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教学目的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二、教学要求1.掌握交易磋商的内容2.了解进出口合同的履行三、参考书目1.尹忠明,《国际贸易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2.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4.金镝、朱芸,《国际贸易实务模拟操作教程》,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5.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全国外贸跟单员培训认证考试复习指南》,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四、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1.发盘、接受2.《公约》对发盘和接受的解释五、教学步骤1.分析、讲解本节课的基本内容2.总结概括本节所学内容、布置习题。时间2分钟。六、教学方式1.多媒体教学为主2.精讲与案例教学法、比较法。七、教学时间:2学时八、作业见练习九、教学内容第一节交易磋商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即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一笔交易所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一.询盘(一)询盘的含义询盘(I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内容可涉及:价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因在实践中往往主要询问的是价格,所以询盘又称询价。询盘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二)询盘的性质询盘属于一般性的业务联系,只起邀请对方发盘的作用,对交易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三)询盘的形式交易双方向对方发出询盘时,可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除包括书信、电报、电传外,还常采用询价单(EnquirySheet)进行询盘。现举两例电报询盘实例如下:买方询盘:中国松香WW级100公吨,8月份装船,请报CIF伦敦价。PleaseofferChineserosinwwgrade100M/TAugustShipmentCIFLondon.卖方询盘:可供中国松香WW级,8、9月份装船,请递盘。WecansupplyChineserosinwwgradeshipmentAug./Sept.,Pleasebid.二、发盘(一)发盘的含义发盘(Offer,Quotation,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是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对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二)发盘的性质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一项发盘发出后,对发盘人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按时答复,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交易亦达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的含义及性质有严格的规定。《公约》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第14条第⑴款]。《公约》还规定,凡不完全符合上列规定的,不能视为发盘,只能起邀请对方发盘的作用。(三)发盘的形式在实际业务中,发盘大多是由卖方提出,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由买方提出,这种由买方提出的发盘称为递盘(Bid,出价)。下面是一则电报发盘的实例:兹发盘5,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85美元,标准出口包装5至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Offer5,000dozensportshirtssampledmarch15thUSD85PerdozenCIFNewYorkExportstandardpackingMayJuneshipmentirrevocablesightL/Csubjectreplyhere20th。(四)发盘的构成条件构成一项发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发盘(Offer)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只有发盘中特定的人,方可作为受盘人对有关发盘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该特定的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一个以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可以是泛指的广大公众。因此,交易一方在报刊杂志或电视广播所做的商业广告,即使内容完整,一般也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tomakeoffers)。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发盘内容的确定,是指发盘的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Complete,clearandfinal)。按照我国外贸实践,一项条件完整的发盘,通常应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一项发盘往往不是以上述所有主要交易条件完整的形式出现。造成这种发盘的主要交易条件表面上不完整而实际上是完整的原因有三方面:①买卖双方事先订有“一般交易条件”的协议。如在业经对方确认的“一般交易条件”中包含着某些主要交易条件,那么,发盘的内容可予以简化。②援引来往函电先前的合同。在交易磋商中,发盘人在发盘时往往援引双方之间在过去或这一次洽商过程中来往的函电,或说明某些条件与先前达成的某一合同相同,借以省略发盘的内容。③买卖双方在先前业务中已形成的某些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已为交易双方所熟知,双方对此具有共同理解,故发盘人在发盘中即使不列明这些条件,也不影响主要交易条件的完整性。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第14条⑴款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据此,一项仅写明货物,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的发盘,在得到接受而成立合同时,合同的其余条件按惯例或按《公约》第三部分关于货物销售的条款来决定。上述做法虽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在我国实际业务中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则应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法。3.表明随约束的意旨一项发盘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当受盘人做出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所谓“承受约束”,即承担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明示地表明,例如说明是“发盘”、“发实盘”、“递盘”、“递实盘”或规定“有效至××(日期)”等。但是否使用上述词句,并不是辨别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意旨”的唯一依据。“承受约束的意旨”也可以默示地表明,这就要分析对方所做出表示的整个内容,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如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4.发盘须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使受盘人已由某一途径获悉该发盘,他仍不能接受发盘。所谓“送达(reaches)对方”,是指将发盘内容通知对方或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址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五)发盘的有效期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出做接受的期限。凡是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有的明确做出规定,有的不作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从发盘被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到规定的有效期满为止。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是指在一般合理时间内有效。在实际业务中,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10日复到此处(offersubjectreplyreachingheretenth)。2.规定一段接受的时间。例如:发盘十天内复(offerreplyintendays)。按《公约》规定,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订立的一段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发盘人用电话、电传或其它可立即传达到对方的形式发盘,并订立一段接受期间,则从发盘到达受盘人时起算。在计算一段接受期间时,应将此间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计算在内。但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达发盘人的地址,是因为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这段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应理解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有效。但所谓“合理时间”究竟多长,国际上并无明确规定或解释。一般来说,与买卖货物的性质密切相关。凡有关买卖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市价频繁波动的,发盘有效的合理时间应理解为短一些,而对市价比较稳定的货物,合理时间可理解为较长些。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合理时间以及“即复”、“速复”、“急复”的时限理解不一而引起纠纷,发盘人在发盘时最好对有效期作明确的规定。(六)发盘的撤回与撤销“撤回”(Withdrawal)是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亦即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撤销”(Revocation)则是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开始生效之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发盘发出后,能否撤回及撤销呢?根据《公约》第15条第⑵款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即发盘可以撤回的,只要发盘人以更快捷的通讯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于发盘到达受盘人。至于发盘的撤销问题,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较大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如英国法律规定,发盘一般在被接受前的任何时候得予撤销,只有经受盘人付出某种对价要求发盘人在一定有效期内保证不撤销的发盘属于例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凡是由商人以书面形式做成的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未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时间内不得撤销,但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订有具体有效期的发盘,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未规定具体有效期的发盘,按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公约》协调和折衷了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在16条中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ⅰ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ⅱ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七)发盘的失效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并不产生法律权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于任何时候终止。发盘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有效期内如未被受盘人接受即失效;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亦失效。2.受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只要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拒绝或还盘,虽然规定的有效期尚未期满,发盘也告失效。3.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销。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6.法律的实施。发盘还可因法律的实施而终止。例如,发盘可由于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变成丧失行为能力,或因特定标的物的毁灭而失效。再如在发盘人发盘后,政府宣告发盘中的商品禁止进口或禁止出口,该发盘即因进口或出口禁令的实施而终止有效。三、还盘(一)还盘的含义还盘(Counteroffer)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协商,对发盘人提出修改意见。还盘可以是针对价格,也可以是针对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和支付方式等交易条件。还盘的行为在买卖双方之间可以反复进行。(二)还盘的性质还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先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原发盘人亦不再受其约束。其次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做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者便由原来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的发盘人则变成新发盘的受盘人。新受盘人有权针对还盘的内容进行考虑,决定接受,拒绝或者再还盘。(三)还盘的形式还盘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表达出来,一般与发盘采用的方式相符。现举还盘电报数例如下:“你10日电收悉,还价每打70美元CIF纽约”(Yourcable10thcounterofferUSD70PerdozenCIFNewYork.)“你15日电L/C60天付款电复”(Yourcable15thL/C60dayscablereply.)四、接受(一)接受的含义所谓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