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与要求(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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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管理培训讲义第四讲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征地信息公开是征地管理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解决征地工作中社会关切、群众关注问题,化解征地矛盾的重要渠道。2012、2013年,国务院连续两年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重点推进的八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之一,2012年时任马凯国务委员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为了做好相关工作,我部在制定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基础上,专门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明确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一、征地信息公开有关法规与政策规定(一)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信息发布机制、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保障等做了进2一步规定;2012-2013年国务院针对公众关切的征地问题,将其列为了八项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一,并提出了具体推进工作要求;我部为了落实中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国土部门具体情况,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2013年,我部专门针对征地信息公开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重点就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渠道、时限、各部门职责等进一步明确了要求。征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29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3(二)征地信息公开基本规定要求1.征地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及职责。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包括征地政策文件的公开和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两部分。一是政策文件公开。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政策制度文件,包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审批、程序、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特别是目前各地普遍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征地批后实施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审批和补偿安置以及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便于被征地农民知情和接受。征地信息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征地信息查询平台(待推行)、报刊、广播、电视、村民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2.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与各级职责除主动公开、免于公开的征地信息外,原则上都应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4申请答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当地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用地报批中征地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用地报批基础资料有关信息的公开申请答复工作。在农民集体内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3.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各地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按当地政府及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部相关程序介绍如下:图1.国土资源部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4.征地信息公开时限。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应当自该征地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不能当场答复能当场答复申请人网上申请(书面申请、口头申请)部政务大厅对申请审查、登记受理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保密办口头答复答复意见司领导签字如涉及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耕地司部政务大厅申请人5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5.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4种类别。第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征地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改征地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二、征地信息公开做法(一)一些地方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做法从各省的建设用地审查情况看,征地程序中涉及到的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基本上履行到位,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随着公众对征地信息公开要求的逐步提高,各省正在逐步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部门网站,深化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在全国率先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涉及征收耕地的提供)、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等征地信息在征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实行分地区、分类别公开;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征收情况分区域限制性公布,对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向社会公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征收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广东省、广西省南宁市在征地批前增加预公告环节,将征地协商工作前置到与6征地报批工作同时进行,避免了批后征地由于农民对补偿安置有意见而难以顺利进行。(二)国土资源部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做法近来,我部在借鉴相关部委信息主动公开做法基础上,结合征地信息特点,对部门户网站征地信息公开进行了改进。主要公布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审批结果,分为月度“清单”式公布和审批结果动态公布两种形式。“清单”式主要公布月度批准的项目名称、批复文号、项目所在省份;审批结果动态公布内容较为详细,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收件时间、省份、办理状态、送件单位、申请单位、项目类型、申请面积、用地性质、用地区位、批准时间、批准面积,办理阶段等,涵盖了用地批复内容的重点信息。在办理阶段显示中,设置了批准、实施、正在审查等办理状态显示,较大地方便了被征地农民对建设项目审查阶段情况了解。(三)国土资源部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例从目前向我部办理的依申请征地信息情况看,依申请公开数量大、种类多,仅2012年至今,我部已办理各类征地依申请答复约1500件,申请的征地信息类型主要包括征地相关政策文件、项目用地批准7信息、省级批准用地报部备案信息、其他征地信息申请等。现选取各类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案例如下:1.关于答复报部备案信息公开申请。2013年5月,部收到湖南省某人依申请公开“长珠潭城际铁路红线图及一书三方案或四方案”信息。部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您申请的‘长珠潭城际铁路红线图及一书三方案或四方案’信息公开,应由制作机关提供,建议您向有关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关于答复业经国务院批准信息公开申请。2013年3月,重庆市某人向部申请公开“渝府地〔2003〕1861号涉及的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文件”信息。部答复意见: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对各省(区、市)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申请,由我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呈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授权我部下发用地批复,批复中注明“业经国务院批准”字样。因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签批件涉及国家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提供。3.关于答复用地批准文件申请。2013年4月,部收到福建省某人依申请公开“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批复”信息。部答复意见:“您申请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现将该批复(见附件)提供给您”;2013年4月,我部收到广东省某人依申请公开“河源市风光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征8地批复”,答复意见:“您申请的河源市风光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批复,因我部无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不存在相关信息,无法提供给您该项目征地批复”。4.关于答复征地政策文件申请。2013年7月,部收到湖北省某人申请公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信息。部答复意见:您申请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请您到国土资源部网站政务公开栏的通知公告中查询获得。5.关于答复已废除的文件申请。2013年9月,部收到江苏省某人依申请公开“国土资厅发〔1999〕41号”信息。部答复意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某年某号)》,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已不包括您所申请的文件。6.关于答复不明信息申请。2013年4月,部收到依申请公开“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上岭村商业街房屋所在地段征地拆迁批复文件”信息。部答复意见:您提供的项目及位置信息不具体,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议申请人先向当地国土部门提供具体位置信息,了解地块对应的批复文件名、批复文号和批准时间等信息。如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可凭上述信息向我部申请信息公开。三、征地信息公开存在的突出问题(一)部分申请信息与征地管理信息不匹配,存在信息检索难、9答复难。一些申请征地信息公开的信息是对用地区位进行描述,如申请“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上岭村商业街房屋所在地段征地拆迁批复文件、海雅柳州旅游度假区征地批文”信息,当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情况答复申请,但对于省级和国土资源部而言,此类信息申请答复困难。原因:一是部对城市用地的审查,更多的体现在用地规模上,而对具体用地区位不掌握。审查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虽然掌握了区位,但也仅仅局限于区、县名称,无法获得答复所需的具体区位。二是从用地管理部门角度看,往往采用批复文号、批复时间、项目名称等对征地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查询,这与申请人“精确”描述的信息无法对接,造成了目前的征地申请信息检索难、答复难。(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不一,备案信息公开主体有争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又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字面理解,上述规定中“谁制作、谁公开”与“获取信息公开”存在不一致。因对该问题缺乏进一步规定,执行起来靠各自理解掌握,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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