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问题研究报告前言:在当今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生产力,知识就是财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怎样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知识创作者——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保护他们的权益,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就是鼓励创新,使社会发展保持持久的活力和源动力。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概念、客体正文:一、有关概念(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下定义;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有代表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以及我国90年编写的教材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犯罪:是研究该类罪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对于划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范围、把握本类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以下几个观点: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知识产权法,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典型案例分析1、侵犯商标权问题:假冒商标自产“名酒”朱某于2008年3月和5月,在常熟订购了共2000套“泸鑫”牌及“稻花香”牌白酒外包装及配套的商标标贴,然后用假注册商标标贴等对所购白酒重新包装并假冒“泸鑫”牌和“稻花香”牌白酒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3684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获的赃物假冒白酒,予以没收。【分析】该案是市中院试点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工作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议庭由知识产权庭审判员和刑二庭助理审判员组成。这样的“混搭”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论知识产权刑事、还是民事官司,均由知识产权庭管辖,刑庭或是行政庭的法官一起合议,就是为了各取所长,让判决更加公正,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侵犯著作权问题:《梁山伯与祝英台》引起纠纷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刘南薇去世后,其子女依法继承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2008年7月22日,刘氏子女发现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出版发行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VCD中使用了该剧本,且未署名,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称其制售行为不仅侵犯了刘南薇的署名权,也损害了原著继承者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权。法院经调查,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虽为一传统剧目,但现有证据可证实1951年发表于《人民文学》第二期第五卷的剧本是最早公开出版发行的剧本。因署名改编者为“南薇”即刘南薇,此后多种书籍、文章中均提及《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最早的改编者为刘南薇,法院据此认定《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是刘南薇,其对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考虑涉案作品的历史演进因素、侵权VCD的发行数量及被告的主观过错,最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分析】对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诸如传统剧目等应鼓励其传播和利用,当有人合法地利用它进行再创作时,对其有关成果用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对文化的传承有百益而无一害,判决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广泛关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链接案例2扬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南京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设计院侵犯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纠纷案。2009年,市中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图纸来源。案例3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产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富丽印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9年,市中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案例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邑县美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美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石膏板外包装上标注“法国拉法基石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及郭某销售印有“法国拉法基石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监制”、“法国拉法基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石膏板产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2009年,市中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共22万元。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其中的‘权’主要指权利,包括国家权利、法人等单位的权利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包括国家机关的权力。其中的“益”是指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可见,知识产权犯罪是复杂客体,下面我们对之展开论述。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即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基于智力活动形成的创新成果即无形财产,而这种创新性智力成果的物化产品或物质载体并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主体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只能由原始创新主体享有,但其财产权却可以进行转让。有效期限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一般是指其财产权利的时间性,而非人身权利的时间性。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某项智力成果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时效的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财产所有权则与其不同,只要该所有物客观存在,法律就给予保护,不受时效限制。国家机构的确认性。知识产权的取得一般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确认。法律往往要求希望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要经过审查或登记程序,只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才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相应权利。法律保护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对一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义务。四、结束语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这是我们党首次将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写进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十六大报告还指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要努力营造有利于专利保护的法制环境,依法查处各种专利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创建“科技创新环境最佳”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