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发行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证券监管关系2、证券发行关系3、证券交易关系二、证券法的法律渊源证券法的法律渊源是指证券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行政法规(五)部门规章(六)自律规则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主要针对证券发行者公平——证券法的出发点和归宿针对证券市场中的所有主体公正——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基本保障主要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合法性原则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分业经营的特点(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混业经营的特点(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5、统一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6、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原则(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思考题:1、简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3、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4、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的含义与特征广义上的证券发行包括:(1)证券投资者的认购行为;(2)投资者缴纳投资款项的行为;(3)发行者将证券交于投资者的行为。狭义上的证券发行仅指发行人将证券交于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募集与证券发行的关系证券发行的法律特征:1.证券发行主体必须依法具有证券发行资格;2.证券发行是向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特定或非特定的主体销售证券的行为;3.证券发行的客体是有价证券;4.证券发行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二)证券发行的方式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发行人——投资者间接发行: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三)证券发行的分类证券发行可有多种分类:1.以证券种类不同分为: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发行。2.以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3.以发行目的不同分为:设立发行、增资发行。4.以发行价格不同分为:折价发行、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市场价格发行。二、证券发行中的审批制度(一)注册制是指证券主管机关要求证券发行人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资料公诸于众,且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否则,证券发行人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制度。注册制的特点:(1)不规定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2)证券投资者是否获得投资回报,证券监管机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注册制的优势:(1)发行人将信息完全公开、曝光,让公众监督,(2)政府对证券发行的干预少,从申报到发行,上市速度快,成本低,市场效率高。(3)证券主管机构减轻了审核的工作量,可以集中力量投入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的同时,还要接受证券监管机关对其资格及其所发行的证券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核准制的特点:(1)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其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2)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且有权撤销已作出的审查结果核准制的优势:通过监管机关的实质审查,能大量排除没有投资价值或投资价值太小的证券发行,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核准制的不足表现为:(1)加大了证券监管机关的工作量和责任。(2)证券发行时间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3)容易滋生证券发行中的权钱交易。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第一,理论基础上不同。注册制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说,政府不干预主义;核准制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干预主义的经济理念。第二,立法理念不同。注册制把投资者看作是有理性的,核准制认为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读懂发行公司的信息材料,都能作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第三,适用的市场不同。注册制比较适用成熟的市场;核准制比较有利于新兴证券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三)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我国证券发行采取核准制;《证券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证券法》:核准制、保荐制度《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1998年审批制第二阶段1999-2003年核准制第三阶段2004年2月开始核准制+保荐制三、证券承销制度(一)证券承销的概念和特征证券承销是指由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根据其与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协议,帮助证券发行人公开销售证券,证券发行人为此向其支付报酬或手续费的行为证券承销的特征:(1)证券承销对发行人来说是一种间接的发行行为;(2)承销的证券必须是经批准予以公开发行的证券;(3)证券承销商必须是由证券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来实施的行为;(4)证券承销必须是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合同——证券承销协议来完成。(二)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购入的行为。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与证券代销的不同:(1)承销商的法律地位不同。(2)适用的证券发行人不同。(3)承销商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四、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证券发行条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证券发行在我国主要有: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一)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股票发行从一般意义上说有:原始发行、新股发行两种。原始发行的条件(《公司法》第77条):(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摹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新股发行的一般条件:旧公司法规定:(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采取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利率不得超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思考题:1、简述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特征2、证券发行中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3、证券包销与证券代销的不同4、简述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一、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点证券交易,即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的特点: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2.证券交易是具有合法性的交易包括:交易主体合法、交易品种合法、交易场所和交易规则合法、证券交易当事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卖方——券商——集中竞价——券商——买方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1)客体不同(2)功能不同(3)主体不同二、证券上市及上市程序(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和类型证券上市是指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行为。证券上市的划分类型:1.依照上市程序的不同划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2.依照证券种类的不同划分为: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二)证券上市的条件证券上市条件分为:1.股票上市条件(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1)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我国《证券法》第57条的规定)(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4)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5)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6)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证券上市的程序1.证券上市申请2.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3.证券交易所的同意4.上市协议和上市公告(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其证券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股票暂停上市:证券法第55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债券暂停上市: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终止上市:证券法第61条规定三、证券场内交易规则场内交易规则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主持制定的,并经证券交易监督管理机购审查批准、执行的交易规则。在我国主要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共有11章,129条。具体规则内容如下:(一)交易市场的规定(二)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场内交易规则(三)场内交易程序1.开户。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2.委托。3.竞价、成交。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成交的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4.清算与交割。5.过户。(四)其他(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思考题:1、简述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2、比较证券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不同3、简述证券交易方式4、简述证券上市的条件5、简述证券场内交易规则四、证券场外交易概述第四节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一、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考察信息公开制度(DisclosureSystemofInformation)起源于英国。1720年的南海公司(SouthSeaCompany)事件为信息公开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契机(《BubbleAct》)。1844年英国《公司法》为现代意义上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于美国。1911年美国的“蓝天法”以及《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二)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和理论基础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的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1.证券“买卖”的依据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实物2.证券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复杂性等特点3.证券市场的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容易引发“盲从”心(三)信息公开制度的作用1、约束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二、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从纵向上分有:证券发行中的信息公开证券的持续信息公开;从横向方面上分有:股票与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公开。证券发行中的信息公开,也称初次公开。其公开的内容有:1、股票发行中的招股说明书2、公司债券募集章程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的简况;(3)筹集资金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5)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6)承销机构的名称与承销方式;(7)发行的对象、地点;(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以及收益、风险的预测;(9)公司近期发展的规划;(10)重要的合同和重大的诉讼事项等。2、公司债券募集章程的内容:(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2)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3)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利率;(4)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公司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发行公司的净资产;(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