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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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对于这四种停车位的物权归属,我们将逐一讨论: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在如今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胀,很多开发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发展。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也就是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所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如出一辙,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对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而依我的看法,我认为应属于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因为当业主购买了此房屋时,他也同时拥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权,顶楼部分相当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也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看管服务,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车库的产权问题一、从典型案例引出问题2007年1月26日,居民肖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某小区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车库,交钱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办《产权证》。今年3月,开发商明确告诉他无法办理《产权证》,可以退钱,但不退违约金,可以和开发商签订一份使用车库70年的协议。但每年5000多元贷款利息,开发商却不予计算在内。肖某将情况反映到业委会,业委会后经了解,该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业委会认为,在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对外出售、出租地下车库。业委会遂代表小区900多业主,于今年4月13日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业主对地下停车场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四川省首例因地下人防车位、车库权属纠纷引起的官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区商住楼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是谁,该工程造价是否进入业主的购房成本?是否进入公摊面积?判决:业主委员会对地下人防车库享有管理、使用权,收益归全体业主。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的人防工程建筑虽未计入业主购买的单元房的分摊面积,但由于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使用。”的规定,原告作为该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依法享有对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1]二、人防工程车位、车库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防空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防工程是战时的国防保障设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修建的。人防车位、车库就是利用小区结建人防工程,改造成的车位、车库。目前我国关于人防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争议比较大,笔者认为业主共同所有,将以下分别从法律、经济、社会、这几个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一)从法律角度分析,地下人防车位、车库是利用业主的土地使用权修建的(1)中国没有独立的空间权制度,地下空间使用权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空间权这一法律制度,形成了巨大争议。学者们对需要设立空间权法律制度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在怎样具体设计该制度上各有己见。大体上来讲主要分为两大派别,这两大派别体现了设计空间权立法体例的两种模式:一是空间权独立,以王利明为代表,借鉴的是英美法系的立法例;二是空间权非独立,以梁慧星为代表,借鉴的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例。《物权法》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地上权立法模式,没有规定独立的空间权制度,而是将空间权利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制度上的规定,空间权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同时取得了相应的空间权。[2]我们再从实际中的操作去证明空间权是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没有独立的空间权。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部门在进行建筑物规划、设计的时候,是将地上、地下建筑物统一进行规划,统一计算容积率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上、地下总的建筑面积计算出的容积率,统一、一次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下空间并没用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说,从出资上看,地下空间权是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商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取得了对规划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利。既然空间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空间权就不能脱离它所属的用益物权而单独转让。因为不动产转让需要登记,才能承认权利,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无法满足单独转移登记的要求。所以说,空间权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空间权也得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随着商品房的出卖,由开发商转移给了业主,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也就相应的转移到业主那里。[3]《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此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房地关系采取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所以,开发商在销售完商品房以后,开发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转移给了业主,成为了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也相应的转移给了业主。在业主已取得了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如果同时承认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的产权,等于承认了地下空间权可以与土地的使用权相分离。而此问题在现有立法上是空白,在法理上也解释不通。所以,人防车位、车库是利用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修建的,产权应该归于业主。(2)地下人防车位、车库是利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必要范围建造的《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如果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允许利用地表,那么法律的规定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任何对土地的利用都需要对地表以上、以下的一定范围的空间展开利用。比如,建造房屋,地面以上的房屋需要占用地上的一定空间,房屋根基需要利用地下的一定空间。种植庄稼、树木,地上的枝干部分需要占用地上的一定空间,地下根系需要占用地下的一定空间。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候,规划部门必须规划一定数量的地上、地下空间,否则开发商无从开发。该基础平面以上地表以下,都是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必要范围,是附属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也就是说地下人防车位、车库是利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修建的,是占用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以,根据“房随地主,地随房走”的原则,人防车位、车库的产权应该归属业主。(3)地下人防车位、车库不计入容积率,说明了地下人防车位、车库的土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致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车位、车库是人防地下室改造的,也就是人防车位、车库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计入专有建筑面积,进而不计入容积率。地下人防车位、车库不计入容积率,说明了其土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致性,其是附属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进一步说明,人防车位、车库是利用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修建的,产权应该归于业主。(二)从经济角度分析,业主是地下人防车位、车库的真正投资者,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产权应该归于业主(1)“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根据这两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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