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最高度的诚实,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与说明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告知的立法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告知(或通知)的内容投保时(标的情况)保险期间(危险显著增加)出险时(出险)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1)漏报(未申报),(2)误报,(3)隐瞒,(4)欺骗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P762、保险人的如实说明对保险条款:如实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二)、保证•保证的含义: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或确认。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承诺保证保证确认保证默示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差别:(1)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正确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2)告知是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所做的陈述,并非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保证可以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3)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系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保证在法律上被退订是重要的,任何违反都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后果。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极即告时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三)、自动弃权与禁止反言P77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被用作约束保险人行为的准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危险限制损失赔偿金额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要件•(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成立要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要件: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三、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之比较(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来源、确定的依据、时效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之争英美保险法:利益主义大陆法系:同意主义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生命权、父子母子关系、配偶关系、非上述关系但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如果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人身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如果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则合同是无效的。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标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在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费能力的基础上,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身体状况而定。另:关于保险利益原则,阅读《保险法》第12、31、33、34条之规定。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灭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单一原因致损,该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就履行赔偿责任;反之,不负赔偿责任。•Example:货物运输途中遭受雨淋受损,若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只保了水渍险,则保险人免责。2、多个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互相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性的影响,原则上它们都是近因。至于保险人是否担责,可分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例如,暴雨和洪水均属保险风险,其同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负全部赔偿责任。(2)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如果损失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负责保险风险所指损失的赔偿;若损失难以划分,则保险人不予赔偿或比例赔付或双方协商赔付。3、多个原因连续(未中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形成一种因果链,“链条原理”•赔偿方式有三:•Notice:因果链被一种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则这个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链中断的原因,就是近因。4、多个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各原因的发生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受损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额外获利。•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二)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责任、损失时是可以货币衡量的。(三)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二、损失补偿的方式(一)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采用该方法,保障程度越高,即保险金额越接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就越接近损失金额。若保障程度百分百,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来计算赔偿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问:某客户将自有房屋投保,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内某日,房屋突发火灾,受损金额为15万元,且此时房屋市场价值为50万元。分别用第一损失赔偿法和比例赔偿法计算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金额。思考:通过该例,你可以得出什么结论?•上例中,按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赔偿9万元,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人赔偿15万元。显然,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因此,保险费率要高于比例赔偿方式。•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一般要求保险金额必须达到标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才视为足额保险。案例分析:某生产企业于2002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2年7月11日,企业遭受水灾,实际损失为30万元。假设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分别为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保险人分别赔偿多少?(按比例赔偿方式计算)(三)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免责限度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免赔额或免赔率),在规定免责限度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只有损失超过免责限度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分为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规定免赔率:当损失率>相对免赔率,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率≤相对免赔率,不赔。•规定免赔额:当损失额>免赔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额当损失额≤免赔额,不赔。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问:(1)若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9万元或4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多少?(2)若相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9万元或4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多少?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医疗险等补偿性保险除外)2、定值保险•计算公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3、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满足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4、施救费用补偿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一)权利代位1、含义: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③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之后3、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的权益范围保险赔偿金额为限,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4、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权益转让书约定方式5、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代位追偿的对象,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家庭组成人员行使代为追偿权利,除非第三者为故意造成事故。案例:一辆汽车价值为40万元,保额为30万元,一次事故中车辆损失20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25万元。问: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若责任全部第三者造成,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可向第三方追回多少赔款?(二)物上代位保险标的的转让,实际上指受损标的的转让。1、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推定全损全部损失2、委付(abandonment)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的成立条件:(1)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不得附有条件(4)须经保险人承诺(三)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权利与义务权利代位:权利转让,义务没转让,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物上代位:权利与义务转让(所有权的转让),超过部分归保险人当事人权利代位: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物上代位:保险人、被保险人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含义“三同”: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一不同”(不同保险人)“一大于”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练习: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甲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定保险期间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甲承担的赔款=40*50/80=25万元•乙承担的赔款=40*30/80=25万元2、限额责任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总和)练习(上例)甲承担的赔款=40*40/70=22.857万元•乙承担的赔款=40*30/70=17.143万元3、顺序责任分摊: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在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保额后,依次承担超出部分。练习上例:甲承担的赔款40万元,乙不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