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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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利用重点: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2、著作权的强制许可3、商标权的权利用尽4、专利权的强制许可5、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6、知识产权的转让第一节知识产权的限制一、著作权的限制(一)著作权限制的概念(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地域的限制和权能的限制;狭义的著作权仅指权能的限制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源于美国)1、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条件。(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非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制度。(2)条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是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得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2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例:1、“年画之旅”引出版权侵权之诉2007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画报出版社停止《杨家埠年画之旅》的发行和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2006年年初,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了《杨家埠年画之旅》。之后,原告杨洛书以该书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50多幅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中采用部分原告的作品,是基于宣传、推广以及研究、评论原告以及杨家埠年画的需要,是对原告公开发表作品的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该书使用涉案作品不属于对某一作品的具体介绍或评价,已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2、《冲出亚马逊》电视播出起纠纷2006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法院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其播放3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3、《新概念英语》作者遗孀诉新东方侵权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概念英语》作者遗孀诉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原告认为,新东方学校未经授权,向社会销售使用了《新概念英语》作品的系列学习课件,并向互联网客户提供有偿下载、使用等服务,索赔10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主张,新东方的网络教学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署名利益,同时侵犯了权利人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许可他人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新东方的代理人认为,新东方产品的核心价值是老师的讲解,其赢利是靠老师讲解以及教学环境。还认为,新概念是公开发行物,该教材是对单词和文章的汇编,该公司制作的课件仅仅引用了其中很小部分的单词和文章,并且上述学习课件并没有取代教材,而是为了教学的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三)著作权的法定许可1、定义: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2、条件: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的作品。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例:1、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须支付报酬南京XX大学出版社(简称“X大出版社”)是经国家授权出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院校音乐教材的出版单位。2008年4月X大出版社根据国家教育规划自主出版一套音乐教材,并委托北京市音乐版权协会代为通知处理版权使用许可费等事宜。2008年8月,北京市音乐版权协会告之尚有一篇作品《黄河之恋》编曲作者未联系上,考虑到9月开学在即,X大出版社遂将该书付诸出版。2008年10月,《黄河之恋》编曲作者李某,以X大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同意并且未向作者支付报酬为由,一纸诉状将X大出版社告上法庭。本案中,X大出版社是否应承担责任?X大出版社根据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音乐教材,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限制许可范围,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鉴于X大出版社已委托北京音乐版权协会代为通知处理版权事宜,其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对此,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袁家兵律师分析指出,著作权使用分为合理使用4和法定许可。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且无须向其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须支付报酬的一种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情形如下:1、汇编权的法定许可。2、转载权与摘编权的法定许可。3、音乐作品复制权的法定许可。4、广播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相同之处:1、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2、使用的作品限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使用的作品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4、在使用作品时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及其出处,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5、均是非著作权人使用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所用教科书的汇编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合理使用则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牟利,而合理使用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牟利。3、法定许可使用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无须支付报酬。(四)著作权的强制许可1、定义:是指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遭到著作权人的拒绝,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虽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2、条件:一是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能适用。二是使用人有正当理由。三是使用人应向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申请使用四是使用他人作品仍需支付报酬五是不存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情形。5二、商标权的限制(一)商标权限制的概念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限制。(二)商标权限制的具体类别1、商标权的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利用尽存在一个前提,就是该商品品质在流通中未发生变化。2、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3、商标权的连带使用商标权限制的另一个方面是对商标的连带使用。4、商标的滑稽模仿滑稽模仿是指以幽默、滑稽和讽刺的方式刻意模仿他人的现有商标。5、非商业性使用新闻报道及评论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主要发生在新闻报道及评论当中。例:1、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原告重庆市白市驿板鸭厂于1979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申请注册“白市驿”牌商标,用于其板鸭产品。该商标以“白市驿”三个变形字组合成类似板鸭状图形,并经续展后生效至今。1998年该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重庆著名商标。1997年3月,被告重庆市渝中某食品厂注册成立,并在其板鸭产品包装上注明“长江”商标及该厂的厂名、厂址等,并以醒目字样注明“正宗白市驿风味”,尤其突出“白市驿”三字。后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白市驿商标权,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法院认为白市驿板鸭系具有一定历史的地方特产,原告虽拥有“白市驿”商标,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能对“白市驿风味”享有独占权。被告在其板鸭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白市驿风味”的字样只是表明产品的风味特征,并不造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62、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对原告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以“‘白市驿’三个变形字组合成类似板鸭状图形”作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而被告有自己的“长江”商标,并在其产品包装上注明了该商标。被告仅是在商品包装上“以醒目字样注明‘正宗白市驿风味’,尤其突出‘白市驿’三字”,而并未将原告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来使用,因此,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是否可以看作是对原告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呢?从被告的整个行为来看-以醒目字样注明“正宗白市驿风味”,尤其突出“白市驿”三字,很难认定被告在使用原告的商标时出发点是善意的,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而且,被告上述行为所导致结果即是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或许此即是被告的目的所在。所以,被告的行为亦非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2、南通苏海化工厂诉王华富、陈礼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评析1996年12月7日,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以下简称苏海化工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由“苏中”文字及字母S、Z和菱形图案组成的组合商标,注册证号908007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一类的磷肥、钾肥、尿素和混合肥料,有效期自1996年12月7日至2006年12月6日。自2000年10月起,被告王华富擅自使用原告已标明商标及厂名、厂址的旧包装袋将一批抵债的外地散装复合肥料灌装后,私下交由原告销售人员陈礼龙发往海安县仇湖乡、青萍乡、墩头乡等原告的复合肥料销售点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假冒“苏中”牌劣质复混肥17吨,价款10900元。经群众举报,苏海化工厂委托律师进行了调查,海安县青萍供销社生资部仓库保管员黄海山、海安县仇湖镇禾庄村陈长乐、陈长义以及海安县仇湖镇湖西村五组的吉和祥分别陈述了陈礼龙提供假冒“苏中”牌复合肥用于销售的事实。2001年3月20日,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华富、陈礼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作出对王、陈二人罚款25000元的海工商案(2001)242号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3月4日,苏海化工厂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赔偿原告因商标权被侵犯而造成的商誉损失100000元及律师调查费8000元、差旅费9782元和律师代理费3600元。2002年4月10日,被告王华富与苏海化工厂经案外协商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约定由王华富分期赔偿原告市场品牌信誉损失30000元,首期5000元当即履行。为此,原告苏海化工厂在2002年4月11日的庭审中将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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