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依法维权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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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两新组织“明理修身,共建和美”宣讲服务活动宣讲主题:知法守法,依法维权主讲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曾兴风律师时间: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主要内容二、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及其有效行使三、妇女的特殊权利保护四、权利受到侵犯,如何维权一、权利的本质与内容1、权利的定义“权利”:是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二者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权利示例《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案例链接2004年,18岁的罗彩霞参加高考,考了514分,却没收到任何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同年,她的同班同学王佳俊虽然高考只有335分,却顺利走进了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本科,因为她在大学里的名字改成了罗彩霞。真的罗彩霞在落榜后选择了复读,并于2005年考入天津师范大学。2009年3月,罗彩霞发现,竟然有一个女孩有着和她相同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维权】罗彩霞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恢复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额13.5万元。2、权利的来源(1)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理想主义)(2)现实权利的来源---法律。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2、权利的来源之权利与义务对等法律链接:《劳动法》第三条【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体系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3、权利的种类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3、权利的种类(1)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2)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3)名誉权(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4)申诉权(包括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行政诉讼等)。4、权利的限制法律是权利行使的界限,权利的行驶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范围;亦不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公共利益。例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权利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合法限制---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散布“沙溪聚集事件”谣言者被警方拘留2012年6月25日,中山市沙溪镇中心小学附近两名少年之间的个体冲突引发了一起群体聚集事件。26日,中山市政府宣布,经及时调处事态趋向平稳,整个事件中并没有人员伤亡。然而,在中山打工的重庆男子甘某,为了增加自己微博账号的人气,在真实信息已经发布的情况下,依然在微博散布谣言称“治保会的打死人...上千警察维持秩序,很是壮观!”该条谣言微博瞬间被转发上千,使得政府形象被抹黑,极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28日,谣言散布者甘某被中山警方依法拘留,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①主体的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②地点的限制(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③时间的限制(第二十四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④程序性的限制(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制——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⑤方式的限制:和平与合法。(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第二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5、从沙溪625聚集事件看权利的行使与边界①沙溪625聚集事件不符合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山沙溪爆发聚集滋事事件300多人围集村委会.doc从聚集的程序、时间、方式等方面均可以认定其属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并且部分人员还实施了打砸抢烧等行为,严重地触犯了我了《刑法》的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5、从沙溪625聚集事件看权利的行使与边界②沙溪625聚集事件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涉嫌多项刑事犯罪。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打砸抢烧、非法聚集等行为分别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故意伤害罪等。现重点介绍几下犯罪类型:5、从沙溪625聚集事件看权利的行使与边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从沙溪625聚集事件看权利的行使与边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5、从沙溪625聚集事件看权利的行使与边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5、从沙溪625聚集事件看权利的行使与边界③部分参与者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沙溪625聚集事件中的部分参与员由于犯罪情节较轻,而未处以刑罚,但仍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可以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5、从沙溪625聚集事件看权利的行使与边界④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沙溪625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及激进分子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们人身财产安全,其不明白或不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未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表达其诉求,也因过度行使权利而将付出深重的法律代价。二、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及其有效行使《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具体权利:有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提起劳动仲裁等权利。二、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及其有效行使1、劳动权《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能公民的义务。2、休息权与加班自由权的相对性3、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高温补贴、年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二、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及其有效行使2、休息权与加班自由权的相对性虽然《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即员工有着比较充裕的休息权,但大家应正确理解和落实该项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员工为了赚取更多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愿意放弃一些休息的权利,而选择加班工作。并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加班工资等方式体现出来。即权利人有权放弃自身的权利,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与合同义务)。同时,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亦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等约定而要求员工加班,这也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形式之一,这与劳动者的休息权并不存在本质冲突。即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加班自由权都是具有相对性,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的自由。二、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及其有效行使3、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1)、工资支付纠纷(尤其是加班费支付纠纷)是目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之一。(2)、加班费计算比例:150%(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00%(周末休息日加班又无法安排补休);300%(法定节假日加班)二、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及其有效行使全包工资/月薪工资支付制度是否包括加班费?例如:企业在招聘时就明确告知,一个月在上班30天的情况下工资是2500元,这个2500元的法律范围是不是“基本工资”,还是可能包括了加班费、全勤奖等福利待遇?自愿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王某在中山某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合同中约定王某实行每天8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王某每天努力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合同期限届满后,王某表示不再续签,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下班后加班的加班工资。据悉,该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王某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还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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