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柱委办发〔2011〕22号电子公文专用章签收: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开展“四清四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岗位、职责、人员和经费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县委、县政府决定,在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四清四定”(全面清理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吃“空饷”人员、行政运行经费;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定经费)工作,现制-2-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清理、科学规范、标本兼治,通过合理定岗、明确职责、按责定员、严格预算、建章立制,着力解决部分单位存在的职责不清、苦乐不均、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在编不在岗、铺张浪费等问题,达到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增强活力、改善形象的目的,为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加快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渝东地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二、工作内容(一)“四清”1、清理借用人员。借用人员主要是指在某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工作的其他单位人员。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借用人员和批准借用期限已到的人员,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2、清理临时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以外聘用的工勤人员或辅助岗位人员。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数量的临时聘用人员,需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清退。-3-3、清理吃“空饷”人员。吃“空饷”人员是指在编不在岗,已经调离或死亡、开除、解聘、辞职(聘)未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和工资津贴,超过规定病假或事假时限违规领取工资福利,受党纪、政纪处分后违规发放工资、津补贴等人员。对吃“空饷”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4、清理行政运行经费。行政运行经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车辆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等。对行政运行经费开支不合理的,予以调整。(二)“四定”1、定岗位。在对单位内设机构进行优化整合、精干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因事设岗原则,合理确定内设机构的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2、定职责。对单位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梳理分析,将职责任务分解到内设机构,再根据工作性质、数量和需要细化到具体岗位,同时明确岗位工作要求。3、定人员。根据重新确定的岗位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结合深入推进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岗位和职责,采取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双向选择等方式确定工-4-作人员,并做到人岗相宜。4、定经费。结合清理工作,对行政运行经费进一步细化分类、分档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和降低会议、招待、出国(境)、车辆等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力争保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零增长。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前)制定下发实施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0日前)1、坚决清退违规借用人员涉及人员借用的借入、借出单位必须认真开展借用人员清理工作,并认真填报清理情况登记表。对于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借用手续、或批准借用已到期的人员,原则上限期在2011年8月20日前返回原单位工作。2、全面清理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石柱委办〔2010〕134号)、《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清退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柱委办〔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严格-5-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数量,依法清退超范围、超量聘用的临时人员。按照县委、县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招聘的治安协勤人员、法院书记员、校园保安、乡镇安监员等临聘人员,必须清理上报备案,可按既定原则录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经营和服务需要,在编制外临时聘用的人员,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各单位超范围、超量聘用的临时人员,必须在2011年8月20日前清退。清退过程中,对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聘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劳动纠纷的,按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处理。3、重点清查吃“空饷”人员根据《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25号)精神,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上挂(下派)锻炼和批准借用人员除外),进行清退或限期到岗工作;对已经调离或死亡、开除、解聘、辞职(聘)未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和工资津贴,以及在清理工作中辞退的“吃空饷”人员,在1个月内到编制、人事部门办理下编-6-及停发工资相关手续;对超过规定病假或事假时限违规领取工资福利,受党纪、政纪处分后违规发放工资、津补贴等人员,限期在2011年8月20日前纠正。4、认真清理行政运行经费全面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吃空饷”人员经费支出,以及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等行政运行重点经费支出。一是清理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吃空饷”人员经费。认真清理、核实2011年机关及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吃空饷”人员及经费支出情况,按照《石柱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吃空饷”人员和经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7)要求,实事求是填报。在分析资金来源时,应具体说明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及金额、单位自行调剂的项目名称及金额、单位自筹资金的来源名称及金额等情况,如实填写《石柱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2011年借用和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来源明细表》(附件8),相关内容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依据。按政策清退的上述三类人员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各单位自筹解决。二是清理机关行政运行经费。要认真清理分析-7-本单位2008—2010年和2011年1-6月份的行政运行经费情况,重点分析人员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费和培训费的总支出和人均支出,特别是车辆购置及运行、招待、出国等“三公经费”的总支出和人均支出情况。对清理中发现的科目核算不合理、个别项目支出规模较大、支出超标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报县财政局。今年1-4月份接受县审计局审计调查的单位,应就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清理和整改。(三)公示清理结果阶段(9月5日前)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开展清理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吃“空饷”人员和行政运行经费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有关清理情况登记(统计)表(见附表1至附表7),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清理情况登记(统计)表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汇总,各汇总单位于2011年9月5日前将有关表格及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县“四清四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严格进行“四定”阶段(9月底前)-8-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定经费工作实施细则,并督促指导全县各单位开展“四定”工作。(五)检查验收阶段(11月底前)各单位“四定”结束后,向县“四清四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六)形成长效机制阶段(12月底前)对“四清四定”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完善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职责、人员和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四、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一)从严审批借用人员,切实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它单位借用人员。借用人员原则上只限于县委、县政府决定为完成某项临时工作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必须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柱委发〔2007〕31号)的规定办法和程序,经县人事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9-定,并在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员借用期间,由借入单位会同借出单位严格加强管理,以借入单位管理为主。工作任务完成或借用期满后,借用人员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对违规借用的人员,县财政可扣减借用单位相应数量的办公经费,工资管理部门可停发借用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和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并由管理权限机关免除其职务,停聘其职称,不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二)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大力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全县各党政机关、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石柱委办〔2010〕134号,《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清退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柱委办〔2011〕23号),坚决依法清退超范围聘用临时人员,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全额拨款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单位编制总数的15%以内,其中:县“四大家”办公室和政法部门控制在本单位行政编制的20%以内,其它单位控制在10%以内。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10-编委办在2011年7月30日前下达。凡现有临时聘用人员数低于控制数的,按照实际人数予以保留;超过控制数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清退。对应清退而未清退的,县财政可按应清退人员所发工资等额扣减该单位工作经费,必要时可责成审计部门审计其经费来源,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如因违规聘用临时人员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纠纷、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县委、县政府将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推行县级党政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按照“社会举办、政府购买、派驻服务”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县编委办不再核定新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三)从严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吃“空饷”1、根据《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渝人发〔2005〕10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11-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规范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等文件规定,对吃“空饷”人员进行相应处理:(1)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以及按有关政策经批准离岗而期满未归的人员,相关单位要责令其在2011年8月20日前返回工作单位。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工作单位的,按旷工处理;(2)对调离或死亡、开除、解聘、辞职(聘)未办理核减编制手续、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和工资津贴的,及时办理核减编制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缴违规所得;(3)对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期限,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后违规发放工资、津补贴的,扣发相应工资福利,并按规定追缴违规所得;(4)对按程序鉴定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病退手续;(5)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2、严格审批和管理离岗学习、进修人员。党政机关-12-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到高层次学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再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序列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方可离岗学习、进修。离岗学习或进修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协商为带薪留职学习进修的,应确定学成后回原单位工作最低服务五年以上,所在单位可扣取其50%以上的薪金作为保证金;协商为自费学习进修的,需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应由审批单位报工资管理部门停发其工资,学习或进修结束回原单位报到上班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工资。工作人员离岗学习或进修期间,所在单位要加强与学习(进修)单位的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思想和表现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四)从严管理行政运行经费,逐步建立经费公开机制结合清理工作,调整和完善县级党政机关、乡镇政府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