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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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营业税§4—1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与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几千年前就已存在。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的名称,最早起源于法国(1791年开征)。在我国,营业税这一名称的出现,最早见诸于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营业税办法大纲》。新中国成立后,取消了旧营业税制度,将营业税并入到工商业税中。其后,在1958年和1973年的两次税制改革中,营业税一直作为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的组成部分而存在。1984年随着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进行,又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与产品税、增值税共同构成了当时我国流转税制的主体税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原营业税制度已显得不相适应,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重新颁布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原营业税制度进行了调整。营业税主要以非商品销售额为征税对象,它不受纳税人成本升降的影响,因此,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征收面也比较广,纳税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纳税,最适于贯彻一切有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税的原则。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二、营业税的特点(一)征税范围以服务业为主,税源广泛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其他服务(以上服务简称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凡在我国境内经营这些业务并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必须缴纳营业税。(二)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由于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务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导致营业税具有重复证税的弊端。(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营业税按不同行业设计相应的税目和税率,即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统一税率。这是因为,第三产业大多属于专业性经营业务,历史上都有一定的行业界限和自然分工,各个行业之间盈利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产业政策也有所不同。为了使各种服务业能得到均衡发展,并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不同行业设计了高低不等的比例税率。(四)计税简便、税收成本低除少数情况外,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比例税率,税款由营业收入的收取者在取得营业收入之后缴纳,计算十分简便。无论对征税方,还是对缴纳方,都可以节省征管或缴纳所耗的时间、精力、物力等经济资源。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共同之处有三:①同属于对商品和劳务进行普遍课征的税种;2②均为流转税、间接税,税收负担均可以转嫁;③都属于多环节课税。但在具体课征内容和方法上,二者的区别还是主要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课税范围的侧重点不同营业税的课征范围侧重于提供劳务的行为,在销售商品方面,只限于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两种。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侧重于销售商品的行为,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电力、热力和气体等无形动产,而提供劳务的行为只限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按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全额征税。而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销售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3、价税关系不同营业税与消费税一样,也属于价内税,其税金是商品或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却属于价外税,其税金独立于价格以外◆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征收关系:增值税与消费税是交叉征收,征消费税肯定要征增值税,但征增值税则不一定征消费税。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并立征收,征增值税就不再征营业税,征营业税就不再征增值税。四、营业税的作用(教材P119)(一)有利于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个行业协调发展(三)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和鞭策落后§4—2营业税的基本要素一、营业税的纳税人(一)一般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二)特殊规定(教材P121-122)1.铁路运输业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企业或其他指定的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2.其他运输业务。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3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3.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4、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以分包人和转包人为纳税人,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5、金融保险业务。其纳税人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金融保险机构。(三)扣缴义务人(教材P122)为及时足额地使得营业税款能够入库,从源泉扣缴、便于征收的角度出发,营业税法上还确立了扣缴义务人制度:(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劳务,而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而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纳税义务人;(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7)其他。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说明:(1)何谓¡°境内¡±?(教材P120)按照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解释,是指:①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原细则关于境内应税劳务的认定主要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为准,即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劳务和境外劳务。新细则将其修订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表述,即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主要判断原则。注意:①“在境内提供保险业务”,主要是指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但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②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以及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等,均不属于在境内提高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③自2010年1月1日起,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c.在境外发4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2)何谓¡°应税行为¡±?(教材P120-121)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以及单位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具体征税范围:1、提供应税劳务(教材P122-131),包括:•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的业务,具体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说明:●“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即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注意事项:(1)建筑业中的修缮与增值税中的修理、修配的区别,主要看修理或修缮的对象。若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征营业税;若为货物,应征增值税。(2)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其自产产品的征税。此行为属于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征税。(3)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煤气集资费,均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4)自建行为的征税。①自建自售建筑物,除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按“建筑业”征收一道营业税;②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征税;③自建并出租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也不征税。归纳:自建建筑物如何缴纳营业税?⑴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自建自用,不缴纳任何营业税,自建自用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⑵单位自建自用再销售的,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自建自用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⑶个人自建自用再销售的,不缴纳营业税;自建建筑物如何缴纳营业税?⑷纳税人自建后直接销售的,缴纳两道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⑸纳税人自建后出租的,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将建筑物用于出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⑹纳税人自建后投资的,不缴纳任何营业税,投资入股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⑺纳税人自建后赠送的,缴纳两道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53)金融保险业: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说明三点:①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的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属于金融业,视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应分别征收增值税或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②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如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担保、国际结算等。③对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4)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应注意的问题:①集邮商品的征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②报刊发行的征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③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的征税。“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④邮电局(所)经营的邮电礼仪业务的征税。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⑤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征税。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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