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车辆现场管理制度机电部负责监督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保证井下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的有效进行,除执行《设备现场管理制度》,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井下各种车辆的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辆车必须定岗定人,设专职司机和包机人,在特殊情况下,司机无法操作车辆时,由队里指定专职司机持证上岗。未执行定岗定人和包机人,司机无证操作设备,将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各种车辆的当班司机,工作前必须对车辆各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当发现车辆有故障和隐患时,应立即向调车长和队值班室汇报,并及时通知当班车辆维修人员,协助维修人员进行故障处理。对车辆检查不到位,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罚。3、当班司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正确操作,遵守制定的相关制度。由于司机操作失误,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部件损坏,对相关责任人处罚。车辆碰撞煤帮,把车辆损坏,车辆把其他设备、电缆、通风设施损坏者,发现一次,上报安全部调查处理。4、当班司机必须按照各种车辆的班维护保养标准,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当班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发现一次处罚一次。5、井下各种车辆每天必须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此项工作由井下车辆维修站的维修人员和当班司机共同完成。具体时间由队里上报机电部合理安排。因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造成车辆故障,部件更换的,要写出事故报告。根据损坏程度和经济损失,对相关人员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上报安全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6、当车辆维修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在井下现场发现某台车辆有如下问题时,有权先停止车辆运行:(1)未按标准进行维护保养时,车辆维修人员要监督当班司机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2)井下现场发现某台车辆有故障隐患时,或司机在检查设备时,发现设备存在问题要及时汇报带班长,并积极协助维修人员处理:(3)车辆维修人员要及时进行故障处理和维修,当班司机要主动配合维修人员进行故障处理。(4)现场发现问题,监督人员责令车辆停止运行,司机拒不执行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5)井下无轨胶轮车发生故障时,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不及时,延误生产时间,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6)认真详细填写各种车辆的运行、维护保养、故障、检修记录,检查发现一次不填写记录的或漏写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7、司机加油时必须停止发动机运行,未执行对相关责任人处罚。8、维修人员维修设备时,未对支撑部位支撑牢固可靠,对相关责任人处罚。9、烘干热交换器时,必须安装旧的完好的颗粒滤芯进行烘干,严禁违规操作,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五节井下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矿井下胶轮车管理,维护运输秩序,预防和减少井下运输事故,保障井下胶轮车运输安全和畅通,提高运输效率以适应我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划分1、生产部负责井下胶轮车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井下胶轮车运行成本控制与管理;2、机电部负责制订、完善井下胶轮车管理制度;负责井下胶轮车防爆检查工作;协助安全部对运输事故进行追查分析。3、机电部负责制订、完善井下胶轮车检修管理制度;负责井下胶轮车有关技术参数的测试、检审工作;建立井下胶轮车管理技术档案;负责胶轮车井上检修监督工作,确保检修质量,满足生产要求。负责相应配件的计划、审批及使用管理;协助培训中心对职工进行运输专业技术培训二、井下胶轮车使用管理1、胶轮车使用管理单位要建立管理台帐、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2、建立健全各种车辆防爆性能和有害气体的检测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实施。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写出测试报告。3、建立健全胶轮车的交接班制度,根据各种车辆的操作手册制定详细的交接班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4、各种胶轮车要根据操作手册制定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并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台帐。5、严格对胶轮车进行年检,并对合格车辆发放年检合格证,车辆必须在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运行,不得超期使用,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超期运行的,必须保证车辆安全设施系统完好的情况下,可向机电部申请,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6、各种车辆必须在规定的运输线路上行驶,严禁在规定区域以外运行。7、车辆的防爆灭火装置、灯、喇叭、制动系统以及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得运行。8、瓦格纳铲车、FBL-10车、FBL-15车、FBL-55车、支架托运车在运输大型设备必须捆绑牢固,有专人跟车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9、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专用人车。禁止使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10、在同一地点有多种车辆同时运输作业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人负责实施。11、井下所有的胶轮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度,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度。(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12、所有胶轮车应配有消防器材,配备完善的通讯工具和瓦检仪。三、胶轮车司机1、胶轮车司机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车辆的有关规定。2、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与驾驶训练,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胶轮车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2)必须熟悉驾驶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具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和故障判别、处理能力。(3)必须对车辆行驶巷道路线的断面、坡度、长度、名称、巷壁安装物、弯道、会车场、乘车点、交叉口等有详细的了解,否则不得驾驶车辆。4、胶轮车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车辆时必须穿带劳保用品,携带操作证。(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操作证。(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操作证的人员驾驶。(4)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5)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6)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7)在患有妨碍安全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8)运行前对车辆各个安全系统进行检查,车门、车厢或门链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运行时司机要注意力集中并保持平稳的心态。(9)正确使用通讯工具,配带并准确使用瓦检仪。(10)司机应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5、驾驶员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在车辆未熄火时离开车辆。司机停车、过风门,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手闸制动,停机熄火并用木墩卡住车轮防止溜车。6、司机应做好交接班记录,检修工应做好维护保养记录。7、车辆出现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及检修时间。8、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司机违反胶轮车安全驾驶要求。9、安全部对司机、车辆违反井下胶轮车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金额处罚,对于多次发生违章现象的司机,扣留操作证并对其进行学习、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胶轮车操作证。四、车辆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根据材料的类型、设备尺寸、重量,选择运输车辆的类型。2、所装货物不准超过车辆核载重量。3、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4、瓦格铲车、FBL-10车、FBL-15车、FBL-55车、支架托运车在运输大型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时应慢速行使。5、装运爆破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6、各种胶轮人车载人时,不准超过胶轮车出厂时所规定载人数,特殊情况需增加载人数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五、车辆行驶1、所有在井下运行的车辆,都必须根据车辆行驶的路线和范围行驶。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运输巷道行驶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调度班前会上提出申请后方可行车,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指挥车辆驶出规定的行车区域。2、车辆通过巷道的安全距离,距两侧付着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5米,距顶板吊挂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3米。3、车辆行驶的进回风巷道或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超限时应立即熄火停机。待瓦斯浓度恢复到安全范围值时方可恢复运行。4、所有车辆从人车场发车时速度均不得超过15Km/h。5、载人车在单行线上行使速度为30Km/h,其他巷道行驶速度为20Km/h。6、洒水车、兑料车、ST-3.5S铲车、FBL-10车、FBL-15车、FBL-55车、支架托运车在单行线上行驶速度为20Km/h,其他巷道行驶速度为15Km/h。7、井下各种胶轮车遇有下列情形时,最高时速的规定:(1)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风门、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路段速度为10-15Km/h。(2)巷道前有车辆、障碍物、视线有障碍、工作场所等速度为10Km/h。8、同一巷道行驶的胶轮车,后车必须根据前车的行驶的速度、路面情况在运输巷道中行驶应保持有50米的车距。9、车辆行经有深水或淤泥的巷道时,必须停车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10、车辆行驶下坡时不准空档滑行。11、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并在车身前后设警示标志。12、车辆会车时必须在横川会车。严禁在同一巷道内会车。会车应注意: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13、车辆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倒车时只准用低速档倒车,严禁使用高速挡倒车。14、车辆停放时必须在停车场或停放车辆的地点,严禁在有坡度的地方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有阻车设施。15、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司机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迅速驶离。16、各种车辆必须保持前照明,后尾灯完好。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车辆。当有胶轮车中途发生故障时,需用胶轮车牵引时,需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安全的拖车装置。六、行人和乘车人1、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在巷道里追逐、打闹、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2)行人要在行人线路上行走,任何人不准在运输线路上行走,有特殊工作任务需在运输大巷施工或行走时,发现前后有车辆行驶时,要迅速就近到横川内避让,不得与车辆同时行驶。(3)在通过人、车混合线路时,确认没有车辆时迅速通过。2、乘车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所有乘车人员一律在候车室内候车,必须听从调车长的统一指挥,在指定地点上下车,先下后上,上车后将门或门链关好。(2)车辆行驶时,身体各部严禁露出车外。(3)车辆未停稳前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4)严禁挤车、抢车或在车内打闹。(5)严禁私自按车辆紧急制动按钮,或在非停车地点,非事故情况下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6)严禁携带超出车长、车高的器具乘车。(7)严禁超员乘车。(8)司机发出开车信号后严禁上下车。(9)乘车人不得携带爆破物品乘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七、道路1、道路出现塌陷、坑漕、隆起等损坏或者交通设施损坏,准备队应当设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作需要占用运输线路时应先征得调度的同意。3、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除不安全隐患,经质量办验收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4、安全部应加强对井下运输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5、在夏季路面潮湿或有雾的情况下,必须有专门的行车措施,以保证行车的安全。6、运输大巷应经常洒水降尘、清理杂物,保持路面平整、洁净,7°以上的坡路严禁洒水。7、车辆通过风门时需安排人员打开风门,车辆低速通过,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八、井下胶轮车轮胎使用年限1、井下各种车辆的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每辆车必须定岗定人,设专职司机,在特殊情况下,司机无法操作车辆时,由队里指定专职司机持证上岗。未执行定岗定人,司机无证操作者罚款200元,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2、司机严格按照各胶轮车操作规程规定操作设备,严禁野蛮操作。对违规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3、各种车辆的当班司机,工作前必须对车辆各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当发现车辆故障和隐患时,应立即向调车长和队值班室汇报,并及时通知当班车辆维修人员,协助维修人员进行故障处理。对车辆检查不到位,发现一次当班司机罚款100元。4、各种车辆的当班司机到工作地点服务时,应对行车路线路面不平整,有损坏轮胎的可能性,应先修路再通过。对于人为损坏轮胎,发现一次对当班司机处罚200元。5、井下所有行车线路,每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