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优劣势简要分析卢俊村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或实施高等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民办高校办学五种模式(1)实施高职教育学校;(2)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3)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学校;(4)实施高等职业资格考试助学学校;(5)实施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学校。本文所指的民办高校系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高校。笔者在本文阐述的我国民办高校的优劣势的对比(比照)参照物(系)为我国公办高校及外国或境外民办高校(比如台湾等)。本文也许不是一篇非常严谨的学术论文,因为相当部分内容为笔者长期在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工作经历中的了解、观察、体会、研究和思考的结果。截至2011年4月27日,教育部公布(见教育部网站),我国普通本科院校共820所;普通高职院校共1228所;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共311所,其中广东省17所;经国家审定的分校办学点共70个。全国民办普通高校截至2011年5月23日共386所,其中广东省33所。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607.7万人,在校生2021.0万人。2009年在校生1943.82万,2010年在校生约2000多万(笔者未查到精确数字)。其中民办高校在校生学生约1000万左右(未查到精确数字)。从规模上看,民办高校已经占有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已为我国高等教育极为重要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我国民办高校的主要优势我国民办高校与公办相比,依然具有相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办高校可以自主确定自己的办学方向,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这里讲的办学方向不是政治方向而是学术方向和业务方向。也就是说,民办高校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办学类型(研究型、教学型或者是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术型或职业型大学)与发展模式,实现高度的学术自由,制定自己的培养目标。由于现代型的民办高校在我国起步较晚,也才二十多年的历史,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导向也大多局限在职业型方面。但尽管如此,我国民办高校对自己的办学方向2还是有着自己的独立自主权。它们一般都不求大而全,而求少而特,包括一些新机制的独立学院,多以单科为主(如:广州大学服装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汽车学院等),它们都力求在某一学科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与优势。它们的定位大多以培养应用型(职业型)的人才为主,有相当一批的民办高校来源于高等职业教育(包括现在很大一部分新升的民办本科院校),都力争在高等职业教育方向上能保持自己与公办大学的竞争优势。在办学理念上,民办高校对自己的使命都有不同的陈述。民办高校在确定了自己的办学方向以后,会自主地制定出自己的发展战略。围绕自己的发展战略,民办大学会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极力改善办学条件,不会指望向谁等、靠、要;它们会紧跟市场,设置一些地方经济发展需求量大的办学专业,务实地谋求学校的发展,而不受政府过多的干涉;在原始积累阶段它们会在短时期内使学校的办学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积极拓宽办学市场,寻求规模效益。2、民办高校可以自主确定自己的内部管理架构,采取自己的管理方式,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民办高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搭建自己的内部管理架构。内部管理架构的确定不受外界干扰,享有较高的自主权。同时,各个民办高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也不是千篇一律的,各有各的特色。内部管理机构的搭建是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和出发点,该设立的机构就一定会设立,可设可不设的机构就尽量实行职能合并,不该设立的机构就坚决不设立。一般说来,民办高校的管理架构对办学市场和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反应十分迅速,决策过程简捷清晰、高效,决策成本低。管理架构还可随着学校的发展随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甚至是重新“洗牌”重组与整合。与管理架构相匹配,民办高校可以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学校管理方式,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3、办学机制灵活,学校自主权大,包括在专业设置、用人等方面。【1】民办院校设置专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非常注重研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时对专业设置进行调整,有的学校进行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即社会需要怎样的人才,学校就培养怎样的人才。【2】用人机制灵活,学校举办者或法人代表或校长或院系主任用人权大,不需要像我国目前许多公办院校那样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研究、办理人事关系等程序,3容易制定优惠政策或直接引进优秀人才投身到民办教育事业中来。【3】管理体制灵活,办事效率高。在民办学校,一般不会“因人设岗”,通常是“因岗设人”,且经常是“一人多岗”,办事效率高。比如笔者曾经工作过的浙江万里学院,我当时在该校工作时学院教职工共700多人,行政人员只有70多人。这在我国目前公办高校几乎是不可能的。4、民办院校能做到以服务为宗旨。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各个方面,以学生为本,考虑实际需求,合理引导,提供好的教育资源、师资力量。5、民办高校非常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前我国重点高校多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民办高校则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人才要求的提高和民办高校办学实力的提高,一些好的民办高校开始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再单纯的追求“专升本”通过率等指标,而是把“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作为人才培养目标。这都要求学生不仅仅有好的学习成绩,更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这样的学生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同时,越来越多的院校开始重视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把创业教育也引进到教学当中。从工作技能方面,强调”双证”教育,不仅要求学生拿到毕业证书,还要拿到1个以上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非常重视学生的实践教学和实践活动,这对学生走上单位后很有作用。毕业几年之后,与公办学校的学生相比较,就会发现民办院校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动手能力还是较强的。6、民办院校特别注重就业。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出口”决定着“入口”,毕业生就业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当年招生的多少。因此,民办高校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学生就业工作,对学生就业进行专题研究,指导学生入学就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开设就业指导课,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培训,增强其就业的能力和竞争力。7、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更注重自身办学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等。二、我国民办高校的主要劣势1、专门立法滞后,且执行不到位。从1978年以来,我国颁布了诸多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建设的起步阶段(1978—1991年),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行“允许与限制”并行的政策。1978-1991年间,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政策法律,为民办高等教育的4恢复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资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年)等。在1978—1991年间,虽然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速度却比较缓慢。截至1991年,全国有民办高校450所,与1986年(370所)相比仅增加了80所。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社会改革进程明显加速。与之相适应,民办高等教育获得了一个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四大,大会报告明确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等。同年,国家教委颁行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重要的政策法律文件,都表达了同样的鼓励和规范并重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精神。在这些政策法律的指导下,不但民办高校的数量有了显著的增长,而且办学范围也迅速扩大,开始向学历教育领域拓展,办学层次得以提升。1993年,出现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高校;1994年,出现了第一批从事学历文凭教育的民办高校,如北京海淀走读大学、黄河科技学院等;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独立发放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21所,在校生1.2万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高校89所,在校生5.14万人;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自考助学、高考补习、进修培训)110所,在校生108.4万人。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既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强调要“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又对民办高等教育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范围的政策放宽,是始于1998年以后颁行的几个重要政5策法律文件。如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六条),从法律上排除了对民办教育办学范围的不合理的限制。同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该《计划》列专条(第十条)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力量不但可以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而且也可以举办普通高等学校。至此,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禁区从政策法律角度被彻底打破。经过1992—2001年的快速增长,民办高等教育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满足社会高等教育需求和高级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成熟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民办教育立法的社会呼声日渐高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2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性质、法律地位、合法权益,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把《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2004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2005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教育部又出台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如对民办高校的年检制度、财产过户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对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2010年7月29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全文发布。指出,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6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