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中国贵州人才博览会盘县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切实为建设“贵州第一强县”、“西部十强县”、“全国百强县”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建立盘县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人才工作精神,结合盘县实际,就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进人才坚持“缺什么、引什么”和“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特事特办”的原则。第三条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第二章引进人才的条件和对象第四条引进人才的对象:(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五)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六)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其他紧缺急需人才”是指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为盘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中职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中级技工及以上证书的人才。主要包括:(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二)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三)教育、卫生、煤炭、建设、水利、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专业人才。(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五)煤化工、工程技术、钢铁、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六)拥有特殊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七)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第六条引进人才的条件:(一)引进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二)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要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全国性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第一学历限制。(四)身体健康。(五)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引进:(一)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期内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在职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况的。第三章政策及待遇第八条经费保障。引进人才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县财政应将人才引进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九条对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对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聘用)资格。试用期间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第十条职级待遇。对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职级待遇。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明确为与本人身份相符的副科级及以上待遇。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优先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第十一条住房、经济待遇。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他紧缺急需人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一定的经济待遇。对引进的人才具有多重身份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重复享受有关待遇。(一)引进人才是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每人提供100—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盘县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科研工作经费。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每人提供90—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盘县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含8年),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科研工作经费。(二)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每人提供100—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盘县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含8年),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科研工作经费;具有硕士学位的每人提供90—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盘县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科研工作经费。(三)引进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并获得县级(市级或省级)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从获得表彰的次月起享受两年(每人每月800元)科研工作经费;连续获得县级四次(市级三次或省级一次)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奖励90—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在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并获得县级(市级或省级)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从获得表彰的次月起享受两年(每人每月1000元)科研工作经费;连续获得县级三次(市级两次或省级一次)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的奖励100—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四)对全县本土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技师及以上证书且属于紧缺急需人才的,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获得与引进人才同级别同等表彰的,比照引进人才享受同级别同等待遇。(五)对安排到盘县县直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享受用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和为企业所作出的贡献,实行“协议工资制”,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六)其他待遇。引进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除享受用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外,不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按程序优先予以聘用。对盘县经济社会发展确有突出贡献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十二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正式职工的,可随调相应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手续,有关部门应予以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第十三条引进人才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盘县工作的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第四章住房兑现及科研工作经费拨付方式第十四条提供给引进人才住房的凭用人单位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有效证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住房安排,房产有效证件暂时由县委组织部代为保管,工作服务年限满并符合相应条件后,房屋产权证归还本人。第十五条科研工作经费须由本人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凭用人单位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有效证明,从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次月起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需要获得表彰的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根据年度考核及获得表彰情况,从获得表彰的次月起发放,由县财政每年集中拨付给本人。第五章引进程序及工作年限第十六条引进程序(一)收集引才需求。根据盘县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发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的部门、单位特别是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引才需求,确因工作急需的也可当月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布引才需求信息。(二)发布与对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发布引才需求信息或根据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发布引才需求信息。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的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择优引进人才。(三)申报与推荐。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根据引才需求信息,符合条件、有意来盘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推荐: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高层次人才、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计划;申报材料包括: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四)审查、考察、公示、体检、评估。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对象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拟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对拟引进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拟引进对象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拟引进对象先行垫付,办理完引进人才手续后,引进人才凭体检时产生发票到用人单位进行核销。考察体检结束后进行人才引进评估,评估结果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五)审定批复。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考察结果及时进行审定、批复。(六)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七)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工作服务年限凡被正式录用(聘用)的人才由本人与县委组织部签订定向协议。对博士研究生和正高职称人员要求5年内不得调离盘县;硕士研究生和副高职称人员要求8年内不得调离盘县。在服务年限内调离盘县的博士和硕士人员,须无条件退回住房。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仅限于第一届中国贵州人才博览会人才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