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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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第四章Page1of3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Subject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4-1自然人NaturalPerson4-1-1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国籍的概念Definition国籍冲突及其解决ConflictofNationalities我国有关自然人国籍的规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予以规定,并确定了“一个国籍”原则,明确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对我国法院而言,不存在中国公民国籍冲突法律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是我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若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这是我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规定。4-1-2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v.residence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Conflictofdomiciles住所、居所、惯常居所住所Domicile一个人以永久的居住的意思而长期居住的某一处所。(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居所Residence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客观因素)惯常居所HabitualResidence一个人持续一段时间的经常的实际的居所。(客观因素)住所的种类原始住所DomicileofOrigin自然人出生时依法取得的住所。选择住所DomicileofChoice自然人出生后依据久住的意思和居住的事实而选择取得的住所。(怀南斯诉检察长案)从属住所DomicileofDependency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人(16岁以下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已婚妇女)依法取得的附随于其监护人的住所.我国有关自然人住所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条对自然人住所的含义作了界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对自然人的住所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83条中对住所的法律冲突作了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005司法资格考试试题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第四章Page2of3相关案例:刘岳华、刘靖华等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案由: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和刘复华系被继承人刘汉源的五个子女。刘汉源在1949年去台湾,1988年后五次回长沙的五子女处探亲。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第五次由台返长,1995年1月23日因肺癌在长沙住院治疗,1995年2月28日他病逝于长沙。他生前曾汇给刘复华处17.031万美元,死时未留遗嘱。五子女因遗产分割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刘汉源的遗产由五子女继承;2、刘汉源的遗产折合人民币135.67万元由刘岳华等四人各继承26.734万元,刘复华生前尽义务较多分得28.734万元。宣判后,刘复华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从未保管过其父亲的任何财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第1款、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1996年9月18日,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1399好民事判决的第1项;2、变更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汉源的遗产折合人民币133.785万元,由刘岳华等四人各继承26.357万元,由刘复华继承28.357万元。《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为解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属人法规定上的分歧,1955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4-2法人LegalPerson4-2-1法人的国籍NationalityofaLegalPersonA.成员国籍主义theNationalityofMembersDoctrineB.设立地主义theRegisterPlaceDoctrineC.住所地主义theDomicileDoctrineD.准据法主义theapplicableLawDoctrineE.实际控制主义theCapitalControlDoctrineF.复合标准说theMixedStandardDoctrine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巴塞罗那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加拿大登记注册成立,比利时人拥有85%的股份。1948年该公司因为违反西班牙法律被西班牙法院宣告破产。比利时政府认为西班牙在处理该公司的财产时采取了不公正的做法,损害了比利时股东利益,隧以为本国公民提供外交保护为理由,向国际法院起诉西班牙。若你是国际法院的大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该案在本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对于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只能赋予该公司依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有注册的事务所的国家。我国有关法人国籍的实践及规定我国在解放初期,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曾采用实际控制主义,以法人资本实际控制在何国人手中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如上海永安公司案上海永安公司是解放前我国最大的百货公司,由中国人控股,其成立时为了获得优惠登记为美国公司。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避免日本人的迫害,又变更为华商。抗战胜利后,又改回为美商。解放后,我国实行没收帝国主义在华资本、官僚资本政策,对民族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应当如何界定永安公司的性质?目前我国在国际交往中,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法人登记注册地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4-2-2法人的住所theDomicileA.管理中心所在地说theHeadquarter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theBusinessCenterC.章程规定说theRegulationofIncorporation4-2-3外国法人的认可RecognitionandPermissionofForeignlegalPersons(1)国际立法认可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6年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Conventionof1June1956concerningtherecognitionofthelegalpersonalityofforeigncompanies,associationsandinstitutions欧共体1968年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A.一般认可制GeneralRecognitionSystemB.相互认可制MutualRecognitionSystemC.特别认可制SpecialRecognitionSystem我国有关法人住所的规定《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85条对住所冲突的解决作了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我国有关外国法人认可的规定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展临时性经贸活动,我国采用一般认可制;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展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特别认可制;外国法人通过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去分支机构外均为中国法人或企业。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作了具体规定。4-3国家和国际组织4-3-1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第四章Page3of3名义/平等地位/国库财产/豁免权4-3-2国家豁免的根据1234年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九世教谕:“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4-3-2国家豁免问题A.绝对豁免论theDoctrineofAbsoluteImmunity“比利时议会号案”B.限制豁免论theDoctrineofRestrictiveImmunity1976年《美国主权豁免法》“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C.废除豁免论theDoctrineofAbolishingImmunityD.平等豁免论theDoctrineofEqualImmunity我国的立场China’sArguments我国有关立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9条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只对外交豁免作了规定,而无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我国的有关实践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中国曾在外国法院被诉。在这些案件中,中国政府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Beckmanv.ChinesePeople’sRepublic)、司考特案、海后一号案、湖广铁路债权案等4-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SeveralSystemsofCivilLegalStatusforForeigners4-4-1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4-4-2最惠国待遇the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4-4-3优惠待遇PreferentialTreatment4-4-4普遍优惠待遇Treatmentof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4-4-5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TreatmentDomicileFirst,itisasettledprinciplethatnobodyshallbewithoutadomicile,andinordertomaketheeffectivethelawassignswhatiscalledadomicileoforigintoeverypersonathisbirth,namely,toalegitimatechildthedomicileofthefather,toanillegitimatechildthedomicileofthemother,andtoafoundlingtheplacewhereheisfound.Second,apersoncannothavetwodomiciles.Third,thefactthatdomicilesignifiesconnectionwithasinglesystemofterritoriallawdoesnotnecessarilyconnoteasystemthatprescribesidenticalrulesforallclassesofpersons.Fourth,thereisapresumptioninfavorofthecontinuanceofanexistingdomicile.Fifth,subjecttocer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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