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教案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1-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的范围教学方法:讲授开课学期:春季学时:4学时(第12周)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含义: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继承法教案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2-(一)主体权利主体,继承人义务主体,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二)客体只能是遗产,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三)内容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使的义务。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含义:1.是由继承法规定的2.是得以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3.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二)分类古代,分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遗产继承人,是指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遗产承受人,是指仅继承遗产的人我国一般分为:1.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法律规定。2.遗嘱继承人,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依法所立的遗嘱。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只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三)继承能力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自己不能放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起必然转移与继承人,那么,只有于继承开始时生存的公民才有继承能力。即继续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原则,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后都存在,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从而可以实际享有继承权那么,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或者已经死亡的人,也就没有继承能力。但对于胎儿有争议。作者认为,不应确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法律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的特别措施。继承能力是一种权利能力,所以继承能力与继承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1.与非继承人之间,为继承法律关系2.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继承关系权利是遗产的共有权,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个人应得份额的处分权继承法教案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3-义务是管理和保管好财产。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债权、债务和基于遗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连带关系。3.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遗赠在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执行人,则遗赠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4.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继承人为债务人,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请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第二节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含义:1.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只有公民才可以享有继承权,并且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2.有两种发生的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和法律的直接规定3.具有财产性。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根据。继承权在继承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其特征:1.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主体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可能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有可能实际参与继承,但是要真正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2.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所以,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份而赋予公民的。但决不是身份权。3.具有专属性是一种权利能力。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只能由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法律所以规定继承继承法教案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4-权,从法律原因上说,就是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正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继承人才能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实质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特征:1.是一种既得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实际权利。因此,它是既得权。2.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继承权只可由继承人享有,排斥他人享有。3.一种财产权。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是与民法上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财产权。4.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当然继承,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就取得承受遗产的权利。对继承权标的物的权利,是继承权的结果,而不属于继承权的内容;承认和抛弃继承,以及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效力。而不必列入继承权的内容二、继承权的丧失(一)概念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含义: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仅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2.它是依法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要法定事由发生,是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3.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者在遗嘱中指明某人不得继承的,都不为继承权的丧失。(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事由。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杀害被继承人的。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应注意三点:⑴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的防卫过当而构成杀人罪时,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⑵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教案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5-凡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成年,都应丧失继承权。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民事责任能力,其杀害也就不构成故意,不为故意杀害,因而其也就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⑶对“杀害”的理解杀害,意思是剥夺生命。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不能一故意杀害为理由而剥夺其继承权。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一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⑴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且为杀害;⑵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则不构成丧失的原因;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它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经常打骂,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如何来衡量?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和虐待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称为“宥恕”。4.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作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一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限制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销毁遗嘱,是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这是一种完全否定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行为。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剥夺。以上三种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会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情节严重的标准:《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三)继承权丧失的分类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包括前述的1、2、4三种。2.承权的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最终不丧失,所以又称为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如宥恕。(四)确认方式分为自然丧失和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两种。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何种方式表示。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决定。继承法教案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6-(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1.时间效力。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不论出于何时,均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有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2.对人的效力对其他被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非继承能力的丧失,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这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3.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两种做法:一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发生效力,其晚辈直系血亲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