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第四章社会保险概述本章概要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本章对社会的基础知识进行介绍,包括社会保险的概念、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以及社会保险的发展过程。为学习社会保险的分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知识做好准备。第一节社会保险的概念及作用一、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动员社会力量,为遭遇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特殊事件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的劳动者提供收入或补偿,以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是以国加和社会为主体的,是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是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手段,能够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是调节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机制。二、社会保险的特征(一)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采取保险形式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指凡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必须无条件的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劳动者个人无权自由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亦无权更改投保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有着很强的强制力。(二)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按照社会成员共担风险的原则组织进行的,参加社会保险者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其中有人遭遇风险受到损失的时候,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一定数量的保险金。由于劳动者的收入有高有低,遭受风险事故也有大有小,有早有迟,因此每个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需求量也就有多有少,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调剂,被保险人缴纳的数额往往少于或多于实际使用数,从实际操作上来看,社会保险不是完全按照缴纳保险费的多寡给付保险待遇。比如,医疗保险是全体参与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分担了身患疾病的劳动者的医疗风险,失业保险体现了全体参与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分担了失业人员的失业风险。(三)保障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收入保障手段,社会保险可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是社会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对其成员有普遍的保障责任,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时,仍能获得物质生活权利,其基本生活仍能得到保障。在理解社会保险的保障性特征时,要明确基本生活需要应如何界定。考察这一问题,应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基本的生活需要,一是按照一个国家的自然特点,确定不同的衣、食、住、行等自然需要;二是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确定需要的范围和需要的方式。其中主要取决于劳动者阶层形成的条件、风俗习惯和一般生活要求。社会保险能够事前预防,特别是对人们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不测情况和灾害,事前预防且分散风险,这对民众生活的安定有着特殊意义。当然,社会保险不仅是事前预防,更是事后补救的手段,这种补救能够使当事者的生活维持在“基本”的水平上,这里的基本生活需42要既不是最低生活需要,也不是最高生活需要,它的最重要的要求是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四)对象特定社会保险主要针对有收入的劳动者,并且只有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这些劳动者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规定的权利。(五)储备性与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相比,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对于每一位劳动者来说,疾病、工伤、死亡等是不确定的,但是对于劳动者整体而言,上述风险就具有确定性。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也等于为自己储存了一份资金,对社会整体而言,形成了社会储备基金,以供遭遇风险的被保险者使用,社会保险项目的支付就具有确定性。社会保险基金不论对参加保险的人员还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无论是在资金的征集还是资金的管理过程中都具有储备的性质。三、社会保险的作用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项目,社会保险在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市场经济在给人们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老、弱、病、残、伤、孕等各种原因可能使劳动者暂时或永久脱离工作岗位。在因非个人原因失去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如果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和经济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政策,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险可以为特定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生病有医疗保险、失业有失业保险、年老有养老保险,在这样一个健全的安全体系下,劳动者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必然增强。可见,社会保险为创造和谐、协调、安定的社会氛围,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二)调节收入差距社会保险通过缴费和补偿的不完全对等性,使资金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重新分配,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具有缩小差别、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社会保险可以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及社会财富在代际之间和同代社会成员之间的再分配。(三)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缴纳,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掌握的结余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进行各项投资活动,增强了社会保险的赔付能力,也为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四)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社会再生产要求劳动力的不断再生产,劳动风险会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劳动收入,进而影响劳动者的再生产过程。社会保险使劳动力得到恢复,保证了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不断壮大劳动者队伍,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例如,医疗保险对患有疾病的劳动者提供医药费补贴和一些医疗服务,有助于患病劳动者早日恢复健康,扫除劳动力再生产中的障碍,使劳动力再生产得到保证;生育保险实际上是为延续后代、培养新生一代的社会劳动力,提供了物质保证。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不致中断或受阻是重要的,而社会保险正符合和适应了这种客观需要。第二节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人们抵御风险的机制,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商业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43险等。两者有着很多的共性,如两者都是基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的危险事故的共同分担;均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为前提;都要求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都要有充足的基金作为两种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物质基础;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们生活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但两者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保险,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一)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基于公共利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公共政策与公共品范畴;商业保险是基于经济利益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属于私人经济范畴。实行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是政府的一种社会政策,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社会效益为主,经营的目标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平衡劳动关系,增进劳动者福利。而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保险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完全以盈利与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价值取向。(二)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就能获得享有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先尽缴费义务才能享受补偿权利,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同其最终领取的保险费并无绝对联系。由于社会保险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行为,有时会出现“多交费少受益、少交费多受益,甚至不交费也受益”的情况。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合同关系上的,是在扣除企业运营成本后,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为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金额的多少以投保期限的长短以及是否按合同规定如期、如数缴纳保险费为依据的,完全是一种个人自保行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三)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不符合条件而本人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也不会被准许加入。而属于社会保险范围的保险对象,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并按规定缴纳保费,而当这些被保险人遇到年老、疾病、伤残等情况而失去收入来源时,政府则必须按法定标准给付。商业保险的实施方式采取自愿原则,人们自愿投保,没有任何强制性,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自行决定。(四)法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的立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保政策为依据,如保险资金的筹集、保费负担、保险费给付标准都由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商业保险以商业保险法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的。(五)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全体劳动者,有的国家扩展到全体公民,凡法律规定有权利和义务享受社会保险的人,都是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商业保险没有确定的对象,保险对象是那些有投保意愿、符合一定投保资格、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商业保险不限制个人购买的数量,如本人愿意,一个人可购买多份商业保险,可以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只能一人一次。(六)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在一般水平之下。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又要考虑在44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的提高幅度、物价上涨等因素。商业保险只为有支付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保障,满足被保险人较高层次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实际损失的程度,保险水平高低悬殊,更加有利于高收入阶层巩固自己的生活保障。(七)管理体制和管理特征不同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指定的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的,这些部门不但是社会保险的经办主体,还承担着社会保险的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如劳动安全检察、就业辅导和职业介绍等。由于社会保险的政策性特点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决定了国家财政成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发生亏损时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被保险人的权利始终有保障。在我国,政府承担了社会保险绝大部分的经营、管理、监督和实施的责任。商业保险的管理通常是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我国保险主管部门是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它只负责在法规框架下的保险经营主体的审批、有关政策的制定、宏观调控等。商业保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开展其业务,保险双方自行订立条款,保险公司自主经营和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为主要内容,基金的管理和人员的管理都是以保险公司为主进行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向国家缴纳税收,国家财政不以任何形式负担其保险金的给付开支需求,也不会给商业保险公司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八)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政府财政资助、企业缴纳和劳动者个人缴纳。商业保险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商业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由保险客户承担。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存在区别,也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制约,它们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冲突,一方的发展就会削弱另一方的发展,假使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了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或者是商业保险取消投保条件的限制,那么,任何一方的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欧洲国家的商业保险的需求较之美日弱,主要是因为欧洲部分国家的社会保险为人们提供了比较充裕的生活条件,而美日的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于这些欧洲国家,人们对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感到不足,促使了商业保险得到了迅猛发展,超过了欧洲国家的发展水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冲突的同时,也存在互为促进和互为补充的关系。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可以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和保险观念,认识到保险的必要性和实际效果,有利于商业保险的普及和推广;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可以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客观上起到减少商业保险赔付、维持商业保险稳定发展的作用。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由于社会保险只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