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子行新浪博客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carriageofgoodsbysea)国际货物运输是承运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或发货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实现货物进出口的必然要求和必须手段。承运人通过提供运输服务是位于一国境内的货物运至另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并交给收货人。国际货物运输按运输工具和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运输,如果这些运输方式的两种以上相结合就成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其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最早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上占重要地位。特别是现代,随着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的现代化,船舶载重量越来越大,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也增强,而且海上航线增多,遍布世界的海上航线将世界上各地的港口连接在一起,海运成本低,载重量大,所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方式,其运量占全世界的货物贸易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国际货物运输的对象是货物,技术和服务等无形财产不需要运输。并且该货物必须是合法货物。判定一项货物运输是否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标准是运输的货物是否跨国界移动,而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营业地,住所地是否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国际是否不同。而判定货物是否跨国界一定的标准是货物的启运地与目的地是否位于一国境内。如果一项货物运输的启运地与目的地尾部不同国家境内,该项运输为国际货物运输,否则为国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必须由托运人和承运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功能确保承运人与托运人按约履行国际货物运输义务。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证明是各类单证。第一节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及特点海商法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Acontractofcarriageofgoodsbyseaisacontractunderwhichthecarrier,againstpaymentoffreight,undertakestocarrybyseathegoodscontractedforshipmentbytheshipperfromoneporttoanother.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劳务合同。2.风险大于其他运输合同。3.具有涉外性——国际性。4.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常涉及第三人(privityofcontract),也即对第三人有拘束力的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成为合同的基本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要流转,运输单证为第三人持有,第三人作为收货人要受该合同的约束。通常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约束合同双方,他人不能为第三人创设权利和义务,但是存在一些例外,如保险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它们是能约束第三人的合同。5.海上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且普遍采用格式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班轮运输合同(linertransport)又称件杂运输合同或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承揽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有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表现形式为提单,因此也叫提单运输。2.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由子行新浪博客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contractofaffreightment)又称包运合同或数量合同,是指承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运至约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4.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transportcontract)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点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三、海上货运合同的当事人1.承运人(carrier)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承运人(actualcarrier)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3.托运人(shipper)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订约托运人;2)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交货托运人。4.收货人(consignee)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托运人案例1:出口商A以FOB价格条件与进口商B签订蔬菜合同,B负责向向船公司C订舱。货物装船后,C向A签发了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运费到付。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发现已经变质,B因此拒绝提货并拒绝支付运费,C不得不将货物全部销毁,并支付了巨额销毁费用。Key:A时交货托运人,在合法转让提单后,无权再处理货物,对收货人拒绝提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B是订约托运人,参与运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条款的协商,承担运费及拒绝提货产生的费用。托运人案例2:假设案例1中的A将货物交给C公司后取得提单,在提交银行议付时,因单证不服,银行拒绝付款。当A与B交涉修改信用证过程中,二公司均得知货物已变质不能销售,(1)经查明货损是由船舶不适航造成的,A能否向C索赔?(2)经查明货损是由出口商A包装不良及提供给船方的控温等资料不正确造成的,应由谁支付运费,谁承担货物损失?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海商法第43条作了规定。直接洽谈;通过船舶经纪人达成。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1)船舶适航的含义狭义: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广义:A妥善配备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值班或作业的需要;在质量上,船员应能胜任工作;B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子行新浪博客(2)船舶适航的标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3)船舶适航的时间——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航次:观点一:指合同航次或提单航次,即从装货刚至卸货港的整合航程。观点二:指两港之间的航程。船舶在开航之时:船舶起锚或解缆离泊之时。(4)对独立合同人的责任承运人雇请他人代为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5)船舶适航的举证船上具有经船舶检验机构或人员签发的船舶适航证书,通常是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关于适航的实例a.船舶离港时两台锅炉只有一只能工作。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c.即将装运茶叶的货舱有异味。d.船上没有配备卫星导航系统。e.A船在航行途中停靠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盖板被盗。f.船在A港装货后驶往B港,在B港装货时没有适当处理,影响了船舶稳性。继续往C港装货,开航后倾覆。g.水从污水管的裂缝中漏出并损害了货物。驾驶员只是目测,没有使用任何工具。h.一快钢板已损耗75%,但是已经进行过目测检查和锤击试验。i.“我本人无法相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去敲打每一颗铆钉,以便查看它是否有缺陷。”j.船舶在开航前已请劳氏船级社做过检查,并取得适航证书。k.船东雇请了有良好信誉的修船人修理船舶,但修船人由于疏忽没有拧紧螺丝。l.货损证明是由于船板上的裂缝进水造成,但谁也无法证明裂缝是开航前还是后产生的。(货主证明)2.管理货物与交付货物的义务;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承运人应对码头装卸工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负责。并且,承运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并不因码头工人由托运人雇用而免除。关于管货的实例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驳船沉没。由于使用了散发潮气的护板,致使货糖湿损。航程受阻,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危险,能出售而没有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不顾货物怕潮的特性而在雨天卸货。合同约定托运人负责装载。托运人装载时损坏了自己的货物,还损坏了他人的货物承运人应否负责?(管货义务能否减少的问题。管货义务与免责条款的关系问题。)船舶遭遇海难,承运人处理时疏于照料货物,货损。(海难和缺乏照料同时起作用造成货损的处理。海商法第54条)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如果为了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或者有其他合理需要,船舶可以驶离航线。其他合理需要,是指船舶为了船货双方共同利益,或者存在其他合理需要,如在海上躲避台风或战争风险,送病危船员上岸治疗等。由子行新浪博客不合理绕航的后果英国法下,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等规定,而应根据侵权原则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对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没有特别规定,学理上认为解释为一般违约比较合理。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故意所为,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关于绕航的实例为了让随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承运人明知港口拥挤,仍然承诺将货物运抵该港,结果只好将货物卸在另一港口。船长错误判定某一航向对避开恶劣天气有利而采用了新航向。船舶在开航时未带足油料,为了加油的目的而改变航向。由于承运人疏忽使货物超程运输。“我认为‘合理绕航’是指,不管从船方还是货主或者是从双方的利益出发,作为一个通情达理的货主不会对此绕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绕航必须是故意的。Kishv.Taylor案情简介:租船合同下,由于货物积载不良而影响船舶的稳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大风浪,船长将船舶开至Halifax进行必要的修理。当船舶所有人在目的港留置货物要求货主承担滞期费和空舱费时,货主以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导致不合理绕航为由,主张船舶所有人不得享有合同项下的留置权。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尽管绕航由船舶不适航造成,但是绕航仍然是合理的,绕航是否合理不取决于造成绕航的原因,而取决于危险的真实存在。由此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货主的主张。4、船舶合理速遣思考: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期限,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交货,是否构成迟延交付?海商法——不构成;汉堡规则——构成。(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运输——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非集装箱运输——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货物留置权;3.责任限制权;(1)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有约定更高限额的按约定的限额为准。(2)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限制未遭受灭失或损坏的——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适用(1)的规定,并且包括因迟延交付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承运人不得援引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4.免责权。(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由子行新浪博客(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4)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5)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6)火灾;(7)天灾;(8)战争或武装冲突;(9)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10)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11)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