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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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前言最近2年本章考试分值平均为14.5分,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中有一个大题(共4小题,8分)来自本章。2012年本章教材根据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免征额”有关的新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2011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免征额的提高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章内容结构◆本章课程讲解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概述1、个人所得税:劳务所得、非劳务所得个人(自然人)。2、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第四章基本内容税金的计算税收减免概念与特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金的计算免税项目减税项目纳税义务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率纳税地点暂免征税项目具体扣除标准其他费用扣除每次收入确定应纳税计算特殊规定(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一)、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1、判定标准:(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注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注2】①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②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注3】判定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1)住所标准;(2)居住时间标准。满足其一者为居民纳税人;均不满足者为非居民纳税人。【案例1】外籍个人甲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9月15日离境;在本案中,2010年度、2011年度,甲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未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案例2】外籍个人乙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10月1日回国探亲,2011年10月8日返回中国,2012年2月1日离境;在本案中:(1)2010年度和2012年度,乙明显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2)2011年度,乙一次离境未超过30日(10月1日~8日),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案例3】外籍个人丙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5月1日回国探亲5天,2011年10月1日再次回国探亲7天,除此外,2011年未发生其他离境;在本案中,丙在2011年度多次离境,但累计天数未超过90日,依然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2、纳税义务:(1)总原则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2)具体规定(P119~120页)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该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但就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经批准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解释】该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负有完全的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不论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再享受前项所述优惠)。(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1、判定标准:(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2、纳税义务(1)总原则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2)具体规定(P120)①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183日的个人: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解释】该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其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给予免税优惠,即其仅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另有规定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该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及其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定类型判定标准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非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税××90日(或183日)~1年非居民√√××1~5年居民√√√免税5年以上居民√√√√【例题1·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2011年)『答案』√【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答案』C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二、个人所得来源地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而非“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而非“出租方或承租方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而非“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2010年)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答案】ABC【解析】选项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重点)征税范围税率扣除标准计算公式案例一般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012年重大调整)7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3500元或4800元(1)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月计征)【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张某为国内某企业员工,2011年10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金额)。已知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张某2011年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元。A.0B.15C.25D.17【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解释2】“外籍”、“外派”人员的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外派”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特殊规定:1.奖金(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2)营销奖励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3)全年一次性奖金(P139~140)①范围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②计算方法: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案例】中国公民张某2012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1)当月工资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处理,但不能扣除3500元的费用;(3)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500元)确定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元);(4)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③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补贴、津贴(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2)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再任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5.保险金(1)失业保险具体情形税务处理缴纳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具备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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