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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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所谓利益关系,包括因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知识产权的分类:一种是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另一种是把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权。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是广义的的,包括著作权和领接权,其保护对象的功能是精神上的,也称非实用功能;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该划分是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创造成果权的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直接的商业性利用,对这些成果的直接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成果直接利用的价值,因此,创造性成果本身是获取财产价值的源泉;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它的区别功能,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3物权人的利益通产可以借助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的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则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有一定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作品进入共有领域;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联系和区别联系: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区别: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工业产权的对象,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业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主要实现物质生产和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方面,用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改善物质生产和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条件;作品则主要反映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2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3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只要发生作品完成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依法就可以产生著作权。而工业产权独占的排他性要求导致必须由特定机构,根据一定法定程序,最后予以登记注册,才能产生确定的权利。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领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质检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作品:沟通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桥梁或纽带的形式,就是作品。作品即形式。作品的基本特征:1作品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感情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这里的独创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在著作权法中一般被理解为在特定场合发表的正式言论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实用艺术品,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和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6摄影作品7电影等视听作品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这类作品的实例有民间政事、民歌、民乐或民间舞蹈及各种民族礼仪。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该国种族群体的传统特有形式演变而来的所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证实译文。二是时事新闻。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这些对象具备作品的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定,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著作权法保护。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有以下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虽然被称为“人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出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作品是作者思想、观念、情感、理想、主张、价值观的表达,是否披露应当由作者抉择,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发表权的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一件作品完成后,只要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是行使了发表权,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由他人代行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第三人的制约。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造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修改权:是指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权利。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作品原件,是指作品首次表现于其上的载体。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形式再表现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上诉行为的权利。汇编权:即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著作权法中所说的“编辑权”,实际上就是指汇编权,汇编是一种原创行为。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合作作品:两个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类型。即创作者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水乳交融,完全有机地成为一体,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局部,都无法将其中任何一个作者完成的成果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的作品,除此之外,可以把每个作者创作的部分从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的作品,也认为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应具备的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也就是说,合作作者所完成的作品,应是作品整体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职务作品:是由于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区别。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具有劳动关系。即作者应当是在该机构或社会组织领取薪金的工作人员,非临时专为创作某作品而缔结非劳动关系的人员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如果某一作品的创作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也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受劳动关系的制约,职务作品在完成以后,著作权关系也受到劳动关系的影响,因此,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汇编作品: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汇编是一种原创行为,汇编过程中汇编人对被汇编的作品或材料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创作,只是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素材的方法和逻辑,并在整体上赋予这些原本独立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第六章邻接权邻接权: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机械表演权:是指表演者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发行以后,一部分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饭店、酒吧、歌厅、机场、车站、飞机等场所,成为这些部门和场所通过机械表演而获取利润的手段。按著作权法的原则,不仅著作权人从中享有表演权,表演者也应获取相应的收入。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约定许可而使用合同的方式实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期间合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人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一是指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二是被许可人不得将这项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否则也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时间4付酬标准和方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和注释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几项权能或全部著作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项权利。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用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并约定获取报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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