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公司法本章复习提示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4分,几乎年年有案例分析题,是重点章节。复习过程中应注意:(1)注意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比较,在比较中把企业法的全部内容进行融会贯通,各企业主体法律制度间的差别点往往也就是考点;(2)关注与《证券法》结合的内容(如上市公司),容易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本章几乎处处是重点、处处是考点,因此,不论新、旧内容请大家均视为重点对待。本章考点简略导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母子公司与本分公司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限制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登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股票的转让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本章考点精析【考点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权利滥用禁止(★★)(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P101)1.基本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2.具体领域的应用(1)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P109)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权利滥用禁止滥用的对象损害的对象(主张权利的主体)承担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连带责任股东权利滥用禁止股东权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赔偿责任【案例】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操纵股东会作出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付债权人戊公司的债权。(1)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理解,作为股东的甲公司之所以敢让公司亏损,原因在于正常情况下公司具有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从债权人角度提起诉讼,可以主张法人人格否认(不让股东再承担有限责任),要求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甲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从股东权利滥用的角度看,甲公司之所以能够操作成功,是因为其出资额在丙有限责任公司中占绝大多数(2/3),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股东权利滥用禁止,要求大股东对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总而言之,法人人格否认和股东权利滥用禁止制度在《公司法》中是同一个法条规定的,且经常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例中,适用哪一个制度解答要看清题目的关键词:“谁提起的诉讼”或“谁主张的权利”、“滥用何种权利”、“损害谁的利益”。【考点二】母子公司与本分公司(★★)(一)母子公司(P101)1.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2.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子公司)。(二)本(总)分公司(P102)1.分公司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3子公司分公司与母/本公司的关系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法人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商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考点三】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限制(★★★)(P105)(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是独立的,与公司股东财产相区别;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解释】现代公司制度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后,便失去对该财产直接支配的权利,仅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对该财产进行直接支配的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为了防止经营管理人员滥用权利,随意支配、转移公司财产,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二)限制1——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三)限制2——担保的限制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1)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非公司自身)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键词1:出席会议的】适用该决议规则时,分母是“出席会议”的……,而不是全体股东……,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关键词2:其他股东】这一关键词表达出了关联表决权排除的含义,即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排除在外,不得参加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应被计入表决权总数中。【关键词3:表决权】是按表决权算,而不是按股东人数计算,也并非绝对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计算规则是先看章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出资比例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是除另有规定外,实行一股一权。【关键词4:过半数】是过半数(>1/2)通过,而不是半数以上(≥1/2)通过。【例题·单选题】甲持有乙公司34%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2007年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甲)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的小股东反对外,其余股东都同意乙公司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2009年原制度)A.决议无效,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股份总额的半数B.决议无效,因为决议所获同意票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足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C.决议无效,因为甲未回避表决D.决议无效,因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答案】C4【解析】(1)本题在解题的过程中,对甲是否回避了表决,案情的表述可能比较隐晦,但是运用排除法,本题完全可以得到顺利的解决。①选项A:股东大会没有用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来作为召开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才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以召开,排除该选项;②选项D: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只不过决议条件比较严格而已,排除该选项;③选项B: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而非股份总额)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排除该选项。(2)从正面考虑选项C的正确性:“除……外,其余股东都同意……”,这一案情叙述中的“其余股东”包括了甲,说明甲并未回避表决,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3)排除法+正面验证,可确保此题得分。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P340)【解释】该内容是第9章的知识点,但是与公司法、证券法均有密切联系,建议考生提前了解,以更好地进行证券法的学习。(1)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10%的担保;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④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⑥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P134)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解释1】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解释2】股东大会审批上述事项时,采用的决议规则是有所不同的:(1)对第②项进行审议,采用的决议规则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P133);(2)对第⑤项进行审议,采用的决议规则是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对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在章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规则,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①除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审批。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③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P133~134)。(四)限制3——借款的限制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解释】董事会没有权限批准公司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考点四】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股东知情权(P108)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解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5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二)新股优先认购权1.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以确定的价格按照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的新股。【解释】这种优先只是认购优先,而不是发行价格或其他条件上的优惠或享有某种特殊的权利。2.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考点五】股东诉讼(★★)(P109~110)1.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