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材料一、简述题(1)【15分】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的区别及其立法政策上的理由1.二者在法律上的主要区别(在说明知识产权的特性时,请以著作权和专利权为限。)【8分】2.立法政策上的理由【7分】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1.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在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效力方面是有区别的。首先,财产所有权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独占性是绝对的,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其控制的情况下,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这种独占性往往受到限制。例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专利权中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利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作品享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是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或者该作品受到其作者所属国与经常居住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保护等,而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财产并不随其居住地改变而改变,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3.知识产权的期限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间内受到保护,一旦法定期间届满,知识产权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即告消灭。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而所有权则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理由:1.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立法政策取决于知识产品所具有的独一无二性。在人类社会的生产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知识产品,虽然这些知识产品可以被大量复制,但这均发生在初始权利人获得排他性权利之后,因为人类社会不需要重复生产同一特定的知识产品,因此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效力不同于财产所有权;同时立法政策基于法律的公平性,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规定也不同于财产所有权,这是因为法律要平衡知识产品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以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2.立法政策对知识产权的空间效力的限制,是基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保护对象、保护手段、保护期限等方面均有所差异,以及知识产品是信息的集合体,其具有无形性、易扩散性等特点。因此,立法对著作权的空间效力进行限制。3.立法对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的限制,则和对其独占性效力限制原因相同,是基于法律的公平精神。一方面,回报知识产品创造者,以提高其创作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满足社会对科技发展、文化艺术传播的需求。二、简述题(2)【20分】商标法所称恶意注册的含义、三种典型的恶意注册行为及其构成要件1.恶意注册的含义【2分】2.三种典型的恶意注册行为【6分】3.三者的构成要件【12分】1.恶意注册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行为。2.1)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2)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不当利用即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3.1)(1)侵犯的是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2)该权利依法获得保护;(3)注册行为可能会致使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例如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1)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2)(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4)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3)(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以前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2)系争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注册商标;(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4)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三、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抄袭(剽窃)的判断基准【30分】【阅读资料】(一)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资料1.《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二)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2.《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第十条一.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三.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3.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1999)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4.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七)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应详加注释。....(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5.版权术语解释--剽窃WIPO_Guidetothe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TreatiesAdministeredbyWIPOandGlossaryof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Terms(2003)Plagiarism:Presentingaworkastheoriginalcreationofaperson(theplagiarist)whichisinfactthecreationofanotherperson(theauthor),eitherwithoutchangeorinamoreorlessalteredformorcontext.Theconceptofplagiarismisnotrestrictedtocasesofformalsimilarity;publishingaworkwhichisanadaptationoftheworkofanotherperson,andpresentingitasifitwereone’sownoriginalwork,isalsoplagiarism.Atthesametime,copyrightprotectiondoesnotextendtoideas,procedures,methodsofoperationormathematicalconceptsassuch;therefore,usingsuchunprotectedmaterialexpressed,describedorotherwisecontainedinaworkforthecreationofanotherworkisnotplagiarism.(二)王天成诉周叶中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和二审判决(2006)注:王天成是《论共和国》的作者,周叶中是《宪政解读》的作者(之一)。1.一审法院判决意见王天成主张《宪政解读》抄袭其《论共和国》的内容共有46处。经比对,其中7处的文字表述与《论共和国》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其中9处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及其有限的表达形式,周叶中并未构成侵犯王天成的相应权利;其中9处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周叶中《宪政解读》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其中14处的内容源于其他人的论著,并在《宪政解读》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鉴于上述他人的论著均早于王天成《论共和国》的发表时间,且周叶中已经履行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因此上述14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论共和国》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论共和国》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2.二审法院判决意见王天成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有7处与其《论共和国》的文字表述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与事实不符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鉴于公知历史知识内容方面的客面性及其有限的表达形式,对于9处主要涉及相关学术领域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侵犯王天成《论共和国》的著作权。对于9处主要涉及学术观点的内容,因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故《宪政解读》的上述内容亦不构成侵权。由于《宪政解读》所引注的其他人的著作的发表时间均早于王天成《论共和国》的发表时间,故14处源于他人著作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宪政解读》有7处与《论共和国》的表述基本一致,本应注明来源。考虑到该7处总计只有1398字,相对于《论共和国》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而言,字数较少;且散见于《宪政解读》一书之中,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不宜认定为侵权。【要求】阅读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我国著作权法有关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和剽窃的规定【4分】1.1关于合理使用及其与剽窃的区别,该法是如何规定的?【2分】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合理使用与剽窃的区别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范围,即引用数量是否适当并且是否注明出处。1.2关于剽窃,该法未就什么问题作出规定?【2分】1)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直接对剽窃下定义2)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注明出处作出具体要求。2.你对著作权法上的“剽窃”的含义和判断基准的理解【8分】2.1剽窃的含义(法律上的)应当是什么?为什么?【4分】1)剽窃他人的作品,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客观表现为:在自己作品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片段但未予恰当说明,并将由此产生的新作品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向第三人作了展示。原因:使用他人作品或他人作品片段但未予恰当表明。这是剽窃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性强的根本所在,也是剽窃行为区别于合理使用显著特征:合理使用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为前提的;而任何在自己作品中参考、使用他人作品相应内容却没有予以恰当说明的行为,均属于剽窃而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而剽窃“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的定义,是指相应意思表示应当足以表明具体哪些内容非行为人自己所独创。而将含有他人作品内容的新作品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向第三人展示则基于剽窃行为虽然完成但剽窃行为的侵权效果可能此时尚未发生。即便原著作权人第一时间发现了剽窃作品的存在,但要立即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则可能由于举证困难而无法实际追究。2.2剽窃的判断基准(法律上的)应当是什么?为什么?(请限于客观要件)【4分】1)被诉的作品同著作权人的作品有重大或实质性相似。第一,被诉作品同著作权人作品是否仅思想相同;第二,俩作品中内容相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