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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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数控机床专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数控机床专项所有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三条数控机床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具体实施。数控机床专项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在课题立项、实施、验收及后评估的全过程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评估和反馈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办具体负责数控机床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职责为:(一)制定并落实数控机床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合同和文本,监督、指导、协调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二)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提2出数控机床专项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策略建议;(三)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和工作交流,加强课题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四)建立数控机床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出版数控机床专项知识产权动态,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应用体系;(五)实施数控机床专项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对课题全过程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和评议,开展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六)建立知识产权年度总结及数据上报制度,根据要求向数控机床专项领导小组报告知识产权情况;(七)对数控机床专项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八)推动和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九)积极推进数控机床专项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对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对策;(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数控机床专项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服务。第五条数控机床专项知识产权工作实行课题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注重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二)制定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流程,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及成果产业化的全过程;(三)配备课题知识产权专职人员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知识产权3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四)注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研发人员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加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五)参与课题实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沟通与交流,协助所在单位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六)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七)建立课题科研数据记录制度,形成课题技术研发过程数据库,加强技术数据的有效管理。因未履行本细则提出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专项办根据本细则追究法定代表人和课题组长的相应责任。第三章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第六条专项办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研究,分析本专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主要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关键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国相关产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影响等,其结果作为制订数控机床专项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课题申报指南的重要参考。第七条课题申报时,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作为申报书的附件,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路径、国内外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知识产权状况、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创新性和侵权风险及其应对策略、对产业化的影响等。课题申报单位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购买他4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专项办对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内容进行抽查论证,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其课题申报资格。第八条立项评审时,将知识产权作为立项评审的独立评价指标,并根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对其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过程中,对批准立项的课题,在任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各参与单位应当在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之前,就研究开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签订协议,作为课题任务合同书的附件。第十条在签订子课题或委托外协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子课题或外协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为境内外资控股单位或境外单位的,其协议应当由课题责任单位报专项办审核批准。未按规定报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课题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专项课题资格等处理。第十一条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受他人知识产权重大制约无法实现课题目标等情况,需要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进行重大调整的,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专项办批准。对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由专项办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专项课题资格等处理。第十二条中期检查时,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提交本课题知识产权5管理工作计划与执行情况、知识产权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课题研发过程数据记录情况等。专项办对明显不符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课题验收时应当提交独立的知识产权自评估报告和知识产权查证报告。知识产权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与课题相关性、知识产权制度和体系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情况、知识产权培训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等。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对知识产权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按任务合同书约定完成知识产权目标的,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明。知识产权查证报告,应当由专项办认定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该报告以课题任务合同书和知识产权自评估报告为依据,对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做出明确评价。未完成知识产权考核指标的课题,应当经整改合格后再予验收。第十四条课题结束三年内,专项办组织对课题知识产权应用情况进行后评估抽查,课题责任单位或专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根据要求,报告知识产权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等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新课题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年度总结报告,专项办对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形成数控机床专项年度知识产权报告。第十六条参与专项实施的各主体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评估、课题知识产权验收等环节,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作用。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6第十七条专项实施形成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课题责任单位或参与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课题任务合同书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第十八条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进行内部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经本单位批准发表、发布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课题组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对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和市场保护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选择申请专利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或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对于应当申请知识产权并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国外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十条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研究成果,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关于数控机床专项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参照《“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7项技术秘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课题责任单位或参与单位拟放弃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在采取放弃行动前30日向专项办提交备案表(附件1)及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全文等相关附件。经专项办评估后,认为不应放弃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由专项办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可以在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课题验收结题后,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五章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第二十四条对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第二十五条鼓励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将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申报国家、行业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第二十六条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专项办审批:(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8发生上述情况需报审批时,应当向专项办提交许可/转让申请表(附件2)、许可/转让合同文本、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附件,经审核批准后,许可或转让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专项办备案。关于上述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的,除应当报专项办审批外,仍应按照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各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它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专项实施目的的使用。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专项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课题责任单位实施专项产生和购买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许可其免费使用;为了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使用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实施。课题责任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而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产业化目的的使用。第二十八条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许可或转让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国家拥有的权利。许可和转让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第二十九条鼓励课题责任单位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或扩大知识产权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创新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障。第三十条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依法奖励为完成科技成果及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项办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突出的课题责任单位给予表杨。9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数控机床专项办负责解释。附件1“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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