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官吏廉政制度腐败,被称之为“政治之癌”,其本质的根源是“失去了制约的权利”。目前,我国的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的头号社会问题。它不仅会影响到执政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问题,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危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对一个国家的政府具有毁灭性的破坏作用,因此,为政清廉是影响一个政府生存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我国五千年长河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腐败现象盛行,而我们的祖先对官吏的监督也总结出了深刻的历史经验。早在距今4000多年前的父系氏族社会,我国便形成了原始社会的纳言民主监督制度。这个制度监督的是经部落联盟议事会选举产生的部落首领。其特征则以纳谏纳言的舆论监督为主,监督权属于全体氏族成员。在夏商周三代的地方机构中,便有了当今纪检监察官的前身——“方伯”,他们“受命于王,以监察一方,谓之伯”。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政府中,一般都设执行反腐败任务的监察机构和官属,有的设御史,有的设郎官,专职司监察,已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网,从政治上、经济上和道德上察举查办腐败犯法行为,实施对地方官吏的经常性监督。战国时代可说为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秦朝时建立了中国第一部廉政法规《秦律》。秦朝的监察机构,从御史大夫到御史,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成为严密的独立系统,并且设立了“言谏监督制度”:一是设置谏官;二是建立议事制度。在西汉时期,颍川太守赵广汉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受吏民投书”。唐朝时将全国分为15道监察区,设置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察制,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此外在弹劾制度中,注重弹劾不法以扬吏治,审理狱讼以法治国,纠正违失以振纪纲。明确监察官员的选拔标准,给予特殊地位,使之“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不仅如此,还广开言路,建立完善的言谏监督制度。唐太宗时期的魏征则为好例子,魏征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宋朝采取了反贪三大措施:其一,改武治为文治,为文臣统治全国,使“制度一新”;其二,颁布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法规,三令五申官吏不得贪污腐化,明文规定贪污受贿与十恶大罪一样,必须处死,不得赦免;其三,大张旗鼓揭发、打击贪贿官吏,并及时判刑,公诸于众。元朝时期,元世祖忽必烈在中央建立了“司黜陟”的御吏台,与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三权分制,开创了我国古代廉政监察的新纪元。行御史台共三台,分察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各道设肃政廉访司,由监察御史兼任肃政廉访使,领导各地的监察,这样由下到上,形成了巨大的全国监察网,扎实了元朝监察制度。元朝首创在地方建立监察机构,从中央到地方自成独立的监察系统。此外,元世祖还颁布《宪台格例》,共36条,作为台官行使监察权的法规。明朝时期重视廉政醒贪教育,明初经常以各种形式,劝诫官员廉洁奉公,爱护百姓,要求官员“约己而爱人”,不要“损人以肥己”。在法典规范方面,建立了《严治官吏嫖娼制度》、成文的廉政法——《宪纲事类》和严密的《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及其回避制度与自身廉洁制度》和《言谏监督制度》。明代监察机关分为三个系统: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及提刑按察使司。不仅如此,对于官吏拖拉官僚作风还加以惩治:“某日做起,某日完结,勒限奏报。”清朝建立了多元多轨制的监察制度,如以廉政为主要内容的《台规》;对廉政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巡按制度》;将“无出息”的八旗子弟“始行分拨”,迁出关外,取消“旗籍”等措施;高官子弟不得充任监察官的回避制度和雍正帝倡立的“养廉银”制度;以禁贪、淫、毒为内容的《太平刑律》都对清朝时期廉政监督产生了巨大作用。纵观古代廉政监察制度,有利也有弊,优点在于:1、监察权地位崇高,监察体制健全。首先确定了检察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让其得以有效的实施。2、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不至于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和限制,保持其独立性。3、强化中央对地方行政监察,减少地方官吏滥用职权的可能。4、御使监察官的选任有一套极其严格和完备的制度。缺点在于:1、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2、决策权仅仅取决于一人(最高统治者)。3、检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能。4、有时检察官权利过大。而今贪污腐败现象盛行,国家应引起强烈重视,究其原因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现今国家的廉政监察制度,也应该适当借鉴古代的历史经验,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另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也应该做到“在其位,谋其职。”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不要以一己之私损集体之利,若能真真做到“两袖清风”,不仅是人民之福,也是国家之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