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同)的负责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变化等;(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2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九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第十二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同时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股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三)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四)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六)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4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四)法律意见书;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七)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第二十五条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流通申请书;(二)配售结果的公告;(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第二节定期报告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第二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5(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三十条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公司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6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三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三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十七条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