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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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税收制度第一节、税收制度的含义与构成一、税收制度1、含义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是规范国家征税和纳税的法律规范。2、作用通过制定税收制度,一方面可以以法律形式约束纳税人,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是以法律形式约束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征税职责。税制一旦经国家法律形式确定后,征纳双方都必须遵照执行。可见,作为征税和纳税规范的税收制度是税收分配活动的具体体现,是处理征纳双方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3、内容从内容上看,税制的主体是税种。而每一税种又是由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征税环节、纳税期限等若干个税制要素组成。二、税制要素1、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亦称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法定直接纳税人。纳税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负税人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实际承担人。负税人是税款的最终承受者。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而在可以转嫁的情况下,二者是分离的。农民以纳税人名义起诉政府的标本意义2006年4月3日上午,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起公益行政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不管结果如何,这件事情都将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因为,这件事情不仅最直观地反映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也开启了公民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一个先河。在公权力部门及其官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尚且淡薄的情况下,纳税人依法维权是确保自己权利得到尊重的重要前提。这一点,从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的态度中就不难看出。他认为:蒋石林的这种起诉应该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每个人都起诉,2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他同时质疑,原告蒋石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这种无知不能不令我们震惊!众所周知,我国有20多个税种,许多税(比如流转税等)都包含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里面,只要你购买了商品、接受了相关服务,就等于直接交了税,简而言之,只要是消费者就是纳税人,“人人都是纳税人”的说法也早已广为流传。蒋石林虽然是一个农民,但他的纳税人资格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一位官员连这点常识都不知道,很难想象他能尽职尽责地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且,蒋石林的起诉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公民监督国家机关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蒋石林是在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信要求答复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提起诉讼的。透过常宁市财政局局长的态度,我们不难感受到个别官员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正是这种漠视,导致了我国财政的巨大浪费。全国政协委员任玉岭提供的数据表明,从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间,中国行政管理费用已增长87倍,平均每年增长23%。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2003年行政公务的开支实际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7.8%,这意味着,超过三分之一的财政未能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制度是确保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当行政公务的开支大为增加,就意味着纳税人向政府纳税以享受社会公共产品的权利未能得到尊重。财政的公共性是需要有法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来保障的,有了这两点,才能有效防止权力部门及其官员滥用权力损害社会成员利益。从这个意义来说,正是公民的监督权未能充分行使,才导致了行政部门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每个公民都像蒋石林那样,通过合法的渠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促使公权力部门及其官员严格依法行政,促使财政逐渐回归到公共性的本质上来。2、课税对象:(1)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国家征税的基本依据,即确定对什么进行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确定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收的不同种类及各种税收的征税特点。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财产税是以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转流税则以商品的销售额或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是指课税对象的范围,即课税对象的具体内容。税源。课税对象不同于税源。税源是税款的最终来源。有些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一致,如所得课税,课税对象与税源都是所得额;有些不一致,如对财产、行为、转流课税。流课税以商品的销售额或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却部分或全部地以商品购买者的收入为税源。真正的税源只有在实际的负税人那里才能查明。税目。课税对象很笼统,为此还必须对课税对象进一步划分,在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纳税的项目,以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界限和类别,还可3以确定不同的税率,这就是税目。比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这个所得额可以划分为工资收入、租金收入、利息、股息等。规定税目,一方面是课税技术的必需;另一方面对不同税目可以区别对待,有目的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因此,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统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质的表现;计税依据则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2)课税基数或计税依据。课税对象的量表现为课税基数或计税依据。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这只是一个质的规定。为了明确纳税人到底应缴多少税,还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他的所得额到底是多少,这就是课税对象的量——计税依据。(3)“税基”。计税依据是按一定标准对课税对象予以度量的结果,亦称“税基”。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类:一类按价值量计算,如销售额、营业额、所得税、增殖额等;另一类按实物计算,如重量、面积、容积等。3、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1)比例税率。对某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恒定的税率征税,这种税率即比例数率。如交通运输营业税的税率为3%,不论纳税人的营业额是100元,还是1000000元,税率都是3%。实行比例税率,税额随着征税对象数量等比增加;在一般情况下,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同。比例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单一的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②差别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在不同的情况下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按实行范围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产品使用不同的税率,如消费税;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如营业税实行的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如农业税税率。③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一个比例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并且不论征税对象数量大小,只确定一个恒定的税率,适合于对商品流转额的征收,对流转额的扩大,没有妨碍作用,但是用比例税率调节收入,则作用有限。如我国消费税条例规定,甲类卷烟的税率为45%、乙类卷烟的税率为40%,虽然同属一个税目,但质量有差别,因而税率有高低,而不论销售4数量的多寡。差别比例税率对质量相同的课税对象税负是公平的;对质量不同的课税对象能体现区别对待,适当调节的作用。优点:计征方便,有利于税收征管、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缺点:有悖于量能负担原则,且税负具有累退性。我国大部分税种采用的都是比例税率。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2)累进税率。是指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因计算方法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①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适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统一征税。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如:假设某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15000元,若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则应纳税额为=1000×10%+(5000-1000)×20%+(10000-5000)×30%+(15000-10000)×40%=100+800+1500+2000=4400税收(元)税率(%)税额(元)1000以下101001001-5000208005001-1000030150010000以上4020004400元若按全额累进税率纳税应为=15000×40%=6000(元)。再如:假设某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5001元,其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应为=5001×30%=1500.3(元),而某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5000元时,其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为=5000×20%=1000(元)。即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额却增长了1500.3-1000=500.3(元)。正因为全额累进税率有此缺点,在实际税制中很少应用。此外,由上可知,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高,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低,在税率级次和比例相同时,前者负担重,后者负担轻。5累进税率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主要适用于所得税,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实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00元的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3)定额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实物单位直接规定税额,而不采取征收比例的形式。如按吨、平方米、辆等实物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特点是计算方便,且税款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但税负不合理、只适用于少数税种或某些税种中的部分税目。(4)其它税率。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是纳税人实际纳税时适用的税率。实际税率: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有些税种由于实行免税额,税前扣除和超额累进征收制度,纳税人负担的税款低于按税率表上所列税率计算的税款,形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偏离。边际税率是指在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其主要功能是使社会福利牺牲最小。平均税率:实际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它往往低于边际税率。其是分析税率设计是否合理,税制是否科学的主要方法。一般来说,平均税率接近于实际税率,而边际税率类似于名义税率。4、附加或加成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6税额。税制上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而把正税以外征收的税款称为副税。附加的比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课税对象的数额,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另一种是按正税税额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附加收入一般留给地方政府财政支配。例如,我国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就是由地方财政在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税收收入的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征收的。加成,是加成征税的简称,它是对特定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措施,加一成等于加正税税额10%。加成一般在所得税中采用,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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