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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201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131、本规范不再区分单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统一进行规定。2、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面积规范:3.0.14(1)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3)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建筑面积规范:3.0.153、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质不变),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规范:3.0.164、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俗称轻钢厂房),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当h在0.45m以下时,建筑面积按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当h在0.45m及以上时,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规范:3.0.17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281、本规范不再强调“单层建筑物内设置”的概念,无论是单层、多层,只要是在一个自然层内设置的局部楼层都适用本条,例如复式房屋。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其首层面积已包括在原建筑物中不能重复计算。因此,应从二层以上开始计算局部楼层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29【例】以右图为例。假设局部楼层①、②、③层高均超过2.20m,计算该建筑物建筑面积。解:首层建筑面积=50×10=500m2有围护结构的局部楼层②建筑面积=5.49×3.49=19.16m2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局部楼层③建筑面积=(5+0.1)×(3+0.1)=15.81m2合计建筑面积=500+19.16+15.81=534.97m2建筑面积规范:3.0.2103、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栏杆、栏板”按照本规范的定义,属于围护设施。建筑面积规范:3.0.211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2005规范】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3121、建筑空间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考虑到有时设计图纸中不一定明确标注某个房间的用途,因此本规范不再提“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只要具备建筑空间的两个基本要素(围合空间,可出入、可利用),即使设计中未体现某个房间的具体用途,仍然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出入的不算可出入。建筑面积规范:3.0.3132、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面积规范:3.0.314【例】某坡屋面下建筑空间的尺寸如图,建筑物长50m,计算其建筑面积。解:全面积部分:S=50×(15-1.5×2-1.0×2)=500m21/2面积部分:S=50×1.5×2×1/2=75m2合计建筑面积:S=500+75=575m2建筑面积规范:3.0.315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2005规范】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规范:3.0.4161、本规范取消了“设计加以利用”的说法,改按“建筑空间”进行判断。2、本规范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说法,一律称呼为“顶盖”。只要设计有顶盖(不包括镂空顶盖),无论是已有详细设计还是标注为需二次设计,无论是什么材质,都视为有顶盖。3、本条共分三款,都是针对场馆的,但各款的适用范围有一定区别:第一款关于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对“场”(顶盖不闭合)和“馆”(顶盖闭合)都适用;第二款关于室内单独悬挑看台,仅对“馆”适用;第三款关于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仅对“场”适用。建筑面积规范:3.0.4174、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如下图。无论是单层还是双层悬挑看台,都按各自的“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4185、“场”的看台(1)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按顶盖计算1/2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应是看台与顶盖重叠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4195、“场”的看台(2)有双层看台时,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顶盖及上层看台均视为下层看台的盖。建筑面积规范:3.0.4205、“场”的看台(3)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421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5221、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再按“外墙上口”取定。当外墙为变截面时,按地下室、半地下室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2、地下室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找平层、防水(潮)层、保护墙等。3、地下空间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523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2005规范】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6241、出入口坡道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顶盖,二是有侧墙(即规范中所说的“外墙结构”,但侧墙不一定封闭)。有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规范:3.0.625无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规范:3.0.6262、本条不仅适用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也适用于坡道向上的出入口。3、由于坡道是从建筑物内部一直延伸到建筑物外部的,建筑物内的部分随建筑物正常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外的部分按本条执行。建筑物内、外的划分以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为界。见下页图。建筑面积规范:3.0.627上图中,红色线标示出了建筑物外墙结构外边线,线的左侧、下侧部分属于坡道出入口,按本条执行。建筑面积规范:3.0.628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7291、架空层常见的是学校教学楼、住宅等工程在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有的建筑物在二层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设置架空层,有的建筑物设置深基础架空层或利用斜坡设置吊脚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建筑面积规范:3.0.7302、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本规范架空层无围护结构,这一点与2005规范中的架空层不同,且无论是否“设计加以利用”,只要具备可利用状态,均计算建筑面积。规范中提到的“吊脚架空层”,也是无围护结构的,如右边两图。建筑面积规范:3.0.7313、本规范将2005规范仅适用于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扩大为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解决了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学校教学楼、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同时,对计算规则作了调整,将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建筑面积改为按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4、顶板水平投影面积是指架空层结构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架空层主体结构外的阳台、空调板、通长水平挑板等外挑部分。建筑面积规范:3.0.732【例】计算右图吊脚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解:S=5.44×2.8=15.23m2建筑面积规范:3.0.733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005规范】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建筑面积规范:3.0.834本条与2005规范实质内容完全一样,仅是将“回廊”修改为“走廊”(回廊属于走廊的一种),表述更全面。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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