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盐城大市区范围内(包括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自主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服务所在地应当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地工商注册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包括停车场地),配备相应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开展车辆管理、驾驶员教育培训的条件(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管理人员等具体要求参照《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申请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包括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以及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签订运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经营服务管理责任和义务等。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初次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申请,道路运输菅理机构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的许可决定。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备案、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运营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应当与注册驾驶员达成暂停或者终止协议的一致意见,经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部门。逾期未办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记入信用档案。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地区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二)车辆档次高于本地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初始裸车购置价格为本地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的1.5倍以上,且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8L(含)或者1.4T(含),或者轴距不低于2700mm(含);(三)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小于3年,行驶里程小于10万公里;(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五)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六)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等规定要求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视频音频监控设备,并能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管理平台实时对接;(七)宜使用嵌入式车载服务终端,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车载服务终端具备线路导航,驾驶员信息显示、发票打印等功能:(八)不得喷涂或者张贴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要求的,按照规定在车厢内或者其他规定位置张贴统一规格的识别标志;(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登记证书、所有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营运车辆保险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资料;(五)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二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使用年限从车辆初始登记之日起算),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约车车辆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或者因故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依法注销运输证件。未及时办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三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本地居民户籍或者持有本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二)持有本地准驾车型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身体健康,参加本地社会保险;(四)无严重失信记录,未被记入本地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驾驶员关于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承诺材料和身体健康证明、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等;(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准予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安排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实施;(四)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五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所服务车辆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机构报备完成注销。第十六条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资质、服务条件、服务行为每年审验一次。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严格执行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服务规范的要求,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入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相一致;(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良好;(四)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五)未认真有效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六)未全面有效记录平台各项基础信息和营运数据,未按规定进行备份或者备份时间小于2年;(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八)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平台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计程计价软件或者产品,未实行明码标价;(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未提前10日向物价部门备案,擅自推出各类优惠促销活动;(十一)未有效执行落实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十二)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十三)未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未有效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四)未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主动出具发票;(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六)巡游揽客,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七)不主动归还或者蓄意侵占乘客遗忘的财物;(八)擅自改动车辆运行技术状况参数,蓄意隐瞒网约车相关真实情况;(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第二十二条网约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注册在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网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价格,物价、通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以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网约车诚信系统建设,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三十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直至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由相关部门根据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