾销是出口商按国际市场上的正常价格出售商品给进口商,但进口商则以倾销性的低价在其国内市场抛售,其亏损部分由出口商给予补偿。(1)、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维持国内市场的垄断高价。(2)、由国家提供出口补贴。(3)、在打垮国外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再提高价格。七、外汇倾销外汇倾销是出口国政府通过本国货币对外贬值来提高本国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1)、本国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由此引起的国内通货膨胀的程度。(2)、其他国家不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或报复程度低于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八、其他措施(一)、外汇分红外汇分红是指一国政府为鼓励本国出口厂商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允许他们从其所得的出口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用于进口。(二).出口奖励证制出口奖励证制是指出口厂商输出某种商品后,政府发给他们一种可进口一定数量外国商品或可在自由市场转让出售的证件的一种制度。(三)、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不同出口商品适用不同汇率,以促进某些商品出口。(四)、进出口连锁制进出口连锁制是指政府规定进出口厂商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方可获得进口一定商品的权利,或获得一定进口权利的进出口厂商必须承担一定的出口义务。行政组织方面采取了如下措施:①设立专门组织,研究与制定出口战略;②建立情报网,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的情报;③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为出口厂商提供陈列展览场所、办公地点和咨询服务等;④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和接待来访客商;⑤组织出口商的评奖活动,对出口商给予精神奖励。第二节、经济特区措施一、经济特区的含义与特点(一)、经济特区的含义经济特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划出一定范围,建立良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实行免除关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出口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二)、经济特区的特点1、以扩大出口、发展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为目的2、拥有比较良好的投资环境3、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二、经济特区的类型(一)、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FreePort&FreeTradeZone)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设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允许在港内或区内的商品自由储存、展览和进行为贸易服务的简单加工(如重新包装、整理、贴商标)等业务活动。特点:(1)准许进人港内或区内的外国商品既不交纳关税,也免办海关手续。(2)已进入港内或区内的商品,无论是原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无论是其原样或经加工改了原样的货物,均允许运进所在国内,但需办理报关手续,交纳进口税。(3)准许进入港内或区内的外国商品,货主可进行拆散、储存、分级、分类、展览、修理、加工制造、重新包装、更换标签、同国外或本国商品混合、再出口等活动。(4)对武器、弹药、爆炸品、毒品和其他危险品以及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盐等,禁止进口或凭特种进口许可证才能输入。(二)、出口加工区(ExportProcessingZone)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建立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加工区域。出口加工区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以发展转口贸易为主,属贸易型经济特区;而出口加工区以发展出口加工业为主,属生产型经济特区。(三)、保税区(BondedArea)保税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入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它与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区别于:1、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地理范围较大,而保税区的地理范围一般相对较小。2、行政管理部门不同。保税区受海关管理监督,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由所在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不受海关管辖。3、保税区内不免税,仅暂时不纳税,如进出保税区的外国商品有短缺,海关就要征税,而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外国商品可免税。(四)、科学工业园区科学工业园区是以加速新技术研制及其成果应用,服务于本国或本地区工业现代化,拓展国际市场,提供多种优惠措施和方便,将智力、资金高度集中,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究、试验和生产的新兴产业开发基地。特点:(1)、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集中,科技和教育设施比较完备;(2)、有一系列主体工业和辅助企业的企业群体;(3)、区内技术力量雄厚;(4)、交通通信发达;(5)、政策优惠;(6)、环境优美,气候宜人。(五)、综合型经济特区综合型经济特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划出一定范围,新建或扩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减免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商在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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