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娱乐圈抄袭“七十二变”折射版权意识淡漠“抄袭”字典里定义是“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自己的,或者指不顾客观情况沿用别人的经验方法。”,但字典里的意思归意思,在娱乐圈的语境里,这个本身具有一定严肃性的贬义词,常常就变得不再那么严肃了,甚至可以轻描淡写摇身一变,成为一个褒义词,在抄袭者眼中,抄袭可以被解释成为“巧合”、“借鉴”或“感谢”,也可以说成更为漂亮的“致敬”……事实上,抄袭“七十二变”的背后,隐藏的是娱乐圈版权意识淡漠和道德滑坡的现实。“小方”抄“小芳”称感谢事件一:香港原创歌手方大同的新歌《小方》中,引用了歌手李春波二十年前的歌曲《小芳》的大段歌词及旋律,这引起了李春波的极大不满。日前,李春波用微博给国家版权局写公开信,指出方大同抄袭《小芳》,并要求维权。态度:方大同在微博回应李春波“感谢李春波老师让我用了他的歌”。评论:“拿”别人作品慎重点“谢谢你给我的爱,今生今世我不忘怀;谢谢你给我的温柔,伴我度过那个年代……”这几句歌词出自曾红极一时的流行歌曲《小芳》,而如今它作为副歌出现在歌手方大同的新歌《小方》中,这引起了原词曲作者李春波的极大不满。李春波给国家版权局写公开信,要求维权。如果不是因为李春波维权,我还不知道除了当年的《小芳》,如今还有《小方》这么一首歌。我上网听了一下《小方》,感觉它确实是在借用《小芳》的资源——无论是歌名谐音相同,还是副歌部分直接使用《小芳》中的歌词及旋律,抑或是都选择了“感谢”的主题!从创作上讲,方大同的心情可以理解,他要通过这首歌感谢“公司让我作我的歌”,感谢“DJ播我的歌”,感谢“歌迷听我的歌”……只是,这跟李春波的《小芳》有何关联呢?难道只因为李春波关于感谢的那部分歌词及旋律写得太过完美,让你实在想不出别的歌词及旋律了?作为创作型歌手,方大同如此勉强借用《小芳》的资源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还是因为姓方,便起了《小方》这个跟《小芳》极度相似的歌名,真不得而知。方大同在微博表示,“我从小就常听到(《小芳》)这首歌,也很喜欢,但最近这一两年才得知是李(春波)老师的作品,这次偶然的灵感可以说是一种缘分……”由此想到,如果方大同当初能换个创作思路,把自己的心情跟《小芳》直接对接起来,先感谢《小芳》的影响,再感谢音乐公司、DJ、歌迷等,这样至少从内容上让人觉得借用《小芳》的资源有了合理性。而且歌名可以换成《小方爱小芳》什么的,是不是更有特色、更能避免重复?就像歌手王蓉唱过一首歌《我不是黄蓉》,便是巧妙利用了自己名字(王蓉)跟《射雕英雄传》女主人公(黄蓉)的相似特点。再回到借用本身上来。无论是歌曲创作,还是影视剧创作,借用别人作品的资源,然后创作出更新的作品,这并非不可以。就像将电影改编成电视剧,将小说改编成小品,不很正常吗?借用某首有影响的歌,创作出另一首新歌,也是司空见惯的,比如《又见茉莉花》、《又唱浏阳河》等。周杰伦在歌曲《本草纲目》中借用了宋祖英的歌曲《辣妹子》,由此还促成俩人在春晚合作表演。前提是,借用可以,你得先跟人家谈好。上周,《舌尖上的中国2》第三集《时节》播出后,有观众发现讲述飞鱼的四个镜头照搬了BBC纪录片《生命》之《鱼类》的镜头。对此,主创回应称“都有BBC授权的,无论在流程上还是法律上都不存在问题”。方大同称也曾跟李春波有联系,细节如何外人却不得而知。至少,他们之间没有签订授权合同。这,或许很关键。创作是很严肃的事,需要借用别人的作品,还是慎重一点,至少应先把授权手续给办了,免得日后引发争议。万阕歌于正抄琼瑶说巧合事件二:琼瑶控诉正在热播的于正编导的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她的旧作《梅花烙》,并于上月末委托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态度:于正发布长微博回应琼瑶,表示“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我们没有任何恶意借您的作品进行炒作,更不用说冒犯。”评论:公众眼睛是雪亮的琼瑶虽然起诉了于正,但能否胜诉还很难说。毕竟,剧本雷同的现象在影视界很常见,还没有什么硬性标准能用来衡量谁抄袭了谁。但是,公众眼睛是雪亮的,两剧高度重复的是与非,公众的评价或已给出了答案。由此想到,有关方面不能忽视公众的感受,而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让公众广泛参与到相关问题的讨论与解决中来。目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提到,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那么,能否也吸纳一些大众评审参与其中,专门负责对电视剧是否存在抄袭等问题的监督呢?有了大众评审的参与,不仅体现面向公众广开言路的民主作风,也能从很大程度发现相关电视剧的抄袭等潜在问题,避免电视剧播出后引发这样那样的争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这里面也强调了公共利益,观众的利益当然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这完全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或参考。就拿《宫锁连城》来说,经琼瑶“控诉”,产生了这么大的抄袭风波,难道不足以被作出修改、停播等处理决定吗?这场风波也给我们带来了另一个方面的思考:为什么有人在影视剧本创作上热衷于抄袭,而抄袭而来的剧本又为什么有市场?也许影视剧创作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现象确实存在,但不等于说抄袭或模仿就天经地义,也不等于说原创真的很难。借鉴别人作品进行创作,或许在短期内确实可行,也能赢得一定观众,但总归不是长久之计,长此以往,必然遭到观众冷看。如果只图省事、保险,跟在别人后面模仿,跟别人作品雷同,就算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是不光彩和令人不齿的。当然,对于影视剧本创作,有关方面除了反对抄袭,倡导原创以外,也应建立原创激励机制,让坚持原创的创作人得到丰厚回报。我们不妨这样思考,假如像琼瑶、金庸等长期坚持原创的创作人较多,尤其是完全属于原创的剧本层出不穷,那么有关制作单位还会采用涉嫌抄袭的《宫锁连城》之类的剧本吗?事实上,有关影视制作单位只要能拿出奖励措施,切实面向公众征集好剧本,还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