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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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的依据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的实施一、监理合同的构成建设监理合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广义的合同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1.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是投标书对承担合同指向的监理任务所提出的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也是双方签约的基础。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正文,是合同双方签章的部分,是整个监理合同文件的核心。协议书的主要内容(1)委托人与监理人(2)监理的工程的概况描述(3)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4)合同文件的组成(5)监理人向委托人的承诺(6)委托人向监理人的承诺(7)合同自开始实施及完成的日期(8)合同双方签字栏3.合同标准条件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参照国际上工程监理使用的通用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实际情况编制。着重阐明双方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4.合同专用条件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是合同双方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及其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对合同条款的一种修正与补充。所谓“补充”,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所谓“修正”,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在监理实施的过程中,难免有一些情况会发生变化。如果这种变化超出了原合同的约束范围,就有必要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改。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都必须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经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才能有效。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署实质上背离中标条件的合同,当然也包括不得签署违背中标条件的合同补充与修改文件。二、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合同的解释顺序是指整个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或说是合同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优先级,其实质是效力等级。当合同内容出现矛盾时,以解释顺序高的,即优先等级高的为准。合同的解释顺序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但实际上是这些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的逆,一般来说,是后形成合同文件可以解释先形成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2.监理合同协议书3.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5.监理中标通知书6.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优第二节监理合同的订立一、委托的监理业务1.委托工作的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各阶段,从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到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⑴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⑵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⑶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成本、进度控制等。2.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监理合同中要约定监理人完成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酬金的方式。三、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监理人权利⑴一般权利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②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③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④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⑤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⑥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⑦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⑩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11⑵特别授权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⑶调解权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2.监理人义务⑴监理人按约定派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报送委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规划。(2)在履行合同期间,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并按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3)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4)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四、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单位权限的权利(2)对其他合同承包单位的选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②对监理人员的监督控制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2.委托人的义务(1)在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如将协调工作委托给监理人,应明确规定工作及报酬;(4)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工程资料;(5)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决定;(6)授权一名称职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7)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等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8)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合作单位及协作单位的资料;(9)免费提供办公用房等设施,对监理人自备设施给予合理的补偿;(10)其他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义务。第三节监理合同的履行一、业主的履行⑴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⑵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⑶业主的文档管理二、监理单位的履行⑴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组织⑵收集有关资料,为开展监理工作作准备⑶制订工程项目监理规划⑷制订各专业监理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⑸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⑹监理工作总结归档监理工作总结归档向业主提交向监理单位提交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履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评价;业主提供的设施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内容包括:(1)监理工作经验:(2)签订监理合同经验(3)如何处理与业主/承包商关系等经验(4)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监理合同归档资料包括:监理合同(含签证/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报等);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工作中的程序性文件(如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记)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正常监理工作附加监理工作额外监理工作1.正常监理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2.附加监理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⑴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⑵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3.额外监理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四、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五、违约责任1.违约赔偿⑴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⑵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六、监理合同的酬金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2.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附加工作天数×天数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报酬⑴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⑵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3.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额外工作天数×天数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报酬4.奖金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5.支付(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七、协调双方关系条款1.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争议的解决习题:一、单选题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A.货物B.货币C.服务D.工程项目2.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应由()办理。A.业主B.总监理工程师C.监理机构有关人员D.承包商3.监理机构为执行监理任务所需的工程资料,应由()。A.监理单位自费收集B.向业主付费索取C.向设计渴望付费索取D.业主免费提供5.监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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