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0.1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由于基坑工程设计理论还不够完善,施工场地也存在着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基坑工程实际真实状况,只有在方案实施工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获得上述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因此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该由设计方提出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的要求。由设计方提出的监测要求,并不一定是一个很详尽的监测方案,但有些内容或指标应由设计方明确提出,例如:应该进行哪些监测项目的监测?测点应该设在哪里?监测报警值是多少?只有这样,监测单位才能依据设计方的要求编制出合理的监测方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2基坑开挖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观测精度、监测频度、监控报警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数据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正常使用与安全,涉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提出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不是降低了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要求,而是更加强调监测单位本身具有的能力,以及强调监测单位对监测成果负责的责任主体原则。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是指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监测方法标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的初稿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市政道路、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上海市的做法是由市政道路监察部门召集主持协调会议,煤气、电缆、电讯、上水、下水等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参加。监测方案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3监测单位编写监测方案前,应了解委托方和设计方对监测工作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现场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监测方案。在现场踏勘,搜集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编制出的监测方案往往容易出现纰漏。例如,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工况、计算结果资料收集不全,支护结构的内力观测点的布设位置就难以把握;基坑周围管线的使用年限和老化程度调查不清,就难以准确地确定报警值。因此,监测单位应当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认真完成这项准备工作。《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4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宜包括下列内容:1.进一步了解委托方和设计方的具体要求;2.收集被监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气象资料;收集地下结构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图纸以及反映计算工况、计算结果的设计资料;了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掌握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3.收集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原始资料和使用阶段资料,了解当前的工作性状。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拍照或录像并保存有关资料;4.通过现场踏勘,掌握资料与现场实物的对应关系,了解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一方面,因为时间久远、保管不善,有些资料难以搜集;另一方面,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使用中往往已改变了原始状态,或者出现了超出设计载荷使用的现象。如果监测单位不能掌握这些情况,一方面会影响监测数据的分析、判断;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责任难以分清,所以当有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当注意利用现代技术,保存现场镜像。《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5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1.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基坑工程;2.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基坑工程;3.基坑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地铁、隧道,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4.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5.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一、二级基坑工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尚未被规范和有关文件认可的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和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超过规范应用范围的重大技术难题、新成果的合理推广应用以及严重事故的处理,采用专门技术论证的方式可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良好效果。上海、广州、重庆等地区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采用专家技术论证的方式在解决重大基坑工程技术难题和减少工程事故方面已取得良好的效果。《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6基坑开挖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依据监测方案对基坑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面等周边环境进行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监测方案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不得任意减少监测项目、减少测点,减小监测频度。当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监测方案作部分调整时,应按照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定后方可实施。《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7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观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监理、施工和设计人员作信息反馈。当观测数据达到监控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监测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有效的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系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8基坑工程监测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本条要求基坑工程监测不能影响到支护结构、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例如支护结构内力监测,观测点的布设不能改变结构的受力状态、不能降低结构的承载能力;地下管线的观测点布设不能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9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1.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测点布设、验收记录;3.阶段性监测报告;4.监测总结报告。本条规定要求监测单位在监测竣工阶段应向委托方提供监测竣工资料。监测方案应是审核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测点的验收记录应有委托方和监测方相关责任人的签字;阶段性监测报告可以根据合同的要求采用周报、旬报、月报或者按照基坑工程的形象进度而定;结束阶段监测单位还应完成对整个监测工作的总结报告。《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10监测工作的程序,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接受委托;2.现场踏勘,收集资料;3.制定监测方案,并报设计、监理和业主认可;4.展开前期准备工作,设置观测点、校验设备、仪器;5.观测点和设备、仪器、元件验收;6.现场监测;7.监测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及报表反馈;8.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9.现场监测工作结束,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监测总结报告。《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3.0.11基坑工程监测,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各种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规范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基坑工程的监测技术还在不断的发展中,本规范鼓励使用新的监测技术,但是任何其他监测技术的使用均不能降低本规范对监测精度的要求。4.监测项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4.监测项目4.1一般规定4.1.1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以仪器观测为主、仪器观测和巡视检查相结合。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以仪器监测为主,以取得定量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同时,也应当重视以目测为主的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可以起到定性、补充的作用,可以避免片面地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例如观察周围建筑物和地表的裂缝分布规律、判别裂缝的新旧区别等,对于我们分析基坑工程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程度有着重要作用。《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4.1.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主要包括:1.相关的自然环境及施工工况;2.支护结构;3.地下水位;4.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5.周围建(构)筑物;6.周围重要的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供水管道、排污管道、通讯、电缆、煤气管道、地铁、隧道等);7.周围重要的道路。《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4.1.3基坑工程监测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量测、项目配套。强调监测项目与施工工况以及具体施工参数配套,以便于验证基坑设计方案,并利用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进一步调整工艺参数,优化设计与施工,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基坑工程监测是一个系统,系统内的各项目监测有着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其力学效应是从各个侧面同时展现出来的。限于测试手段、精度及现场条件,某一单项的监测结果并不能揭示和反映整体概况,存在相应的允许误差,因而必须通过对多方面的连续测试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发出及时和较为真实的监测成果。当然,选用多种监测手段和项目必须注意费用上的节省。监测项目的确定还要与施工工况以及具体施工参数配套,以便于及时优化设计、指导施工。总之,应形成一个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4.2仪器观测4.2.1基坑工程现场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在充分考虑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的特点及变形控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表4.2.1进行选择。《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序号监测项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1坡(墙)顶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应测应测应测2围护结构(坡体)深层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3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应测应测宜测4地下水位应测应测宜测5基坑底部隆起应测宜测可测6围护结构内力应测宜测可测7锚杆(土钉)拉力应测宜测可测8支撑轴力或变形应测宜测可测9立柱变形应测宜测可测10基坑周围地表沉降应测宜测宜测11围护结构界面上侧向压力宜测可测可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4)开挖深度大于10m的基坑;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2.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工程属于三级基坑。3.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5.坡顶是指放坡开挖或土钉墙等形式的基坑边坡顶部;坡体指放坡开挖或土钉墙等形式的基坑坑壁。《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选择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有关。目前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方法有多种。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划分方法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的划分方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