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经过近期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针对目前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1、报告编写中各章节之间衔接不顺,预测评估和《开发利用方案》脱节,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测和评估,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说明各煤层和各采区的接替情况,尤其是对五年适用期内的采掘范围要明确,对《开发利用方案》五年开采期内采区和工作面没细化的,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明确。方案中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对五年适用期内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土地、地形地貌景观要具体详细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措施,防止采动引发地质灾害。2、针对调查内容明显不详实的情况,要细化调查内容。调查是预测的基础,预测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类比分析,调查不仅是对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调查,村庄工业广场周边可能受到采动影响的不稳定或欠稳定坡体也要调查,采动影响下坡体的稳定性将会对村庄造成破坏。3、目前预测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模型不合理,计算参数不精确,计算点位不具代表性,反映不出地表的沉陷规律及实际状况。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没有真正应用在预测过程中,问题是计算归计算,分析归分析,没有真正体现出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要单独对五年期内的地表移动变形进行计算,对地表沉陷范围及沉陷量采用概率积分法最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计算,并绘制地表移动变形等值图,进而进行采矿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根据目前的各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对五年期内的计算分三部分,一为按移动角确定五年期的塌陷范围;二为对五年内采煤工作面上方具有代表性的地表点进行移动变形量计算;三为计算地表移动变形的稳沉期,为后续工程治理提供时间依据。4、土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可根据五年期开采范围用地表下沉10mm等值线划定塌陷范围或采用开采沉陷移动角划定塌陷范围,根据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参照土地复垦规范(井工部分)中表B.3和表B.4确定破坏程度,统计其各破坏程度面积,以进行后续的工程量统计计算。5、监测工程应具体化,明确监测目的,针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进行监测,尤其是涉及人员安全的工业广场和村庄煤柱周边,建议采用常规的测量方法,说明点位的布置,使用的仪器,测量方法和精度指标。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考虑《开发利用方案》中留设的保护煤柱,一般情况村庄建筑、工业广场、铁路等已留设保护煤柱,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小,但考虑到采煤可能引起建筑物或工程设施附近边坡的移动,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可按留设煤柱条件下评估等级上划一级确定。7、所布置的地质环境监测点,其目的性必须明确。地质灾害监测点一般布置在受保护对象(如村庄、高等级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的周围;含水层监测点主要针对居民饮水水源;地形地貌景观监测点主要布置在各类保护区、公路可视范围或可能塌陷严重的地区,主要针对采矿过程中可能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情况监测,而不是恢复治理后管理构成监测。8、各矿山企业将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必备要件插入《方案》文本中,并按照承诺书要求立即开展2012年度的治理工程。附件:承诺书承诺书根据国务院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和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部长令第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办发[2010]6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我矿委托资质单位编制了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按照备案《治理方案》的要求,我矿立即启动2012年度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会同资质单位如期按照《治理方案》要求,搞好单项工程的勘查、施工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可以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列支。如不能完成治理的,我矿山企业自愿接受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以上规定实施以下处罚: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采矿权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采矿权人承诺(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