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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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文理学部教案课题:第十讲民法教师:龚海珍班级:2010级大高职学生时间:时量:2课时教学目的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知识点。;2、掌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学会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授课类别理论课问卷调查、课堂讲授、课堂讨论、师生对话。能力要求1、学会加倍珍惜大学阶段宝贵的学习光阴;2、尽快熟悉和适应大学生活;3、顺利完成由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转变。教学内容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3、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难点重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难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教学组织设计1、教学过程的组织:通过案例引入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简易心理测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过程采用师生互动的形式,让学生对本章的重难点有较清晰的认识。2、讨论、练习、作业的布置与安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总第8页分第1页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文理学部教案分第2页导入:方某,男,15岁,某市中学生。因其父母在外地工作,方某一直由其祖父母抚养。1999年,方的祖父母相继去世,留有三间房屋,二老在生前曾明确指明由方某继承其房屋,并办理了更名手续。方某认为自己将要与父母一起生活,便擅自将房屋卖掉。方的父母得知消息后,立即从外地赶回,欲以方某年龄小不懂事为由阻止这项交易。但买主却说,房子是方某的,有房产证为凭据,他愿意卖,我愿意买,谁也管不着。双方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提问】:方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判断中学生方某的卖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涉及到民法中民事主体部分知识的学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双方往往既是权力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民事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可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而自然人(公民)则是其中最为重要广泛的民事主体。【提问】:谁是自然人?我们讨论的中学生方某是自然人吗?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可以分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公民从属于自然人,属于宪法概念。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律对胎儿的权利进行特殊保护)。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文理学部教案分第3页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自然人从出生就有的,而是根据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以及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来确定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1、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性疾病的公民。2、特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案例]:A君系某国男性公民,于1977年5月出生。1996年1月到中国旅行,当时与一行12人组成旅行队,由导游黄小姐带领爬华山。在爬山途中,A君不慎滑出索道,黄小姐见状,奋不顾身,及时抢救A君,却使自己的脚骨折,A君非常感动,在回国前,把自己随身带的项链赠与黄小姐,以谢救命之恩。A君回国后,其父母闻之,大惊!说项链是家传之物,很贵重,不应当随意赠与人;而且作为导游就应当负责游客的安全;按照A君本国的法律,A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君的赠与应当认为无效。A君及其父母在中国起诉,以上述理由要求黄小姐承担A君在华山遇险时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退还A君所赠的项链一条。黄小姐辩称:自己担任导游时已经反复向A君及其他游客讲述爬华山应注意的安全事项。A君因好奇,无视我所讲的注意安全措施,擅自攀华山险道的铁链向外观望,幸亏我发现及时才没有造成重大伤亡。A君在这一过程中仅丢失一行李包,且也是由于A君自己的过错造成,我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A君所赠项链因需要用钱,已经出售给他人,不能够退还。经法院调查:黄小姐所述属实。A君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为20岁,即按A君所在国法律,A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析]:本案A君无视注意安全事项,擅自攀华山险道的铁链,致自身携带的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文理学部教案分第4页行李包丢失,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黄小姐已尽到作为导游应尽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且事故发生时,奋不顾身抢救A君更应称赞。法院判决驳回A君及其父母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A君1977年5月出生,在中国旅行时间是1996年1月,即已经年满18周岁。虽然依照A君所在国的法律,A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本案由A君及其父母在我国法院起诉,就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处理。《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A君在我国赠与黄小姐项链一条时,已年满18周岁,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黄小姐已经受赠该项链,即为合法的该项链所有人,A君及其父母无权要求黄小姐退还,法院也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的公民。1、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案例]: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有一次,孩子把他妈妈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其母亲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这位母亲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评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文理学部教案分第5页代理人的同意。这孩子年仅10岁,偷偷将他妈妈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这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位母亲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案例]:李某患精神分裂症。今年五月,她父母相继去世,其丈夫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他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这位丈夫能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呢?[评析]: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因此,她丈夫,作为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现在,李某的父母去世,她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丈夫完全有权代她取得这一合法利益。两个妻舅认为他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这是十分错误的,他可以耐心对他们讲道理,必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公民都具备的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公民都能够完全具备。(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行为能力的存在为前提。(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但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放弃或转让。联系: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手段。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文理学部教案分第6页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一)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主体的意思必须真实(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从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划分,可以分为三类:1.有效民事行为: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3、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如某慈善基金会工作人员在街头筹集捐款,有一位姑娘过来,把手上的一个钻戒放进了募集箱,工作人员请她签名,她画了一朵花,就走了。过了半小时,有人带着她过来,自称是她哥哥,出示了一纸医院证明,上面显示此姑娘为精神病人,那中年人说钻戒是姑娘姐姐的婚戒,要求返回。问姑娘捐戒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吗?此事该如何处理呢?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如有一个12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他妈妈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几经追问男孩妈妈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孩子卖表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吗?为什么?这事该如何处理呢?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如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1994年7月,镇供电站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文理学部教案分第7页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买卖瓜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吗?按民法规定应如何处理?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如黄某和张某是同事,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以适当价格卖掉。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问:买卖彩电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吗?这件事应该怎么处理?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如今年刚过80周岁生日的兰老汉走进法院,状告大儿子大兰未尽赡养义务,并要求大兰每月支付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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