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汇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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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1序言勤工助学工作作为我国高校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已成为全国众多高校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在1998年以“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成立为标志正式迈出矫健的步伐,走在全国各高校的前列。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是燕山大学设立的唯一的校级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也是秦皇岛市各高校中唯一的正规勤工助学机构。本中心是燕山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常设执行机构,属于共青团燕山大学委员会四个职能部门之一。中心成立七年来,始终以“服务同学,服务社会”为宗旨,在校党委和校团委的正确领导和历届成员的辛勤努力下日益壮大,为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作出了显著贡献。目前,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在校内图书馆、学生生活区、教学区、各院系机关开发了众多的勤工助学岗位,极大缓解了相当一部分贫困同学的经济困难。为弥补校内岗位的不足,中心还积极通过形式多样的对外宣传开发校外岗位:我们联系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推出了多种适合我校学生的兼职;根据我校在秦皇岛市的独特人才优势,“燕大家教”一直是我们致力做大做强的一个品牌。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们已经取得可喜的成果,中心家教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2数量持续增长,并已逐步形成品牌效应。所有这一切,都将为我校同学特别是贫困同学提供更多解决自身困难和锻炼自我的机会。在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相应的问题。例如:由于大部分校内岗位是在近两年内设置,开发速度较快,现在其中的一些问题日益暴露;而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扩大,校内岗位也在趋于饱和;由于勤工助学工作纷繁复杂头绪较多,很多同学对中心的工作比并不了解。为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勤工助学工作的层次扩大勤工助学工作的规模,为我校亟需帮助的同学提供更为切实有效的服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特编写《管理制度汇编》,综合学校相关政策方针和中心相应条例制度,旨在为各机关单位和广大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提供一个清晰了解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流程的途径,并恳切希望大家能够予以诚挚的配合,携手共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新局面。由于时间仓促以及一些制度的不够完善,本汇编难免存在不尽人意之处,还望大家提出宝贵批评意见,以便我们不断完善。编者2006年3月31日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3第一部分勤工助学工作1.1燕山大学勤工助学工作思路广开思路,扎实工作,提高勤工助学活动实效。1.积极开发校内外工作岗位,适当扩大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为更多特困学生解决困难。2.合理利用勤工助学基金,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提高勤工助学工作的层次和规模。3.适时开展特困生联谊活动,帮助他们消除自卑心理和畏难情绪,鼓励他们振奋精神,树立信心,顺利完成大学学业。1.2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组织学有余力、自立意识强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自身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为需求者和社会提供服务,并取得一定报酬,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4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第三条指导思想。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观念和勤俭自强的优良品格为根本宗旨,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两级办学体制下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学校和学院的工作职责,立足校内岗位开发,注重勤工助学经济实体和校外基地的建设,大力实施以勤工助学为主渠道的资助与培养经济困难学生战略,构筑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体系。第四条目标。充分开发利用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通过一定时期的努力,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学院每年要开发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使在岗学生数分别保持在学生总数的10%和5%左右。建立数个勤工助学经济实体和校外勤工助学基地。基本满足经济困难学生和自立意识强的学生的上岗需求,从而使学校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基本生活来源,也使自立意识强的学生得到锻炼。努力把我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建设成在省内高校中具有领先水平的助学机构。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燕山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取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5得校内各部门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力支持;制定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协调学校和学院两级工作体制中出现的问题。第六条领导小组在校团委设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作为学校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机构,由1-2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实施及组织管理。各学院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在校团委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第三章勤工助学工作职责第七条中心职责1.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学生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到明礼诚信、勤俭自强、自尊自重、自觉维护学校名誉;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发展。2.制定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计划。代表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校内有关部门和对外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考核。3.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的电子档案,搜集整理勤工助学信息。4.建立依托学校专业设置与学科优势的勤工助学服务体系、经济实体及校外基地。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5.设置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监督、检查校内助学岗位的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6工作情况,制定工资标准,汇总、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6.审批管理并规范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7.对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和学生、用人单位签订《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签发“燕山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8.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违反学校规定以及协议的学生,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八条学院职责。按照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计划制定本学院的工作方案。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与管理,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优先安排或向中心推荐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工作,建立依托本学院特点与优势的勤工助学服务体系及经济实体。第九条学校其他部门和学生组织不得从事勤工助学工作,不得介绍学生在校内外工作。第四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到明礼诚信,勤俭自强,自尊自重,自觉维护学校名誉。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7第十二条学生不得在校内包括社会化学生公寓内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在校内散发、张贴商业性广告宣传品。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第十三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与中心、用人单位签订《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可通过正当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学生违反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第十五条学生有保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而不影响学业的义务。第五章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第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在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中心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未持有“燕山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须与学校和学生签订《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加盖用人单位或劳动人事部门公章,必要时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保护勤工助学过程中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8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按协议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收入。第廿一条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赔偿。第廿二条对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工作现场发生的事端,用人单位有责任协助解决。第廿三条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第六章工作程序第廿四条勤工助学学生登记1.凡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及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2.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燕山大学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各学院汇总后报送指导中心。3.拟参加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可凭特困证明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上岗资格登记表》,以获得校内岗位。第廿五条用人单位登记1.校内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中心联系,进行用人登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9记。2.校外用人单位必须向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方可进行用人登记。第廿六条推荐程序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工作要求、用工规模及劳务酬金等条件,向学院发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1.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按照需求信息及相关要求,采用推荐或竞聘上岗的方式确定具体人选。要优先推荐符合要求的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2.中心指导学生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定《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协助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领取“上岗证”。3.校内用人部门负责上岗学生的考勤工作,中心负责考勤汇总,并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工资。校外用工有用人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学生工资。第七章勤工助学基金第廿七条为使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学校设立“燕山大学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1.从学费收入中逐步提高到按10%的比例划出该项经费。2.社会各界的无偿捐赠。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10第八章考核第廿八条学校每年对中心和学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中心和学院工作人员成绩的重要依据。经过一定时期的工作,中心和学院每年在岗的学生数应分别保持在学生总数的10%和5%左右。从而使学校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自立意识强的学生得到锻炼。第廿九条学校注重从主业对学生加以引导,设立“寒门学子奖学金”等荣誉称号,对工作、学习相得益彰的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对合作成绩显著的校内外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基地”,学校每年以适当形式进行慰问并加以宣传。第九章附则第三一条本管理条例由燕山大学校团委负责解释。第三二条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3燕山大学院级勤工助学机构管理条例(暂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勤工助学工作,规范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树立燕山大学勤工助学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各学院的勤工助学机构及勤工助学小组统一隶属于各学院分团委,由分团委书记直接领导,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指导谐调。燕山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11第三条提倡各院成立具有本院特色的勤工助学机构,但各勤工助学机构及勤工助学小组不能以“燕山大学”命名,只能以“燕山大学某某学院”命名。第四条各学院勤工助学机构及勤工助学小组应及时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交与勤工助学活动相关的计划书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定期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汇报工作。第五条各学院勤工助学机构及勤工助学小组对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各项工作和政策应给予极大支持,并能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展开。第六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各勤工助学机构及勤工助学小组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工作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管理。第七条各勤工助学机构及勤工助学小组在对外宣传时,必须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后方可开展。第八条各勤工助学机构及勤工助学小组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条例必须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九条各勤工助学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有有损燕大形象的不良行为,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给予严重警告,对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止工作。第十条勤工助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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