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传销进校园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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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传销进校园宣讲稿江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裘应强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正式实施,为我们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市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禁止传销和直销监督纳入法制轨道。长期以来,社会公众一直对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当前国家又为什么要开放直销,严厉打击传销还存在模糊认识。下面我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对有关内容作些基本介绍,希望同志们对传销和直销有关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一、传销的起源和在我国的发展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二战时期的美国,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以口碑宣传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它以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而著称,因而很快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传播开来,但由于它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在它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如“金字塔诈骗”、“老鼠会”、“滚雪球”等,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都是从严打击的,纷纷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各种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商业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新加坡《禁止金字塔销售法案》、香港《多层次推销禁止条例》、新西兰、澳大利亚《公平交易法》等等。传销自1990年进入中国大陆,到现在,就其发展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自由发展阶段:(90年代初到1995年),1990年11月,雅芳(中国)公司作为最早进入中国从事传销经营的外资企业在广州成立,因此,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始在中国大陆出现。在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尚未对传销作出任何界定,所以工商部门没有将其纳入需要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截止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达163家,参加的人员有40—50万人。二是限制发展阶段:1995年至1998年4月,由于传销的自由发展,这个时期由于人员众多,一时鱼龙混杂,可以说泥沙俱下,传销人员几乎到了疯狂地步,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各种违法违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大量出现,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全国工商部门对传销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清理,先后取缔了传销企业114家。在此基础上,1996年6月,国家工商局批准了41家传销公司,这时传销正式纳入行政执法范畴。199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传销企业需要经过法定秩序批准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所以,传销进入了规范和限制发展阶段。三是全面禁止阶段:1998年4月8日至现在从1997年底到1998年4月,这短短的一段时间,传销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传销由于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上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管理法规也不够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够成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希望“一夜暴富”的心态,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实行封闭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封建迷信、帮会、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打着“特许加盟经营”,“网络倍增”“连锁经营”等旗号从事金字塔欺诈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国办[98]10号)。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取缔。自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以来,特别是《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工商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与公安、教育、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坚持做到露头就打,始终对传销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经过近10年的不懈努力,全省范围内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广大人民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和抵制传销意识得到增强。今年6月省政府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副省长赵智勇同志任组长,公安、工商、教育等15个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江西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全省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也都成立了相应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这标志着我省打击传销工作由党委、政府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已建立,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的力度将进一步增强。据统计,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立案查处传销案件123件,取缔、捣毁传销窝点1346个,清查、教育、遣散参与传销人员30959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48起,共134人(判刑的或刑事拘留的)。二、关于传销和直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关于传销:1、什么是传销。传销这一称呼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前就连我们管理部门也难以表达清楚,只是在禁传条例颁布后才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判断一种经营行为是不是传销有两个基本要件:(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的人交钱加入后,再发展其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由此组成上线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或叫“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支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或“资金链”。例如:王某经人介绍交纳了3700元购买了一套保健品后加入某公司,成为公司会员并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按照公司规定。王某每介绍一个人加入可提成525元(即直接提成),被介绍的人就成为他的下线。下线介绍一个人加入,王某还可以提成175元(即间接提成),下线发展的下线即成为王某的间接下线,发展的下线越多提成越多。这个案例中王某及其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就组成了人员网络,形成了传销的“人员链”,也就是前面讲的“组织要件”。王某及其下线的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形成了传销的“金钱链”,即计酬要件,该公司和王某的行为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所以构成传销行为。因此,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要引起你的注意和警惕了。2、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禁传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如出国旅游)牟取非法利益的,具体说也叫“拉人头”式传销。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交纳2980元购买一化妆品(化妆品成本实际只有几十元钱),然后必须再发展5名下线,可获得1000元提成,(200元/人)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在这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根本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传销使用的商品,一般都质次价高,只不过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仅是作为道具而已。分析: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必须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个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125人,第十层则195万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必然崩盘,组织者(大头目)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当前传销的人绝大多数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数,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骗来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了“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是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而那些所谓的发大财,月收入数万甚至几十万的“高级经理”、“钻石”、“A级”、“B”也只不过是传销组织安排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人幌子,有的人甚至根本不存在。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这就是“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例如:去年5月九江市庐山区工商局查处的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案,公司规定:只要交纳3900元购买一套(7瓶)“红跃”系列保健品,就可成为公司业务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该组织在九江地区发展下线130多个外地人,被骗金额40多万元,九江公安机关已将三个湖南籍头目刑事拘留。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又叫“团队计酬”式传销。例如:李某经人介绍花3800元购买一套西服后,取得某传销组织业务员资格。之后,李某又直接发展了6个人以同样的方式加入公司,这6个人就成为李某的直接下线。这6个人又发展了7人加入,这7人就成了李某的间接下线。李某与其下线13人组成了“团队”。根据公司规定,李某从其直接发展的6名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8%-20%的报酬;从他间接发展的7名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2%-10%的报酬。这种形式就是典型的“团队计酬”式传销。3、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当前传销活动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这样,他的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例如,山东聊城查获1名博士后人员,专门为多个传销组织设计了200余套传销方案。又如,上海查获的伊美公司传销案中,由从事多年传销的骨干人员研究传销制度,设计传销计划,承担公司的日常管理;“专业网头”负责发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施组织管理;专业软件公司为其提供网络后台技术支持和服务。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活动的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帐,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几十亿元。山东省查获的“天狮美丽佳人”、“蝶贝蕾”两起传销案涉及全国21个省,涉案金额23亿元。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有的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对付工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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