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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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产办〔20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二)企业规模。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第七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第三章申报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四)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纳税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和环保证明;(五)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无公害、绿色、有机、ISO9000认证等);(六)科技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应出具省级以上部门认定证明材料。第九条申报程序。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本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经县(市、区)主管领导同意签批后,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十条中央、省、市所属企业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申报。第四章监测第十一条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十二条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具体办法是:(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等。(二)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相关材料一同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三)提出监测评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县(市、区)汇总材料,每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四)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五)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请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批复。第五章程序第十四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一)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和监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监测书面材料。(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审核初选,推荐和监测意见经县(市、区)主管负责领导同意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未提供资料接受监测审核的企业,按自动放弃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处理。(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拿出初审意见,确定申报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和监测合格企业名单。(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合评审委员会,对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考察情况报告表。(五)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以发函的形式征求环保、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六)召开评审会,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龙头企业名单,经市委农工委书记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认定公布。第十五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申报、监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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